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法律法规10篇

道路安全法律法规10篇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辽源市交通运输职业培训学校孙成铭辽源市交通运输职业培训学校孙成铭 单元一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旅客运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10篇,供大家参考。

道路安全法律法规10篇

篇一: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辽源市交通运输职业培训学校孙成铭辽源市交通运输职业培训学校孙成铭

 单元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旅客运输现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发展规模不断状大,在保障社会公众出行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由于道路客运生产过程处于开放、动态的道路交通环境之中,道路旅客运输始终是安全风险高、管理任务重的行业。现阶段,我国道路交通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发展规模不断状大,在保障社会公众出行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由于道路客运生产过程处于开放、动态的道路交通环境之中,道路旅客运输始终是安全风险高、管理任务重的行业。现阶段,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整体基础还比较薄弱,诱发安全事故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全整体基础还比较薄弱,诱发安全事故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仍然处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发期和易发期。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院《2011年中国道路交通安全蓝皮书》资料:自1951年至2010年年底(其中1968、1969年无统计),我国累计有1046.84万人次受到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其中223.88万人死亡、822.96万人受伤,相当于一个特大城市人口消失在车轮下!解决,我国仍然处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发期和易发期。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院《2011年中国道路交通安全蓝皮书》资料:自1951年至2010年年底(其中1968、1969年无统计),我国累计有1046.84万人次受到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其中223.88万人死亡、822.96万人受伤,相当于一个特大城市人口消失在车轮下!

 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

 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

 陕西延安包茂高速“8·26”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

 事故的教训导致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固然很多,但从根源分析,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不牢靠、安全管理不规范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导致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固然很多,但从根源分析,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不牢靠、安全管理不规范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一.对从业驾驶人的聘用管理把关不严。二对从业驾驶人的聘用管理把关不严。二.运输企业违法挂靠经营。三运输企业违法挂靠经营。三.企业没有履行对驾驶人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四企业没有履行对驾驶人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四.对客运车辆检测把关不严。五对客运车辆检测把关不严。五.动态监管措施不落实。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规、标准框架一、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框架简介(教材第二页图1-1-1)二、道路运输标准)二、道路运输标准道路运输驾驶员应该掌握的主要标准:强制性标准: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被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GB/T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JT/T 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325《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二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规定道路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和服务性行业,驾驶员的工作虽然很平凡但很重要。道路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和服务性行业,驾驶员的工作虽然很平凡但很重要。安全生产运输经营服务安全生产运输经营服务类别类别生产安全从业人员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二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一、法律赋予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权利1. 安全生产权利规定(1)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获得劳动防护用品;•获知驾驶车辆的安全状况;•定期给车辆进行一级和二级维护;•获知运输线路危险源和安全隐患,行车中如何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等;•获知防范交通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二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一、法律赋予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权利(2)获得工伤保护和民事赔偿的权利(3)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隐患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二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一、法律赋予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权利(5)解除劳动合同和获得赔偿的权利道路运输企业出现以下情形,驾驶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损害驾驶员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或变更合同的情况。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二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一、法律赋予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权利2. 经营服务权利规定拒绝运输的-旅客无票乘车、超程乘车、越级乘车或持失效客票乘车的;-旅客坚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的;拒绝运输的权利-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客票规定时间乘车的,且在规定时间不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托运人不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免除责任赔偿的权利-旅客在运输途中出现伤亡事故是因不可抗力、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二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一、法律赋予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权利2. 经营服务权利规定货物的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收取保管费用、赔偿费用的权利-收货人不按规定时间提取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收货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费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费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托运人对货物的名称、性质、质量和数量等重要信息申报不实或遗漏,造成承运人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二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二、法律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责任1.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多少,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二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二、法律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责任2. 酒后驾车及伪造变造机动车相关证件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酒后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酒后驾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伪造、变造机动车相关证件伪造、变造机动车相关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二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二、法律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责任3. 其它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旅客、货物运输旅客、货物运输驾驶机动车的;②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④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⑤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⑥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⑦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⑧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二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二、法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责任3. 其它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旅客、货物运输旅客、货物运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旅客运输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二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三、法律赋予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1. 安全生产义务规定(1)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2)正确使用安全设施•正确使用安全带;•掌握车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正确使用警示标志。(3)接受道路运输安全培训,掌握安全驾驶技能(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汇报或处理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二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三、法律赋予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2. 经营服务义务规定承运人分类承运人服务义务承运人分类承运人服务义务基本义务- 在约定的时间、按照约定的或通常运输的线路将旅客、或者货物安全运输基本义务到约定地点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保证旅客安全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保证旅客安全- 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 发现旅客携带违禁危险品上车时,应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为了保证其他旅客的安全,驾驶员应当拒绝运输;- 除规定免责原因外,发生旅客伤亡事故,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告知旅客乘车重要事项告知旅客乘车重要事项- 告知运输行为不能正常进行的事由;- 告知旅客正确佩戴安全带,不许将头、胳膊伸出窗外等注意事项其他义务- 发生运输延迟或擅自变更运输工具标准时,应根据旅客要求改乘、退票或者减收票款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二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三、法律赋予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2. 经营服务义务规定承运人分类承运人服务义务- 在约定的时间、按照约定的或通常运输的线路将旅客、或者货物安全运输分类基本义务在约定的时间、按照约定的或通常运输的线路将旅客、或者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通知收货人取货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知道收货人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保证货物安全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过失发生货物损毁、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三 道路运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一、运输经营服务的规定1. 携带有效证件运输2.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3. 按规定载客、载货4. 按经营要求运输5. 保护乘客和货物安全6. 客运驾驶员应配合客运站工作7. 特殊货物运输车辆的规定

 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三 道路运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二、违反运输经营服务要求的处罚规定1. 基本处罚规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输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

篇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道路沥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交通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防交通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

 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交通通信管理规则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公路筑养路机械管理制度试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规范法规

 f i l e: ///F| /我的资料/L法律法规L/公路规范法规/公路规范法规汇编. ht m 2004-6-30 22: 46: 03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 IC条款  一一般性条款一般性条款包括下述内容1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包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投标者须知、评标、授予合同、合同协议、程序流程图、合同各方、监理工程师等。2合同文件中的名词定义及解释3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和他们各自的职责与权力4合同文件的组成、优先顺序和有关图纸的规定5招投标及履约期间的通知形式与发往地址6有关证书的要求7.

 合同使用语言8合同协议书。二法律条款法律条款主要涉及1.

 合同适用法律2劳务人员及职员的聘用、工资标准、食宿条件和社会保 险等方面的法规3合同的争议、仲裁和工程师的裁决4解除履约5保密要求6防止行贿7设备进口及再出口。8强制保险9专利权及特许权10合同的转让与工程分包11税收12提前竣工与延误工期13施工用材料的采购地。三商务条款商务条款系指与承包工程的一切财务、财产所有权密切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 1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归属重新归属及撤离f i l e: ///F| /我的资料/L法律法规L/公路规范法规/gongchengj i shu/t um ugongchenht t j . ht m 第 17 页2004-6-30 22: 46: 14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设备材料的保管及损坏或损失责任3设备的租用条件4暂定金额5支付条款特别是1工程月报表2每月的支付3保留金的支付4证书的修改5竣工报表6尾欠的结清7支付时间8付款地点。6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7保函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8合同终止时的工程及材料估价9解除履约时的付款10合同终止时的付款11提前竣工奖金的计算12.

 误期罚款的计算13费用的增减条款14价格调整条款15支付的货币种类及比例16汇率及保值条款。四技术条款技术条款是针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材料检验及施工监督、检验测量及验收等环节而设立的条款包括:1对承包商的设施要求2施工应遵循的规范3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f i l e: ///F| /我的资料/L法律法规L/公路规范法规/gongchengj i shu/t um ugongchenht t j . ht m 第 27 页2004-6-30 22: 46: 14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4现场视察5资料的查阅6投标书的完备性7施工制约8工程进度9放线要求10.

 钻孔与勘探开挖 11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12工地的照管13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14保持现场的整洁15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及检验16检查及检验的日期与检验费用的负担17工程覆盖前的检查18工程覆盖后的检查19进度控制20缺陷维修21工程量的计量和测量方法22紧急补救工作。五权利与义务条款权利与义务条款包括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三者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商的权利。承包商的权利包括1)有权得到提前竣工奖金2)收款权3)索赔权4)因工程变更超过合同规定的限值而亨有补偿权5)暂停施工或延缓工程进度速度6)停工或终止受雇7)不承担业主的风险f i l e: ///F| /我的资料/L法律法规L/公路规范法规/gongchengj i shu/t um ugongchenht t j . ht m 第 37 页2004-6-30 22: 46: 14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8)反对或拒不接受指定的分包商9)特定情况下的合同转让与工程分包10)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延长工期11)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补偿损失12)有权要求进行合同价格调整13)有权要求工程师书面确认口头指示14)有权反对业主随意更换监理工程师。2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的义务包括1)遵守合同文件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任务并负责保修期内的各种维修2)提交各种要求的担保3)遵守各项投标规定4)提交工程进度计划5)提交现金流量估算6)负责工地的安全和材料的看管7)对其由承包商负责完成的设计图纸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负责8)遵守有关法规9)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和方便10)保持现场整洁11)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12)执行工程师的指令13)向业主偿付应付款项包括归还预付款14)承担第三国的风险15)为业主保守机密16)按时缴纳税金17)按时投保各种强制险18)按时参加各种检查和验收。2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的权利f i l e: ///F| /我的资料/L法律法规L/公路规范法规/gongchengj i shu/t um ugongchenht t j . ht m 第 47 页2004-6-30 22: 46: 14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业主有权不接受最低标。2)有权指定分包商3)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付款给指定的分包商4)有权决定工程暂停或复工5)在承包商违约时业主有权接管工程或没收各种保函或保证金6)有权决定在一定的幅度内增减工程量7)不承担承包商因发生在工程所在国以外的任何地方的不可抗力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因炮弹、导弹等所造成的损失例外。8)有权拒绝承包商分包或转让工程应有充足理由。2业主的义务1)向承包商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和图纸并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负完全的责任2)承担由业主风险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坏3)确保承包商免于承担属于承包商义务以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4)在多家独立的承包商受雇于同一工程或属于分阶段移交的工程情况下业主负责办理保险5)按时支付承包商应得的款项包括预付款6)为承包商办理各种许可如现场占用许可道路通行许可材料设备进口许可劳务进口许可等7)承担疏浚工程竣工移交后的任何调查费用8)支付超过一定限度的工程变更所导致的费用增加部份9)承担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特殊风险以及任何其他地区因炮弹、导弹对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和补偿10)承担因后继法规所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加额。3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义务监理工程师虽然不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但他受雇于业主为业主代为管理工程建设行使业主或FID IC条款赋予他的权力也相应承担义务。1监理工程师的权力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或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主要有1)有权拒绝承包商的代表2)有权要求承包商撤走不称职人员3)有权决定工程量的增减及相关费用有权决定增加工程成本或延长工期有权确定费率4)有权下达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因业主违约而导致承包商停工情况除外5)有权对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检查包括已掩埋覆盖的隐蔽工程f i l e: ///F| /我的资料/L法律法规L/公路规范法规/gongchengj i shu/t um ugongchenht t j . ht m 第 57 页2004-6-30 22: 46: 14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6)如果发现施工不合格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如期修复缺陷或拒绝验收工程7)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8)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紧急措施9)审核批准承包商的工程报表的权力属于监理工程师付款证书由监理工程师开出 10)当业主与承包商发生争端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裁决虽 然其决定不是最终的。2监理工程师的义务监理工程师作为业主聘用的工程技术负责人除了必须履行其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其作为承包商的工程监理人而尽的职责FID IC条款针对监理工程师在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中的职责规定了以下义务1)必须根据服务协议书委托的权力进行工作2)行为必须公正处事公平合理不能偏听偏信3)应虚心听取业主和承包商两方面的意见基干事实作出决定4)发出的指示应该是书面的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发出书面指示时可以发出口头指示但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5)应认真履行职责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或验收对承包商的工程报表及时进行审核6)应及时审核承包商在履约期间所做的各种记录特别是承包商提交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各种材料7)应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费用的增减与工期的延长或压缩8)如因技术问题需同分包商打交道时须征得总承包商同意并将处理结果告之总承包商六违约惩罚与索赔条款违约惩罚与索赔是FID IC条款盼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承包工程得以园满实施的有效手段。采用工程承发包制实施工程的效果之所以明显优于其他方法根本原因就在于按照这种制度当事人各方责任明确赏罚分明。FID IC条款中的违约条款包括两部份即业主对承包商的惩罚措施和承包商对业主拥有的索赔权。1惩罚措施因承包商违约或履约不力业主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没收有关保函或保证金2误期罚款3由业主接管工程并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2索赔条款索赔条款是根据关于承包商享有的因业主履约不力或违约或因意外因素包括不可抗力情况蒙受损失时间和款项而向业主要求赔偿或补偿权利的契约性条款。这方面的条款包括 1索赔的前提条件或索赔动因2索赔程序、索赔通知、同期记录、索赔的依据、索赔的 时效和索赔款项的支付等。七附件和补充条款FID IC条款还规定了作为招标文件的文件内容和格式以及在各种具体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补充条款。1附件条款f i l e: ///F| /我的资料/L法律法规L/公路规范法规/gongchengj i shu/t um ugongchenht t j . ht m 第 67 页2004-6-30 22: 46: 14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附件条款包括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协议书。2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包括防止贿赂、保密要求、支出限制、联合承包情况下的各承包人的各自责任及连带责任关税和税收的特别规定等五个方面内容。 f i l e: ///F| /我的资料/L法律法规L/公路规范法规/gongchengj i shu/t um ugongchenht t j . ht m 第 77 页2004-6-30 22: 46: 14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

 第二章 评标管理与程序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领导工作。第六条 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项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

 第八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 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六评标报告。

 第三章 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第九条 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性检查并对...

篇三: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 一、 国家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机动车、 非机动车、 行人采取疏导、 限制通行、 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 大范围施工等情况, 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 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 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第四十条规定:

 “遇有自 然灾害、 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 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

 二、 省、 直辖市层面 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发布日期:

 2004. 10. 22 ; 实施日 期:

 2005. 01. 01 )

 第三十八条规定:

 “遇有重大国事、 外事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 3 日 前向社会公告 。

 ”

 2.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发布日 期 2004. 11. 27; 实施日 期:

 2005. 01. 01)

  第三十九条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 5 日 前向社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 然灾害、 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

 安全时, 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

 3.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发布日 期:

 2005. 01. 20 ; 实施日 期:

 2005. 03. 01

 )

 第十六条规定:

 “遇有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确定临时停车区、 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等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

 4.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发布日 期:

 2005. 07. 30 ; 实施日 期:

 2005. 10. 01)

 无规定 5.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发布日 期:

 2005. 10. 21 ; 实施日 期:

 2006. 01. 01)

 无规定 6.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05. 11. 25 ; 实施日 期:

 2006. 03. 01)

 无规定 7.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发布日期:

 2006. 03. 29 ; 实施日 期:

 2006. 06. 01)

 无规定 8.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发布日 期:

 2006. 05. 31; 实施日 期:

 2006. 09. 01)

  第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 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 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 撤除停车泊位, 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

 9.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发布日 期:

 2006. 11. 25 ; 实施日 期:

 2007. 03. 01

 )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 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 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 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 并按规定的时间、 区域、 路线通行。

 ”

 第二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交通情况, 对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货车、 摩托车、 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进行限制, 限制内容经过听证后决定并公布 。

 ”

 10. 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发布日 期:

 2007. 03. 30; 实施日 期:

 2007. 10. 01

 )

 无规定 11.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发布日 期:

 2007. 05. 19; 实施日 期:

 2007. 08. 01

 )

 无规定 1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发布日 期:

 2007. 12. 03 ; 实施日 期:

 2008. 05. 01)

 第四十三条规定:

 “发生自 然灾害、 灾害性天气、 道路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限制车速、 调换车道、 暂时中断通行、 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决定。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

 13.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发布日 期:

 2008. 07. 25 ; 实施日 期:

 2008. 10. 01)

 第二十二条规定: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 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 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七日 向社会公告。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国道、 省道或者高速公路的, 应当在省内或者省以上影响较大的新闻媒体上公告施工时间、 期限及交通疏导措施 。

 ”

 第三十四条:

 “遇自 然灾害、 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交通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 调换车道、 暂时中断通行、 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 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

 1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发布日 期:

 2008. 11. 27 ; 实施日 期:

 2009. 03. 01)

 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 交通诱导电子显示屏等及时播发道路路况以及气象台 提供的异常天气预警信息, 为公众出行提供方便; 遇有异常天气时, 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禁止通行、 限制通行等措施并设置指路标志, 向社会公告管制的原因、 持续时间和绕行路线。

 ”

 15.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发布日 期:

 2008. 11. 28 ; 实施日 期:

 2009. 01. 01)

 第五十五条规定:

 “受严重自 然灾害、 恶劣气象条件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高速公路交通阻塞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采取限制车速、 调换车道、 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并提前在适当的路段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

 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

 单位关闭高速公路进出通道, 并通过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入口 处设置公告牌。”

 16.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发布日 期:

 2005. 09. 08 ;实施日 期:

 2006. 01. 01 )

 第四十四条规定:

 “高速公路、 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通行的, 任何车辆不得在超车道停放, 以确保救援、 勘查、 清障等车辆通行。

 高速公路、 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开启隔离设施、 设置交通标志, 车辆可以在对行行车道行驶。

 ”

 17.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布日 期:

 2008. 03. 28 ; 实施日 期:

 2008. 07. 01 )

  第三十五条规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 国道、 省道交通, 需要半幅封闭或者在城市道路施工、 维修、 养护作业,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 需要中断交通的, 应当采取分流措施;不具备分流条件必须并道通行的, 应当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相关要求。

 发生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 临时恢复通行, 相关单位和人员 应当配合 。

 ”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

 因交通事故, 施援、 清障车辆及人员需要上高速公路实施救援、 清障作业的, 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现场交通警察

 的指挥。

 18.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布日 期:

 2007. 03. 30 ; 实施日 期:2007. 06. 01

 )

 无规定 19.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布日 期:

 2007. 04. 13 ; 实施日 期:

 2007. 07. 01)

 第五十四条规定:

 “遇有自 然灾害、 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 调换车道、 暂时中断通行、 关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

 20.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布日 期:

 2006. 05. 19 ; 实施日 期:

 2006. 09. 01 )

 无规定 21. 宁夏回族自 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发布日 期:

 2006. 03. 31 ;实施日 期:

 2006. 06. 01)

  第三十九条规定:

 “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紧急任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22.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布日 期:

 2006. 01. 18 ; 实施日期:

 2006. 05. 01 )

 无规定 23.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布日 期:

 2004. 10. 26 ; 实施日 期:

 2005. 01. 01)

 无规定 24.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发布日 期:

 2001. 05. 24 ; 实施日 期:

 1997. 12. 01)

 第三十六条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 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 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 分隔车辆通行时间、 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临时停车需要,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设置或者调整临时停放点。

 车辆临时停放点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 不得阻塞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封闭主干道路、 组织区域性单向交通网络、步行街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时, 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实施十日 前公告。

 但特殊、 紧急情况除外。

 ”

 三、 较大的市层面( 省辖市、 经济特区市、 单列市, 其他较大的市)

 1.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日 期:

 2008. 01. 16 ; 实施日 期:

 2008. 05. 01)

 第十八条规定: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设施完好, 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清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车辆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障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2.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布日 期:

 2005. 10. 27; 实施日期:

 2006. 01. 01)

 第二十六条规定:

 “遇有重大国事、 外事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畅通的, 组织者应当在举办活动的 15 日 前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 被告知之日 起 10 日 内作出是否进行交通管制的决定。

 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 应当提前 5 日 向社会公告。

 ”

 3.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发布日 期:

 2005. 08. 18; 实施日 期:

 2005. 11. 01)

 第四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

 “遇自 然灾害、 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 调换车道、 暂时中断通行、 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 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

 4.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日 期:

 2005. 05. 30;实施日 期:

 2005. 07. 01

 )

 无规定。

 5. 银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日 期:

 2004. 11. 22; 实施日 期:

 2005. 01. 01 )

 第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必要、 合理和有利道路交通畅通的原则, 采取均衡交通流量、 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

 6.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布日 期:

 2004. 10. 10 ; 实施日期:

 2004. 12. 02)

 无规定 7.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日 期:

 2004. 08. 20;实施日 期:

 2004. 10. 01)

 第二十九条规定:

 “遇自 然灾害、 重大事故、 恶劣气候以及其他

 突发性事件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 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遇大型群众性活动、 大范围施工时, 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

 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 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 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 对机动车、 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 限制通行、 禁止通行等措施。

 ”

 8.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 期:

 2004. 08. 09; 实施日 期:

 2004. 08. 09 )

 第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安全的状况采取下列措施:

 ( 一)

 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数量;

 ( 二)

 划定限制、 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时间、 区域和车辆类型;

 ( 三)

 设置单行线;

 ( 四)

 发放机动车临时通行证;

 ( 五)

 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措施。

 上述措施实施前, 应当根据情况, 采取座谈、 论证、 听证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 并在实施 3 日 前向社会公布。

 ”

 9. 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发布日 期:

 2003. 08. 15; 实施日期:

 1995. 10. 01)

 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县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实际, 临时实施一定区域、 路段的单行、 禁行等交通管...

篇四: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工作室2011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 上半年, 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17193起同比下降18 7% 117193起, 同比下降18.7%、 造成35866人死亡、 同比下降10.5%、 138336人受伤, 同比下降16.7% 直接财产损失5.1亿元, 同比下降22.9%。次死亡 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2起;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发生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起, 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125.2万起, 同比上升1.4%。

 zm工作室车祸猛如虎*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2012年1月份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 2012年1月份,全市共发生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172起, 造成63人死亡、 182人受伤, 直接财产损失41.01起, 造成人死亡万元。人受伤, 直接财产损失 与去年同期对比: 事故起数减少60起、 下降25.86%; 死亡人数减少19人、 下降23.17%; 受伤人数减少66人、 下降26.61%; 直接财产损失减少8.71万元、 下降17.52%。

 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起, 造成3人死亡, 去年同期未发生该类事故。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直接财产损失减少8.71万元、 下降17.52%。

 共发生次死

 zm工作室2012年1月份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 .主要肇事者交通方式对比图主要肇事者交通方式对比图353542912191214驾驶货车驶货驾驶摩托车驾非机动车步行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7125驾驶客车事故起数死亡人数

 zm工作室2012年1月份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事故涉及交通方式对比图7642522323271320驾驶货车驾驶货车驾驶摩托车驾非机动车步行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984631驾驶客车事故起数死亡人数

 zm工作室2012年1月份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引发事故情况44无证驾驶无证驾驶66361 11 45218违法上道路行驶违法占道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让行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4332超速行驶酒后驾驶事故起数死亡人数

 zm工作室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同期对比表2012年3月同比2011年2011年2012年1至3月1至3月同比2011年2011年事故起数197↓15.81%553↓12.64%死亡人数58↓30.12%188↓12.96%受伤人数214↓21.61%601↓17.1%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直接财产损失( 万元)71.46↓20.48%188.82↑1.79%

 zm工作室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分析。 从事故24小时分布情况分析, 夜间死亡事故相对多发。

 17时至次日8时共死亡130人, 占全市总数的69.15%。时段死亡人数占全市比例同比增减17至18时( 1个时段)136.91%↑160%19至23时( 4个时段)4322.87%↓15.69%1至3时( 2个时段)1至3时( 2个时段)212111 17%11.17%↓4 55%↓4.55%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4至5时( 1个时段)115.85%↑120%6至8时( 2个时段)2312.23%↑28.13%

 zm工作室各区域交通事故情况2012年第一季度各区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情况市中心区,

 63,34%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辖区,

 8,4%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四区两市辖区,117,

 62%

 zm工作室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事故人车5%路5%人90%车路道路环境感知操作控制车辆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心理因素驾驶技术道德违章行为

 zm工作室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讲座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目的1、 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 掌握必要的安全行车知识车知识 。2、 通过学法, 能够做到懂法、 守法, 并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学 习 重 点 1、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和规定 2、 道路通行条件和规定 3、 道路交通事故和法律责任 4、 地方交通法规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组成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的相应规章:新修订《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3.公安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的相应规章:20032003年年1 01 0月 月2828日通过,日通过, 20042004年年5 5月 月1 1 日施行日施行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道路交通安全法简述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内容 共分8章124条, 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员道路通行条件 总则、 车辆和驾驶人员、 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通行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 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目的:为了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提高通行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宗旨:人为本以人为本、 生命至上生命至上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基本原则一、 依法管理1、 依法行政, 依法办事。2、 控制执法的随意性, 防止滥用执法权力。3、 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二、 方便群众

 zm工作室使用范围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 澳台除外)

 的车辆驾驶人、 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 澳台除外)

 的车辆驾驶人、 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空间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 澳台除外)

 的道路上。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对时间的效力: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zm工作室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重点①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人.车.路--1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9条将道路明确界定为:“公路、 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公路、 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 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人.车.路--道路的分类按行政等级分为:国家公路、 省公路、 县级公路、 乡 公路、 专用公路国家公路、 省公路、 县级公路、 乡 公路、 专用公路按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人.车.路--2车辆的分类 机动车:

 (对车的主要管理对象) 非机动车: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人.车.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合法资格1、 登记证书登记证书2、 行驶证行驶证3、 号牌号牌4、 安全检验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5、 保险证保险证6、 交通信息卡交通信息卡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人.车.路--机动车登记制度 机动车登记分为:1注册登记1、 注册登记2、 变更登记3、 转移登记4、 抵押登记5注销登记5、 注销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明、 机动车来历证明、 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完税证明、 交强险完税证明交强险改变车身颜色; 更换发动机、 车身、 整车;改变使用性质; 迁出或迁入所有权发生转移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报废或灭失, 由专业回收企业代为办理

 zm工作室人.车.路--机动车报废标准● ●行驶里程行驶里程:

  :

  重、 中型货车轻、 微货车,矿山作业专用车30万km40万km轿车50万km其他车辆45万km● ●使用时间:使用时间:轻、 微货车, 矿山专用车, 出租车8年重、 中型货车(含越野)

 , 9座以上客车10年9座(含)

 以下非营运客车9座(含)

 以下非营运客车, 轿车(越野)轿车(越野)15年15年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技术状况:技术状况:无法修复、 车型淘汰、油耗超高(15%)

 , 排放超标

 zm工作室人.车.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的重要功能:1、 车辆上路的凭证2、 产权权属证明3、 保险索赔凭证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人.车.路--机动车号牌号牌的种类:1大型机动车1、 大型机动车, 黄底黑字黑框线2、 小型机动车, 蓝底白字白框线3、 外籍汽车, 黑底白字白框线4、 警车, 白底黑字……….黄底黑字黑框线渝 X X X渝 X X X渝 X X X渝 X X X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使用号牌应注意:1、 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2、 保持清晰、 完整, 不得故意遮挡、 污损。3、 不得挪用其他机动车的号牌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 扣留机动车号牌。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故意遮挡车牌罚200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定悬挂, 并保持清晰、 完整,不得故意遮挡、 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否则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完整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新 规 定 扣 12 分

 zm工作室人.车.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周期:年半年 次半年1次>10年<10年1 年1次>5年半年1次<5年1年1 次客车非营运营运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10年半年1次<1 0年1年1 次<6年2年1次6—1 5年1年1 次>15年半年1 次货车小型非营运客车

 zm工作室人.车.路--牵引故障车注意事项1、 被牵引车的宽度不得大于牵引车的宽度。2、 车速不得超过30km/h。、 车速不得超过30/ 。3、 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4、 小毛病用4-10米的软连接。5、 制动失效用硬连接。6、 方向失灵、 灯光故障或在高速公路上用专业清障车。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人.车.路--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登记, 不包括挂失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人.车.路--机动车登记规定 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 应当于改变后1 0日内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 答案:

 错误 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 须向运输管理部门申请, 而无需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答案错误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答案:

 错误 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和凭证.

 zm工作室人.车.路--机动车通行规定 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险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扣留该机动车, 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人.车.路--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D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D 。 A. 拘留驾驶人 B.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C.处2000元以上罚款D 扣留机动车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D. 扣留机动车

 zm工作室人.车.路--对人的管理主要是对驾驶证的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领取驾驶证方能驾驶车辆。领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广州交通集团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zm工作室人.车.路--驾驶证的分类一、 正式驾驶证、 正式驾驶证二二、 驾驶技能准考证驾驶技能准考证1、 有效期:

 6年、 10年、 长期2、 实习期:

 领证后12个月有些车不能开营运车...

篇五: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禁止( B )通行。

 A 小货车 B 拖拉机 C 大货车

 2.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C )公里。

 A 100 公里 B 110 公里 C 120 公里

 3.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C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A 制度

 B 机构

 C 基金

 4.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 A )。

 A 警示

 B 禁止

 C 准许

 5.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 A )可能的,不得超车。

 A 会车

 B 碰撞

 C 避让

 6.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B )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A 规定

 B 最高

 C 最低

 7.机动车行驶中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B )。

 A 20

 B 30

 C 40

 8.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 C )让行。

 A 注意

 B 减速

 C 停车

 9.一年内有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C )之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A 2 年 B 3 年 C 5 年

 10.机动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 A )、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A 单行路

 B 禁行路

 C 专用路

 11.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 C )光灯示意。

 A 远

 B 近

 C 远

 12.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 A )示意。

 A 鸣喇叭

 B 开远光灯

 C 停车

 13.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A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A )分钟。

 A 4/20

 B 8/30

 C 2/15

 1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 100 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C )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 100 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 C )米。

 A 120/70

 B 110/60

 C 100/50

 1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的故障车来车方向( C )以外。

 A 50 米 B 100 米 C 150 米

 16.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 A )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A 撤离

 B 保护

 C 勘察

 17.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A )。

 A 拘留

 B 批评

 C 计分

 18.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 B )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A 100

 B 50

 C 20

 19.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B )元以下罚款。

 A 100

 B 200

 C 500

 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C )罚款。

 A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 B 2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 C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

 21.汽车在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该注意 ( B ) 。

 A.可以中途换档,制动、转向和停车 B.不可急转方向盘或转动角度过大

 C.如果车轮空转打滑,应挖去泥浆铺上砂石草木等。

 22.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 B )。

 A 自愿保险 B 强制保险 C 不须保险

 二.多选题

 1.道路交通信号包括( ABC )。

 A 交通信号灯 B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C 交通警察的指挥 D 有关交通安全的标语、横幅

 2.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 ABC )

 A 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B 妨碍安全视距

 C 影响通行 D 影响清洁工人保持市容整洁

 3.( ABCD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A 行人 B 非机动车

 C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

 D 设计最高时速低于 70 公里的机动车

 三.填空题

 1.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2.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3.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4.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5.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6.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7.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 或者 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篇六: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 01 1 年4 月2 2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2 0 1 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 0 1 1 年4 月2 2 日

 (2 0 0 3 年1 0 月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 0 0 7 年1 2 月2 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 0 1 1 年4 月2 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保护人身安全,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提高通行效率,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 行人、 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应当遵循依法管理、 方便群众的原则, 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 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 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 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宣传, 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机关、 部队、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 出版、 广播、 电视等有关单位, 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加强科学研究, 推广、 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 设备。

  第一节 机动车、 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 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凭证: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 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和行驶证;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 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 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 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 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获得检验合格证的,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 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 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 完整, 不得故意遮挡、 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 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车辆用途、 载客载货数量、 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 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 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 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 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 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 安装警报器、 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 安装、 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 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 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 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 构造或者特征;

  (二)

 改变机动车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

 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 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

  (四)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 号牌、 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 质量、 制动器、 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 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 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 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时, 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收缴、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 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 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 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驾驶技能的培训, 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 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 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文明驾驶。

  饮酒、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 指使、 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行为, 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 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教育, 重新考试; 考试合格的, 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 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 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 并保持清晰、 醒目、 准确、 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 应当及时增设、 调换、 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 调换、 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 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 绿灯、 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 绿灯表示准许通行, 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应当设置警示灯、 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移动、 占用、 损毁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设置的广告牌、 管线等, 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 不得遮挡路灯、 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 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 设计、 建设, 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 畅通的要求, 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 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 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 消除隐患的建议,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 坑漕、 水毁、 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 灭失的, 道路、 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 危及交通安全, 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疏导交通, 并通知道路、 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 挖掘道路, 或者跨越、 穿越道路架设、 增设管线设施, 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 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 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 消除安全隐患, 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 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公共建筑、 商业街区、 居住区、 大(中)

 型建筑等,应当配建、 增建停车场; 停车泊位不足的, 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 在不影响行人、 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 幼儿园、 医院、 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 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 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 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 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 非机动车、 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 在专用车道内, 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 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

篇七: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202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 1

 一、单选题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 20**年 年 0 10 月 月 8 28 日全国人大(A A )通过后,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8 8 号主席令发布的。

 A A 、常委会

 B B 、全体会

 C C 、法工委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 20** 年(A A )由国务院第 9 49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A A 、4 4 月 月 8 28 日

 B B 、4 4 月 月 9 29 日

 C C 、4 4 月 月 0 30 日

 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共有(B B )章(B B )条。

 A A 、 9/130

 B B 、 8/124

 C C 、 7/120

 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共有(A A )章(A A )条。

 A A 、 8/115

 B B 、 9/130

 C C 、 10/130

 5 5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B B )、安全、畅通。

 A A 、便捷

 B B 、有序

 C C 、经济

 6 6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A A )发展相适应。

 A A 、社会

 B B 、时代

 C C 、建设

 7 7 、机关、部队、(B B )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A A 、商业

 B B 、企业事业

 C C 、农业

 8 8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禁止(B B )通行。

 A A 、小货车

 B B 、拖拉机

 C C 、大货车

 9 9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C C )公里。

 A A 、0 100 公里

 B B 、0 110 公里

 C C 、0 120 公里

 10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A A )。

 A A 、行驶证

 B B 、登记证

 C C 、检验合格证

 11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交通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B B )罚款。

 A A 、一倍

 B B 、二倍

 C C 、三倍

 12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C C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A A 、制度

 B B 、机构

 C C 、基金

 13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B B )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A A 、证件

 B B 、机件

 C C 、文件

 14 、机动车遇有停止信号,应停在(A A )。

 A A 、停止线以外

 B B 、道路右侧 B B 、路口右侧

 15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B B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A A 、有效期

 B B 、审验期

 C C 、保护期

 16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C C )年。

 A A 、4 4

 B B 、5 5

 C C 、6 6

 17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A A )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A A 、交通标线

 B B 、交通宣传

 C C 、交通规划

 18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

 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A A )。

 A A 、警示

 B B 、禁止

 C C 、准许

 1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A A )标准。

 A A 、国家

 B B 、国际

 C C 、行业

 20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C C )标志。

 A A 、其它

 B B 、专用

 C C 、辅助

 21 、指示标志是用以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其颜色为(A A 、),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A A 、兰底白图案

 B B 、兰底黄图案

 C C 、黄底白图案

 22 、警告标志是用以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其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形状为(B B )。

 A A 、圆形

 B B 、等边三角形

 C C 、正方形

 23 、禁令标志是用以(C C )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A A 、指引和禁止

 B B 、警告和限制

 C C 、禁止和限制

 24 、指路标志的颜色,一般道路为兰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B B。

 )。

 A A 、兰底红图案

 B B 、绿底白图案

 C C 、白底绿图案

 25 、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可分为(A A )三类。

 A A 、指示标线、禁止标线、警告标线

 B B 、中心线、分道线、人行横道线

 C C 、横向标线、纵向标线、其他标线

 26 、白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割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指示车行道的(B B ); ; 设于路口时,可用作导向车道线或停止线。

 A A 、两端

 B B 、 边缘

 C C 、长短

 27 、黄色虚线划于路口时,用以分割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A A )车辆长时在路边停放。

 A A 、禁止

 B B 、准许

 C C 、提示

 28 、中心黄色双实线是禁止超车线。表示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A A 、)行驶。

 A A 、压线

 B B 、超速

 C C 、减速

 29 、停车让行线是两条平行的白色实线和一个白色“停”字,减速让行线是两条平行的白色虚线和一个白色(C C )。

 A A 、“让”字

 B B 、正三角形

 C C 、倒三角形

 30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A A )可能的,不得超车。

 A A 、会车

 B B 、碰撞

 C C 、避让

 31 、在划有(C C。

 )标线的道路上,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A A 、中心黄色单实线

 B B 、中心双实线

 C C 、中心黄色虚线

 32 、在划有黄色虚实线的道路上准许(B B )一侧的车辆在保证安

 全的前提下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A A 、实线

 B B 、虚线

 C C 、中心

 3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C C )。

 A A 、批示

 B B 、研究

 C C 、处理决定

 34 、《道路交通安全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 应当配备故障车(C C )标志牌。

 A A 、指示

 B B 、指路

 C C 、警告

 35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C C )通行。

 A A 、右侧

 B B 、以外

 C C 、两侧

 36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A A )的原则下通行。

 A A 、畅通

 B B 、方便

 C C 、快捷

 37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B B )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A A 、规定

 B B 、最高

 C C 、最低

 38 、机动车行驶中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0 50 米以内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B B )。

 A A 、 20

 B B 、 30

 C C 、 40

 39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C C )让行。

 A A 、注意

 B B 、减速

 C C 、停车

 40 、一年内有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C C )之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A A 、2 2 年

 B B 、3 3 年

 C C 、5 5 年

 41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B B )的车辆先行。

 A A 、直行

 B B 、左转弯

 C C 、载客

 42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A A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A A )。

 A A 、带/ / 头盔

 B B 、锁/ / 帽

 C C 、锁/ / 座椅

 43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并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其最高行驶速度城市道路为每小时(A A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A A )公里。

 A A 、 50/70

 B B 、 60/80

 C C 、 40/60

 44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C C )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A A 、驶入

 B B 、停车

 C C 、左转弯

 45 、机 动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A A )、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A A 、单行路

 B B 、禁行路

 C C 、专用路

 46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 0 50 米至0 100 米处设置(C C。

 )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A A 、明显

 B B 、危险

 C C 、警告

 47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B B )通行。

 A A 、缓慢

 B B 、交替

 C C 、礼让

 48 、机动车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时,应让(A A )的机动车先行。

 A A 、已在路口内

 B B 、高速行驶

 C C 、执行任务

 49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应当靠路口中心点(B B )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A A 、右

 B B 、左

 C C 、同

 50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B B )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A A 、左

 B B 、右

 C C 、前

 51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C C )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A A 、右

 B B 、左

 C C 、两

 52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C C )光灯示意。

 A A 、远

 B B 、近

 C C 、远

 53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A A )示意。

 A A 、鸣喇叭

 B B 、开远光灯

 C C 、停车

 54 、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A A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A A )分钟。

 A A 、 4/20

 B B 、 8/30

 C C 、 2/15

 55 、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A A )、施工路段,不得临时停车。

 A A 、人行横道

 B B 、人行道

 C C 、坡道

 56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C C )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A A 、 50

 B B 、 60

 C C 、 70

 7 57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B B )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B B )公里。

 A A 、 110/50

 B B 、 120/60

 C C 、 130/70

 58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 0 100 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C C时 )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 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C C )米。

 A A 、 120/70

 B B 、 110/60

 C C 、 100/50

 59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的故障

 车来车方向(C C )以外。

 A A 、0 50 米

 B B 、0 100 米

 C C 、0 150 米

 60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B B )边行走。

 A A 、右

 B B 、路

 C C 、外

 61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 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A A )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A A 、抢救

 B B 、保护

 C C 、移动

 62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A A )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A A 、撤离

 B B 、保护

 C C 、勘察

 63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C C )。

 A A 、表彰

 B B 、鼓励

 C C 、奖励

 64 、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B B )米。

 A A 、1 1 米

 B B 、1 1 、5 5 米

 C C 、1 1 、8 8 米

 65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A A )。

 A A 、驶离

 B B 、协商

 C C 、查看

 66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A A )分担责任。

 A A 、过错的比例

 B B 、车速

 C C 、车型

 67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B B )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A A 、免除

 B B 、减轻

 C C 、抵消

 68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A A )。

 A A 、拘留

 B B 、批评

 C C 、计分

 69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B B )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A A 、 100

 B B 、 50

 C C 、 20

 70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

 定的,处警告或者 0 20 元以上 (B B )元以下罚款。

 A A 、 100

 B B 、 200

 C C 、 500

 7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C C )罚款。

 A A 、0 100 元以上 0 200 元以下

 B B 、0 200 元以上 0 300 元以下

 C C 、0 200 元以上 0 500 元以下

 72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

篇八: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法 律 • 法 规 • 条 例 • 制 度--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全文--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日期】2021-04-29【实施日期】2021-04-29【效力级别】法 律【修改变更】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前言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主要修改内容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主要修改内容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法规详情请点击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要修改内容

 目录Contents 01 总 则02 车辆和驾驶人03 道路通行条件04 道路通行规定05 交通事故处理

 目录Contents 06 执法监督07 法律责任08 附 则

 总 则第一章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七条

 车 辆 和 驾 驶 人第二章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九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四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第十八条

 车 辆 和 驾 驶 人第二章第 二 节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九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第二十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

 道 路 通 行 条 件第三章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五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六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第二十八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九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

篇九: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 14日 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自 2004年7月 1日 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 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 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 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应当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 应当公平、 公正、 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 村道路运输,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 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 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 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6月 29日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 25日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的决定》 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 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建立统一、 开放、 竞争、 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条例所称道路运输, 包括道路旅客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 车辆维护修理、车辆技术检测和运输服务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

 , 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市区内公共汽车运输不适用本条例。农业运输机械的技术检测、 维护修理和人员培训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 合理配置、 多家经营、 协调发展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 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权。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公安、 城市建设、 财政、 税务、 物价、 劳动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具备与经营种类、 规模、 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资金、 场地、 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

 持开业申请和有关资料, 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业;  (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开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开业资格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

 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出入国境及港澳地区道路运输的, 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逐级上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 分立、 迁移、 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应当报原批准经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应当在歇业之日前三十日以上向原批准经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第二条 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 13日 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 2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 2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 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

 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

 经营的,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 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 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包括班车(加班车)

 客运、 包车客运、 旅游客运。  (一)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 时间、 站点、 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 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 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 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 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 提供驾驶劳务, 按照约定的起始地、 目的地和路线行驶, 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 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

 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 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 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的宗旨, 遵循公平、 公正、 公开、 便民的原则, 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 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 开放、 竞争、 有序, 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 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 公司化经营, 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 8 号2008年7月 8日 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 2009年1月 1日 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 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 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定线旅游客运班线)

 经营权许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以下简称客运班线招标投标)

 , 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前提下, 通过公开招标, 对参加投标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

 的质量信誉情况、 企业规模、 运力结构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 服务质量承诺、 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第三条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规定的许可权限, 对下列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 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一)

 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 同一条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  (二)

 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干线公路客运班线, 或者在原干线公路客运线路上投放新的运力;  (三)

 根据双边或者多边政府协定开通的国际道路客运班线;  (四)

 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 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 需要重新许可的。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将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第八条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 16日 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8年7月 2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 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经营活动, 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 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经营的, 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是指使用集装箱、 冷藏保鲜设备、 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以下简称“货运站” )

 , 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 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 保管、 配载、 信息服务、 装卸、 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

 、 零担货运站、 集装箱中转站、 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 公正、 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 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 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2005年6月 3日 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 自 2005年8月 1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 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 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 易燃、 毒害、 腐蚀、 放射性等特性, 在运输、 装卸和储存过程中,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的为准, 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 的, 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 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是指使用专用车辆,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 分项、 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

 、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

 , 分为Ⅰ 、 Ⅱ 、 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 依法运输, 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 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 专业化经营, 鼓励使用厢式、 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 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 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

 的要求, 车辆外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 年第 6 号2010年10月 8日 经第9次部...

篇十: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1997 年 7 月 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 9 9 7 年7 月3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1 9 9 8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 9 9 7 年7 月3 日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 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 建设、 养护、 经营、 使用和管理,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 包括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 合理布局、 确保质量、 保障畅通、 保护环境、 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 扶持、 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 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 经营公路。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 省道、 县道和乡 道, 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

 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 应当采取措施, 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公路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 损坏公路、 公路用地、 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但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 省道的管理、 监督职责,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 、 民族乡 、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 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 收费、 罚款和拦截车辆。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 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 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 养护、 管理, 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 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 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 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 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 、 民族乡 、 镇人民政府编制,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 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 乡 道规划, 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

 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

 乡 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 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 省道、 县道、 乡 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 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

 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 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 县道、 乡 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 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省道、 县道、 乡 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规划和新建村镇、 开发区, 应当与公路保持、 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

 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 由专用公

 路的主管单位申请, 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 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 并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改划为省道、 县道或者乡 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 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 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外, 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费用; 还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

 开发、 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 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 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 坚持自愿原则, 不得强行摊派, 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 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 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分别签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 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落实岗位责任制, 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

 约定进行设计、 施工和监理, 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 节约用地的原则。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 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 荒地、 河滩、 滩涂上挖砂、 采石、 取土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 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 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 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 水利、 电力、 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改建公路时,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安全标志。

 需要车辆绕行的, 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不能绕行的, 必须修建临时道路, 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 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 标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 坡脚护坡道, 下同)

 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 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在购买燃油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

 征收燃油附加费的, 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

 具体实

 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 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 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

 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 在公路上行驶。

 县、 乡 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 采石、 取土以及取水, 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县、 乡 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 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 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 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 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 标线限制; 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 行人通行时,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 省道交通中断,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 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城乡 居民进行抢修, 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 尽快恢复交通。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 荒地, 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公路绿化工作, 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不得任意砍伐; 需要更新砍伐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 保障公路的完好、 安全和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 机场、 电站、 通信设施、 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 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跨越、 穿越公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 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 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 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 堆放物品、 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挖沟引水、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 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 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 不得挖砂、 采石、 取土、 倾倒废弃物, 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 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 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 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应当事先报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 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 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 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 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 路线行驶。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推荐访问: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