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矛盾纠纷协调处置机制5篇

民族矛盾纠纷协调处置机制5篇民族矛盾纠纷协调处置机制 《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方案》 资料仅供参考 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方案 根据市民委《关于于于切实做好当前维护民族团结结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族矛盾纠纷协调处置机制5篇,供大家参考。

民族矛盾纠纷协调处置机制5篇

篇一:民族矛盾纠纷协调处置机制

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方案》

 资料仅供参考

  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方案

 根据市民委《关 于于 于切实做好当前维护民族团 结结 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 (( ( ( 昆族发电 [ ]1 11 1 1 号) ) 精神,进一步做好我 县县 县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 ,, 立 ,确保新中国成立 0 60 周年 庆庆 庆祝活动、国务院第五次民 族族 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云南 省省 省民族工作“ 两会 ” 期间的 团团 团结稳定,加大矛盾纠纷排 查查 查调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 全全 全县社会稳定尤为重要,因 此此 此,县民宗局结合我县的民 族族 族工作实际,在全县范围内 集集 集中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调调 调处活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 导思想

 以“三个 代代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 真真 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 市市 市的有关工作部署,集中排 查查 查和调处影响民族团结和社 会会 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经过集 中中 中排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 ,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 、、 、调处、化解工作机制,最 大大 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 大大 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牢牢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 想想 立 想,新中国成立 0 60 周年庆 祝祝 祝活动期间营造良好的社会 环环 环境。

 二、工作机构

 为 加加 加强对开展民族团结矛盾纠 纷纷 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领 导导 导,成立开展民族团结和社 会会 会稳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 作作作的领导小组。由县民宗局 局局 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 长长 长任

 资料仅供参考 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 室室 室设在县民宗局办公室,负 责责 责汇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工工 工作和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工工 工作。

 三、工作目标

 要 通通 经过开展排查调处工作,做 到到 到对各种影响民族团结和社 会会 会稳定的问题早发现、早控 制制 制、早解决,进一步夯实各 项项 项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长 效效 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无影 响响 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出现 ,, ,无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出 现现 现,真正形成民族团结、社 会会 会稳定的良好局面。

 四、 时时 时间安排9 ( 9 月 11 1 1 日- -

 0 10 月 月 2 2 55 5 5 日) )

 1 1 月一 22

  9 9 月为全面排查 整整 整治阶段,根据中央、省、 市市 市、县的部署,认真深入抓 好好 , 好排查整治工作,0 10 月, 继继 继续深化 “ 两个排查 ” 工作 ,, ,在全面排查整治的基础上 ,, ,进一步深化巩固,确保全 国国 国农运会在我市顺利举行和 国国 国庆期间的社会稳定。

 五 、、 、工作任务

 ( ( 一) ) 深入 扎扎 扎实地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 作作 作。

 要按照预防为主的要 求求 求,抓早、抓小、抓苗头, 对对 对本辖区民族团结方面存在 的的 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可能 引引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事 端端 端,进行全面、彻底的梳理 ,, ,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

 。要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 、、 、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为目 标标 标,积极预防,妥善处理, 确确 确保把已经发生和 正在酝酿 的的 的矛盾纠纷一件一件搞清楚 ,, ,不留盲点和死角。对于排 查查 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 ,, ,要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归 类类 类梳理,

 资料仅供参考 逐件落实责任单位 和和 和责任人。

 ( ( 二) ) 提高 服服 服务意识,切实为少数民族 群群 群众排忧解难。

 要关注民 生生 生,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 、、 、发展好少数民族的根本利 益益 益作为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 落落 落脚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民民 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群 众众 众的合法权益。要想群众之 所所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采取 有有 有效措施,真心实意的帮助 少少 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

 。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复 杂杂 杂、疑难矛盾纠纷,要实行 领领 领导包案 、挂账督办,协调 有有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力 量量 量调处解决,切实把问题解 决决 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 决决 决在萌芽状态。对于短期内 难难 难以彻底化解的矛盾纠纷, 要要 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思想 工工 工作,帮助群众解疑释惑、 理理理顺情绪、排忧解难,同时 要要 要逐一落实措施,防止矛盾 积积 积累,防止矛盾激化。

 (( ( ( 三) )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 查查 查调处工作机制。

 要切实 建建 建立工作责任制,形成各负 其其 其责抓落实的格局。要推行 县县 县与乡( ( 镇) ) 签订民族工作 目目 目标责任书,把民族方面的 纠纠纠纷排查工作纳入年底考核 的的 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及 时时 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 育育 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引导 群群 群众经过理性、合法的方式 表表 表示自己的利益诉求,从实 际际 际出发考虑问题,妥善解决 矛矛 矛盾纠纷。要形成各部门紧 密密 密协调配合、联调联动的大 调调 调解工作格局,切实形成及 时时 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长 效效 效工作机制。要综合运用法 律律 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 段段

 资料仅供参考 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 法法 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努 力力 力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 作作 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 化化 化,为实现全面、动态、可 持持 持续的和谐稳定打牢基础。

 六、工作要求

 ( ( 一) ) 尽 快快 快动员部署,迅速开展工作 。。

 。各乡( ( 镇) ) 要高度重视, 及及 及时成立民族团结和 社会稳 定定 定工作小组,尽快对该活动 作作 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明确指 导导 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落实工 作作 作措施。乡( ( 镇) ) 、村领导 要要 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亲 自自 自动员部署,全力落实各项 工工 工作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 的的 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带着 对对 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深厚感情 认认 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 点点 点难点问题,真正工作部署 好好 好、组织好、落实好,确保 取取 取得实效。同时要分工明确 ,, ,搞好协调。要充分发挥民 族族族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作用 ,, ,坚持和完善领导小组例会 制制 制度,建立各有关部门配合 支支 支持的民族工作领导机制 , 定定 定期研究本地民族地区出现 的的 的新问题和 新情况,充分发 挥挥 挥成员单位作用。

 ( ( 二 )) ) ) 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 合合 合力。要协调各有关部门, 要要 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 ,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做 好好好民族团结矛盾纠纷和行政 争争 争议调解工作,集中解决排 查查 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建建 建立必要的联席会议制度, 科科 科学整合各方力量,努力形 成成 成工作合力,共同解决突出 问问 问题,坚决防止互相推诿、 各各 各行其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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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 ) 加大宣传力度 ,, ,健全工作制度。要把宣传 发发 发动少数民族群众作为组织 开开 开展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环 节节 节,贯穿工作的始终。要把 宣宣 宣传发动工作的重点放在基 层层 层 ,深入基层、深入少数民 族族 族群众,面对面地进行宣传 发发 发动,向群众宣传开展民族 团团 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

 。

 ( ( 四) ) 强化监督检查 ,, ,严格落实责任。要按照 “ 属属 属地管理 ” 分级负责和 “ 谁 主主 主管、谁负责 ” 的原则,层 层层 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 ,一级抓一级,切实把抓好 民民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 责责 责任落到实处。要加大督查 力力 力度,加强对各乡( ( 镇) )民 族族 族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 进进 进行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 度度 度,协调解决影响民族团结 和和 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和 突突 突出问题。对于该排查出的 问问 问题发现了没有及时解决而 酿酿 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 重大 刑刑 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性 事事 事故的,或者在中央、省、 市市 市里组织的专项检查督导中 ,, ,被指出存在较大问题或工 作作 作责任不落实的,要严格实 行行 行责任倒查, 对责任人实行 责责 责任追究。

 ( ( 五) ) 自

 9 9 年9 9 月1 1 日起至9 9 月 22 25 日各乡( ( 镇) ) 结合实际 ,, ,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 一一 一次影响民族团结稳定问题 的的 的排查调处工作,重点是可 能能 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越 级级 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 访访 访的突出问题。开展排查调 处处 处工作方案及情况请于 9 9 月 11 1 11 日前由 A OA 系统报县民 宗宗 宗局、工作总结于 10月 月 2 2 11 1 1 日报县民宗局,加强值班 备备 备勤工作,从 9 9 月 月 2 20 0 日至 11 10

 资料仅供参考 月 月 0 10 日实行每日零报 告告 告制度,必须在下午 4 4 :0 0 00 0 0 时前将当日情况报县民宗 局局 局,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篇二:民族矛盾纠纷协调处置机制

宗教矛盾纠纷排查方案

  **县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

  排查调处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市统战和民族宗教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全县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成县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开展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活动。着力解决影响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努力预防和减少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事件的发生,为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 排查调处重点

  各乡镇要以这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为契机,以减少和杜绝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为目标,落实民族团结进步长效机制,深入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要针对关系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为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细致、全面彻底的排查,重点排查和预防不同民族间的纠纷、清真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境外宗教渗透、未经批准的跨地区宗教活动、乱建寺庙、私设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房产落实;其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等。

  三、 方法步骤

  此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 月 10 日至 2 月 15 日,为全面排查阶段。各乡镇要按照排查化解重点,认真进行摸排,切实摸清底数,找准发生问题的原因,逐案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认真填报《全县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登记表》。

  第二阶段:2 月 16 日至 2 月 20 日,为消除化解阶段。各乡镇、村社对排查出的不稳定问题要逐案明确包案责任制领导和包案责任人,研究制定消除化解措施,明确解决期限,积极化解消除,认真填报《全县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登记表》。

  第三阶段:2 月 21 日至 3 月 10 日,为巩固提高阶段。各乡镇对一消除化解的不稳定问题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出现反弹。对各种原因不能妥善化解的不稳定问题要加大消除化解力度,同时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稳控工作,全力确保和谐稳定的大局。各乡镇在认真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的同时,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措施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考虑相关群众的礼仪和承受能力,充分进行论证和必要的公示、听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危害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四、 具体要求

  (一)

 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

  识,把确保民族宗教的和谐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抓好工作的落实,最大限度的化解消除存在的不稳定问题。

  (二)

 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对排查出的不稳定问题要逐案研究制定具体的化解消除措施,

  及时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要按照“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的标准,确保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和处理。

  (三)

 加强督查,严格责任。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对因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到位、消除化解不利和瞒报、缓报、漏报,导致发生影响我县民资宗教领域不稳定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一式两份,于 2 月 25 日前分别上报县委统战部和民族宗教事务局。

  附:1、**县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登记表

  2、**县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登记表

篇三:民族矛盾纠纷协调处置机制

县民宗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方案

   根据市民委《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 (昆族发电[ 2009 ]11号)

 精神, 进一步做好我县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 确保新中国成立 60 周年庆祝活动、 国务院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云南省民族工作“两会” 期间的团结稳定, 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度, 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尤为重要, 因此, 县民宗局结合我县的民族工作实际, 在全县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 特制定此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 全市的有关工作部署, 集中排查和调处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通过集中排查、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健全矛盾纠纷预防、 排查、 调处、 化解工作机制,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 新中国成立 60 周年庆祝活动期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开展民族团结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开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小组。

 由县民宗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 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办公室, 负责汇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和上情下达、 下情上报工作。

    三、 工作目标 

    要通过开展排查调处工作, 做到对各种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早发现、 早控制、 早解决, 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工作, 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努力实现无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出现, 无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出现, 真正形成民族团结、 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

  

   四、 时间安排( 2009年 9月 1日- 2009年 10月 25日) 

       2009年 1月 一 2009年 9月 为全面排查整治阶段, 根据中央、 省、 市、 县的部署, 认真深入抓好排查整治工作, 10月 , 继续深化“两个排查” 工作, 在全面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巩固, 确保全国农运会在我市顺利举行和国庆期间的社会稳定。

  

      五、 工作任务 (一)

 深入扎实地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要按照预防为主的要求, 抓早、 抓小、 抓苗头, 对本辖区民族团结方面存在的不稳定因素, 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 事端, 进行全面、 彻底的梳理, 切实做到底数清、 情况明。

 要以发现得早、 化解得了、 控制得住、 处置得好为目标, 积极预防, 妥善处置, 确保把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一件一件搞清楚, 不留盲点和死角。

 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 要逐一进行登记建档, 归类梳理,逐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

 提高服务意识, 切实为少数民族群众排忧解难。

  要关注民生, 始终把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作为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想群众之所想, 急群众之所急, 采取有效措施, 真心实意的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 复杂、 疑难

 矛盾纠纷, 要实行领导包案、 挂账督办, 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集中力量调处解决, 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当地、 解决在萌芽状态。

 对于短期内难以彻底化解的矛盾纠纷, 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帮助群众解疑释惑、理顺情绪、 排忧解难, 同时要逐一落实措施, 防止矛盾积累,防止矛盾激化。

  

   (三)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要切实建立工作责任制, 形成各负其责抓落实的格局。要推行县与乡(镇)

 签订民族工作目标责任书, 把民族方面的纠纷排查工作纳入年底考核的重要内容, 坚持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引导群众通过理性、 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从实际出发考虑问题, 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要形成各部门紧密协调配合、 联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切实形成及时、 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

 要综合运用法律、 政策、 经济、 行政等手段和教育、 协商、 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要努力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经常化、 制度化、 规范化, 为实现全面、 动态、 可持续的和谐稳定打牢基础。

  六、 工作要求 

    (一)

 尽快动员部署, 迅速开展工作。

 各乡(镇)

 要高度重视, 及时成立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小组, 尽快对该活动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落实工作措施。

 乡(镇)

 、 村领导要深入一线, 靠前指挥, 亲自动员部署, 全力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要带着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深厚感情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真正工作部署好、 组织好、 落实好, 确保取得实效。

 同时要分工明确, 搞好协调。

 要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作用, 坚持和完善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建立各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民族工作领导机制, 定期

 研究本地民族地区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充分发挥成员单位作用。

  

    ( 二)加强协作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要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认真负责, 精心组织, 做好民族团结矛盾纠纷和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集中解决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建立必要的联席会议制度, 科学整合各方力量, 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共同解决突出问题, 坚决防止互相推诿、 各行其是、 不负责任的行为。

  

    ( 三)加大宣传力度, 健全工作制度。

 要把宣传发动少数民族群众作为组织开展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环节, 贯穿工作的始终。

 要把宣传发动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 深入基层、 深入少数民族群众, 面对面地进行宣传发动, 向群众宣传开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责任。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层层分解任务, 层层落实责任, 一级抓一级, 切实把抓好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要加大督查力度, 加强对各乡(镇)民族工作的检查、 指导, 定期进行调度, 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

 对于该排查出的问题发现了没有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 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性事故的, 或者在中央、 省、 市里组织的专项检查督导中, 被指出存在较大问题或工作责任不落实的, 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 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五)

 自 2009年 9月 1日起至 9月 25日各乡(镇)

 结合实际, 集中时间、 集中力量开展一次影响民族团结稳定问题的排查调处工作, 重点是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越级上访、 重复上访、 集体上访的突出问题。

 开展排查调处工作方案及情况请于 9月 11日前由 O A系统报县民宗局、 工作总

 结于 10月 21日报县民宗局, 加强值班备勤工作, 从 9月 20日至 10月 10日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必须在下午 4 :

 00时前将当日情况报县民宗局, 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电话、 传真号:

 7 89 234 9.    晋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 O O九年九月 七日 

篇四:民族矛盾纠纷协调处置机制

宗教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矛盾纠纷隐患集中排查和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做好2020 年维护全镇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效果好”的总要求,聚焦问题导向,采取集中摸排调研、滚动排查化解方式,摸清找准影响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矛盾纠纷隐患,综合运用多元化解手段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精细化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做好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各项工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影响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行动,切实推动矛盾纠纷隐患就地解决、就地稳控,确保全镇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坚决防止民族宗教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规模性聚集上访事件,坚决防止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

 三、工作重点

 此次摸排化解行动,重点放在民族宗教领域涉及政治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方面。具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危害政治安全的因素。着重排查辖区内敌对势力在民族宗教领域组织策划的捣乱破坏或滋扰活动,特别是插手民族宗教领域利益诉求群体“维权”活动,利用网络制造、传播民族宗教方面谣言,挑起群体性事件,以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2.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矛盾纠纷引发的涉稳问题。包括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针对部分地区少数民族群众歧视性做法等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和隐患。

 3.因宗教活动场所权属纠纷引发的涉稳问题。着重排查因宗教活动场所权属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问题。

 4.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问题。重点排查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建筑、宗教活动、食品卫生防疫以及治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因个体诉求可能引发恶性或极端事件的矛盾隐患。

 四、工作措施 1.成立工作专班。为统筹协调行动,根据省、市、县民宗局要求,成立由镇分管领导 XX 同志组长,XX 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督促指导我镇民族宗教领域开展民族宗教工作,建立民族宗教领域不稳定问题和隐患基础台账,依法依

 规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稳控工作。各村(社区)也建立相应工作专班,由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负责人,支部副书记为联络员,三级网格两级责任制度落实到位。

 2.深入一线摸排。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目的,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组织开展摸排调研。采取网格化管理的方式,以可能危害政治安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体聚集“维权”、可能采取极端方式表达诉求为衡量要素,深入基层,全面摸排了解情况,广泛访民情、听民意,发现不稳定问题和隐患。

 3.落实防控化解措施。按照涉稳突出问题分类归口处理要求,深入分析矛盾问题成因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防控化解方案,逐一落实防控化解责任和措施,确保有效控制、妥善化解。对重大不稳定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镇党委、政府,并配合镇综治办挂牌督办,先期化解稳控,防止发生现实危害。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行动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负责;要抽调专门人员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确保工作及时启动、顺利推进。

 2.协调各方参与。镇综治、统战、教育等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共同参与。要将专项行动与日常不稳定因素、矛

 盾纠纷排查相结合;要建立完善信息化、精细化、规范化的基础台账,推动矛盾问题早发现、早化解、早稳控。

 3.强化工作指导。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明确此次专项行动的内容、要求,掌握好政策和摸排方法,做好充分准备。要重视各类矛盾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及关联性,避免方式方法不当引发不稳定问题。

篇五:民族矛盾纠纷协调处置机制

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纷机制

 加强诉源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我县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加强诉源治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办〔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区市党委及

 县委全会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党委领导、多方联动,法治引领、依法化解,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立足县情、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持续加强平安XX、法治 XX 建设,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将基层社会治理依法纳入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责清单,充分运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等其他各种调解资源整合联动的综合调解模式,统筹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人员参与解决纠纷的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完善 XX 县多元解纷调解中心工作职能,形成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就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局、各乡镇场各村、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参与的多元解纷联动机制;将“无讼”考核作为地方政府考核评估的一项指标,在全县各乡镇村、各社区大力推进 “无讼”村居创建工作,凝聚起基层社会现

 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强大合力,着力构建县委领导、政法委综合协调,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就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局、各乡镇场各村、街道办事处各社区等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多元解纷机制,进一步推动健全县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总体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成立 XX 县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诉源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可能影响 XX 县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进一步推动诉源治理及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全面指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工作,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统筹协调全县人员配备、管理培训、经费保障、装备等。

 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及工作场所设在县委政法委,XX 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 XX 同志兼任,办事人员由县委政法委 2 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县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全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四、机构职能 (一)平安建设协调机制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

 全县各平安建设协调组织要在县委和政府领导下,扎实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推动等工作,发挥基层综治中心作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和考核体系。密切关注本地区社会稳定形势,全面掌握矛盾纠纷总体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化解。对矛盾纠纷化解和诉源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分析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二)政法机关要强化法治保障

 1.法院要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统筹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规范上下功夫,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充分参与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中,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

 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的协调配合,加强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2.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和依法终结等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督促和纠正行政机关不行使职权、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积极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健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机制,明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3.公安局要统筹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治安调解工作,积极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办理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要依法采取多调少裁、多调少罚等柔性处理方式,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切实抓好“塞上枫桥”综治警务链接工作,全力推进县、乡、村三级综治警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使“塞上枫桥”社区警务工作在服务群众、社会治理等方面不断释放活力,实现全县平安建设水平的大提升。

 4.司法局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继续推进“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三年行

 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和制度建设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规范化水平。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引导、推动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继续组织引导律师参与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及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推动法律顾问制度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律师联系村(社区)”双向联系工作,研究推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加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民商事仲裁等机制建设。

 (三)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

 1.信访局要健全完善与综治工作平台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发挥好信访调解作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和快速仲裁

 特别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3.卫生健康局要通过医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专业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程序和标准。

 4.自然资源局要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及时调解处理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5.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实行村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及时调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6.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托 12315 综合服务平台,加强12315 体系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推进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

 7.民政局要加强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推动建立延伸到城乡社区的调解组织网络,依法调处养老服务、孤儿收养、监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8.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依托综治公共平台,重点调解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规划管理、物业服务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

 9.XX 市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要调解处理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

 10.教育体育局及各中小学要建立校园内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解处理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1.统战部、宗教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做到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宗教问题。

 12.人民银行 XX支行 XX 营管部要牵头组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化解金融消费领域矛盾纠纷。

 13.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 ( 四) ) 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主体发挥作用

 1.村委会要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畅通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渠道。

 2.县总工会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本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化解工作。

 3.团县委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

 4.县妇联要会同司法局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矛盾纠纷。

 5.县残联、工商联等组织应依照职责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6.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7.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人事等纠纷。

 8.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

 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五、工作内容 ( ( 一) ) 推进基层社会法治化治理

 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契机,统筹政府、社会、市场等各种力量,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引导群众成为治理主体,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制度化,完善乡村、社区、宗教、校园、企业、社团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及时掌握、预警、调处基层各类诉求和矛盾问题,将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深入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综治考核指标体系,压实各部门工作责任。健全完善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平安建设协调机制,整合基层社会治理各方力量、各类平台、各种资源,加强基层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基层综治中心与信访接待中心、网格化管理中心、诉调对接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等整合融合。

 ( ( 二) ) 规范加强调解工作

 1.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优势,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

 会,积极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相关工作制度,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积极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关系、住宅房屋、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方面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最大限度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建立由政府负总责、司法局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把房屋土地征收、物业管理、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涉校涉教等方面矛盾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由综治中心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综治中心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请求上一级综治中心负责组织调解。

 3.拓展司法调解范围。法院要发挥“分调裁审”机制作用,推动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程序前置的探索。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利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

 ( ( 三) ) 建立健全仲裁制度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推动小额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完善仲裁调解制度,指导仲裁机构建立调解工作机制,发展仲裁调解队伍,妥善解决兼职仲裁调解人员劳务费,提高仲裁调解质量。

 (四)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制度

 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强化经费、队伍等相关保障。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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