信访制度包括4篇信访制度包括 江门市统计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制度包括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信访制度包括
市统计局信访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以及我市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对待信访工作,要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处理。
第二条
工作范围 信访接待室设在三楼小会议室,由办公室担任信访接待工作,各科室、队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指示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和其他重要的来信、上访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有关科室的转有关科室办理; (二)举报统计机关领导班子团结和干部职工人事管理的有关问题,由办公室负责受理; (三)检举揭发统计人员严重违法乱纪等问题的信访案件,由法规科负责受理; (四)举报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信访案件,由法规科负责受理; (五)反映数据的其他问题,由相关业务科室受理。
第三条
受理群众来信(含网络)
(一)负责信访工作的同志,应做到当天的信件当天拆阅、登记,急件和有时间限制的信件应当立即处理。
(二)及时填写《信访来文(函)登记本》,区分一般信件和重要信件,对一般信件呈分管领导审批后直接转科室处理;对重要信件呈送局党组研究,按领导批示办理。
第四条
接待群众来访 (一)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群众来访。
(二)负责接待群众上访的同志,要做到文明接待,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认真宣传党的政策。对言词偏激,要求越级上访的群众,要做好疏导工作。
(三)接待上访群众,填写《信访群众来访登记本》,要将上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住址或工作单位填写清楚,认真仔细听取群众的申诉,对上访人的要求,接待情况及处理意见要详细记录在案,并对领导的批示进行承办,转办。
第五条
办理程序
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局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三)办公室对已转办的事项进行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调查、处理结果填写《信访事项回执单》送达上访者本人,并报告给局领导。
(五)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人员。
第六条
受理、办理期限 (一)局机关应当自收到其他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接待信访群众,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各科室对交办、直接办理、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按程序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七条
法律责任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规定,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
合法权益的;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二)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三)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 3、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4、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信访来文(函)登记本
2. 信访群众来访登记本
3. 信访事项回执单
附件 1:
信访来文(函)登记本 来文(函)日期
来文(函)单位
文号 内容摘要 收文(函)日期
登记人 备注
附件 2 信访群众来访登记本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
联系电话
来访日期
登记人
住址(工作单位)
内容摘要:
拟办意见:
领导批示:
附件 3:
信访事项回执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单位)
邮编
信访事项内容摘要:
信访事项处理结果:
信访人意见:
信访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达情况记载:
信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
此回执单一式两份,信访人和单位各存一份 。
篇二:信访制度包括
市统计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局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一、工作原则及职责分工 全局信访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牵头抓总,各科室按各自职责分工具体承办。局办公室负责来信来访接待、登记、记录、统计分类,处理一般性来信来访工作,对业务性较强和疑难信访案件,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转交有关科室办理,并负责信访案件办理的督办工作。局机关有关科室负责对办公室交办信访件的办理工作,包括调查取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配合办公室答复信访人。
二、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信访接待日制度。定于每周四上午 9:00—11:00 作为局长接待日,专门接待上访人员并处理信访事项。
(二)科室信访责任制。局机关各科室要按照办结时限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认真处理,对属于其它科室主办的信访案件,如涉及本科室业务,要积极协助配合。
(三)信访工作局长办公会制度。每月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办公室提交的信访件进行研究分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凡上访案件涉及 2 个以上科室的,均需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研究,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对重大或疑难信访案件需要形成报告,
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形成正式答复意见。
三、办理程序对来信来访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办公室及时登记、及时呈批; (二)分办。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批示分送有关领导或科室; (三)承办。相关责任人和科室按照要求承办; (四)督办。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督办; (五)反馈。办理结果须分管领导签字后及相关材料统一交办公室反馈,必要时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共同答复。
(六)归档。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反馈情况及相关材料归档。对市、区领导批示或督办的信访件,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并根据局领导意见迅速转交局机关有关科室办理,同时明确办理时限,适时进行督办,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以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或省局报告。
四、工作要求 办理信访事项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对过去已做出信访结论的信访事项,如发现处理不当,应及时纠正。对上访人的问题,已做出正确处理,本人不服且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长期纠缠不休、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承办信访工作的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文明办案的要求,做到不积压、不拖延、件件有着落。信访工作本着特事特办的原
则,在北京奥运会期间,一般信访案件需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疑难信访案件要求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紧急的,需立即承办;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篇三:信访制度包括
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79 号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已经 2005 年 7 月 26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二О О 五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制度 及时将可能形成信访事项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 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 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 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察考核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 解决在当地 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察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 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 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一条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国公安信访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上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工作、 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三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八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各部门、 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 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单位和****违法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设立的专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公安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三章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辖和处理。
第十九条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
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 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
在 15 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不予受理 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
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 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 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 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 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 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 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 不能当场告知的 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 、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 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其中属于公安机关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 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 应当督促履行职责
二 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以及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虽然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 对信访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三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公安机关改进工作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 持书面答复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对地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 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文秘 114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复查或者复核信访事项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经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 可以由负责复查、 复核的公安机关向信访人及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在请求复查或者复核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复查或者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督促原处理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后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督促、 检查职责 全面了解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提交督促、 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
收到改进建议的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反馈改进情况。
改进建议未被采纳的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将改进建议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定后 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督办情况及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过程中 违反本规定的 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被复查、复核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依照《公安机关人****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
篇四:信访制度包括
基础台账制度一、 对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文书卷规定形成台账。
二、信访文书台账包括的内容 1、来访的登记表及信访人的申诉、举报、控告材料。
2、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
3、涉及信访案件的其他材料。
三、 根据信访案件不同来源 分来访案件档案和领导交办档案两大类。归档时按来信和来访时间先后编号年度结束后分别归档。
四、信访案件台账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档案整理、归档标准。
五、信访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不得随意透漏信访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