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篇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篇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篇,供大家参考。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篇

篇一: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

 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

 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

篇二: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库及答案

 一、单选题试题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A、不予 B、减轻 C、应予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行政拘留 C、没收 10000 元以上财物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可以由()设定。

 A、法律 B、司法解释 C、部委规章 D、地方性法规 4、()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收容教育 B、强制戒毒 C、拘役 D、行政拘留

 5、()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A、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停产停业 C、罚金 D、罚款 6、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的法律责任应该由()承担。

 A、委托行政机关 B、受委托的组织 C、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共同 D、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7、下列选项中,效力最高的为()

 A、法律 B、行政性法规 C、部委规章 D、地方性法规 8、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9、()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不满十四周岁 B、不满十六周岁 C、不满十八周岁 D、不满二十周岁 10、()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B、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C、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D、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A、三日 B、七日 C、十日 D、三十日 1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乡镇级以上 B、县级以上 C、地市级以上 D、省级以上 13、以下哪一个不是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符合当场处罚的范围 D、当事人对当场行政处罚无异议 14、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

 A、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 B、由级别高的行政机关管辖 C、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管辖 D、由级别低的行政机关管辖 15、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内提出。

 A、三日 B、七日 C、十日 D、三十日 16、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17、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A、警告 B、罚款

 C、拘留 D、责令停产停业 18、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警告或者 50 元以下罚款 B、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 C、警告或者 3 日以下拘留 D、警告或者 5 日以下拘留 19、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A、没收违法所得 B、没收非法财物 C、拘留 D、责令停产停业 20、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A, 可以 B. 不得 C. 应当 D、可以有选择地 2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A, 一人 B, 两人

 C, 三人 D、四人 2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

 A. 审批 B, 备案 C, 批准 D、审核 23、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用。

 A. 不承担 B. 承担 C. 必要时应当承担 D. 承担一部分 2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A. 不能成立 B. 立即生效 C, 可以成立 D、在复议后生效 25、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决定。

 A. 集体讨论 B. 集体审核 C. 集体审批 D. 自行 26、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A. 5 日 B. 7 日 C. 100 D、15 日 27、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 免除 B. 不予 C. 减轻 D. 从轻 28、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A. 纪律处分 B. 行政处分 C. 刑事处分 D、治安处罚 29、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宪法 D、规章 30、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 公安机关 B. 人民检察院 C. 人民法院 D. 司法局 3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

 A. 从轻 B. 减轻 C. 应当 D. 不予 32、驾驶员吴某违章,被交警李某拦住,当场罚款 100 元。下列对本案分析正确的选项是 OO

 A. 当场罚款至少应当是由两位民警在场 B. 交警李某对吴某当场罚款 100 元合法 C. 罚款 100 元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 D. 民警李某在征得吴某同意后,可以当场罚款 100 元 33、下列情况()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 A. 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 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 出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D. 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35、违反行为中,下列()不是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A. 情节特别轻微的 B. 初犯、偶犯 C,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D,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36、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当场处罚,在()情形下,当事人有权拒绝当场缴纳罚款。

 A, 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 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 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D. 不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 37、2021 年 3 月 9 日,卢某因协助外国人非法进入我国

 国境,被主管公安机关处以 5 日拘留。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项处罚应当由()设定。

 A. 规章 B. 地方性法规 C. 行政法规 D. 法律 38、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有()。

 A、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B、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 C、吊销许可证 D、暂扣营业执照 39、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

 A、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B、警告 C、行政拘留 D、劳动教养 40、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除外。

 A、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B、当事人申请的 C、听众很少时 D、听众很多时 41、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A、行政程序法规

 B、刑法 C、环境保护法 D、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42、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A、1% B、3% C、5% D、6% 4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销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

 A、赔偿 B、抚恤 C、补助 D、返还 44、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属于一般行政法的是()。

 A、行政组织法 B、民政行政法 C、科技法 D、卫生行政法 45、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

 A、行政规章 B、行政法 C、法律

 D、行政法规 46、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处罚()

 A、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者的拘留 B、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拘留 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 D、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但尚未构成犯罪者的拘留 47、行政执法人员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1000 元 B、2000 元 C、3000 元 D、5000 元 48、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被处罚人所在地, B、违法行为发生地 C、被处罚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 D、受害人所在 地 49、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是()。

 A、规章 B、江苏省公安厅文件 C、宿迁市公安局文件 D、泗洪县政府文件

 50、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是()

 A、100 元以下罚款 B、50 元以下罚款 C、30 兀以下罚款 D、20 元以下罚款 51、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叙述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其的行政处罚 B、乡规民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机关发现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D、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听证 52. 部委规章可以创设行政惩罚范畴是下列哪个选项?(B) A. 警告与罚金 B. 警告与一定数额罚款 C. 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 D.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行政惩罚 53. 下列关于行政惩罚设定权,论述错误是哪一项?(D) A.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惩罚 B. 国务院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惩罚 C.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

 公司营业执照以外行政惩罚 D. 司法部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以外行政惩罚 54. 下列各项办法中属于行政惩罚有(C) A. 罢免 B. 扣押 C. 责令停产停业 D. 开除 55. 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献,在设定行政惩罚上(D) A. 对较轻微惩罚有设定权 B. 经法律、法规授权后有设定权 C. 经国务院授权后有设定权 D. 没有设定权 56. 国内《律师法》第 47 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违背本法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此项办法属于什么惩罚?(C) A, 财产罚 B, 名誉罚 C. 行为罚 D. 人身罚 57. 国务院某部制定一行政规章,规定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除惩罚单位以外,还要予以直接负责人罚款行政惩罚,

 但设定这一违法行为惩罚国务院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要对直接负责人予以行政惩罚。这一规章与否违法?(C) A. 违法。由于规章无权规定行政惩罚 B. 违法。由于规章无权规定罚款行政惩罚 C. 违法。由于本规章超过了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惩罚范 D.不违法 58. 在某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中明确规定,将对某违法行为罚款权“委托"给某组织。依照这一规章,行使行政惩罚权组织(B)

 A. 应以自己名义实行行政惩罚 B. 不能以自己名义实行行政惩罚 C. 可以自由地行使罚款权 D. 对自己行为后果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59. 某厂因污染事故被环保部门作出如下解决:(1)责令限期治理;(2)罚款 5000 元;(3)补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 元;(4)规定赔礼道歉。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惩罚是:(B)

 A. 责令限期治理 B. 罚款 5000 元 C. 补偿受污染单位损失 6000 元 D. 规定赔礼道歉 60. 某县技术监督局委托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对贩卖假种子单位和个人行使惩罚权,技术推广站应当以谁名义行使惩罚权?(A)

 A. 县技术监督局 B. 农业技术推广站 C, 农业技术推广站执法队 D, 县人民政府 二、多选题试题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

 A、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 B、警告 C、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D、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2、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的后果、实施制裁的机关、方法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

 A、司法制裁 B、民事制裁 C、行政制裁 D、刑事制裁 3、在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0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C、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D、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4、除涉及()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隐私 D、巨额财产 5、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A、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B、行政处罚依据 C、罚款数额、时间和地点 D、行政机关名称 6、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釆取下列措施()

 A、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B、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C、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等权利。

 A、陈述权 B、申辩权 C、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D、要求行政赔偿权 8、行政机关作出()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行政拘留 9、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B、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D、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10、行政机...

篇三: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dash; 63 —附件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一)

 严格遵循上位法法定 要求 , 确保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依法行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上位法,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由第 13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5 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其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方面作出的要求,需要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以符合上位法规定,避免法律适用的矛盾和冲突,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在权由法定的法治原则下,确保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因此,此次修订要贯彻落实好《行政处罚法》,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推动行政处罚制度实施,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行政执法机构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二)完善生态环境 行政 处罚 程序, 推进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公正文明执法是深化依法行政实践的集中体现。修订《办法》,

 — 65 —开展座谈等形式,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并征求地方生态部门及生态环境部内各部门意见。2022 年 1 月-7 月,对相关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讨,对《办法》文本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条款数目修订后《办法》条款数目由原来的 82 条增加至 97 条,删除条款 11 条、新增条款 26 条、修改条款 62 条。(二)框架结构与《办法》(2010 年)的整体框架基本一致,总章节仍为八个章节。其中将第三章“一般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处理决定、处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三)具体内容1. 修改完善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梳理了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对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九条新增“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种类。

 — 67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法》第四十四条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参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 号)“(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形。5. 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参考《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 号)等文件对法制审核的要求,《办法》第五十二条增加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第五十三条细化规定的法制审核内容,第五十四条对法制审核的意见提出要求。《办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执法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6. 补充增加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增加“处罚决定信息公开”一节,《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期限、公开的更正和撤回、不予公开的情形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隐私保护等进行细化规定。

篇四: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 年修订)解读

  制定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修订行政处罚法是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 比如,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适当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完善程序规定,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适应新形势发展,对非现场执法进一步规范;补充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申诫罚:增加了通报批评资格罚:增加了降低资质等级行为罚:增加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明确了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对后续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新版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有关规定作了细微调整,明确部门规章对违法行为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增加了不予处罚的情形: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予处罚的同时突出对行政相对人的教育指导: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明确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末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了当事人的权利:申请听证的期限由三日调整为五日(均为工作日): 第六十四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谢谢

篇五: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某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作方案

 某州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作方案

 某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作方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做好我市《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工作方案的通知》(*府法领办〔20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全面推动行政处罚领域重大改革落地 (一)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编制并公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积极稳妥探索开展更大范围、更多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县域全覆盖。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同时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

 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确保有序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省级公布的向乡镇(街道)赋权的指导目录,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从赋权指导目录中确定乡镇(街道)承接事项,并及时列入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整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着力规范委托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委托行政处罚的新要求,开展委托行政处罚活动专项清理,各县(区)、各部门在 2022 年 6 月底前对本地区、本部门委托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清理,确保委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已经委托行政处罚,但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要及时调整;不符合书面委托规定、确需继续实施的,要依法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委托行政机关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委托书,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全力做好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清理工作

 (四)严格行政处罚设定。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及时调整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和专项清理成果,全面梳理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及时调整本单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争议的,要依法及时予以解释答复或者提请制定机关解释答复。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全过程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六)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立案制度。细化立案标准和时限,对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核查,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案时限未作规定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要求,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完善办案期限的扣除情形和计算方式,明确鉴定、检测、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形不计入办案期限。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范围。市直有关部

 门要细化本领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凡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制审核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程序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八)提高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效率。全面推行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切实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建立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按规定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应用,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全方位规范行政处罚实施 (十)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轻罚、免罚、重罚等规定。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同时细化免罚条件和免罚程序,确保免罚清单当事人看得懂、执法人员用得好。市直有关部门要细化本系统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制度,依法合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制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应当符合上级行政机关裁量基准的精神。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各项要求,具体案件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导致畸轻畸重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的,可以不予适用。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证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指引(试行)》要求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支持各地开展行政处罚规范化试点。配合省司法厅做好全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优秀行政处罚文书评选工作,各行政机关要通过案卷评查、交流研讨、观摩学习等方式全面提升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要抓好行政处罚指导案例的运用,从源头上解决执法尺度不一和“同案不同罚”问题,确保法制统一。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强化大数据研判功能,定期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时间段的高频违法行为或者同一企业多次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以罚代管。配备运用智能化执法终端,探索推进非现场执法,逐步加大执法案件电子化办理力度。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开展《行政处罚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确保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行政处罚专项督查。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不得将行政处罚办案数量、罚没款数额作为考核指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十六)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

 公布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供社会查询。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公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凡属于告知听证、法制审核范围,或者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确需保密的外,都应当在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系统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和音像记录装备配备标准,配备音像记录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音像记录装备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行政执法人员要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调整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修订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于 2022 年 6 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全覆盖 (十九)扎实开展学习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2022 年 6 月前通过多种形式完成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

 和法制审核人员的《行政处罚法》培训,并持续做好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各行政机关要加大对拟参加 2022 年执法资格认证考试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资格认证考试的通过率。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市行政执法领域“以案说法”大讲堂,通过具体案例,讲解行政执法流程、执法技能以及案卷制作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领域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提升全市行政执法质效。通过说案常态化、评案专业化、督案精准化机制,提高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破解难题的能力,形成钻研业务、争当工作行家里手的氛围;增强我市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行政执法环境。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加大宣传宣讲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八五”普法规划,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平台,积极宣传《行政处罚法》的核心要义,提升全社会尊法学法意识。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复议办理中的以案释法活动。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办,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本方案确定的任务

 分工,没有明确完成期限的,要在 2022 年 12 月底前完成,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要在 2022 年 7 月 10 日前将落实本方案的情况报市司法局。

 某州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全州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结合全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一)深入基层宣传 1.宣传时间 2022 年 3 月中下旬至 2022 年 6 月底前。

 2.宣传形式 成立专家宣传团(附件 1)分赴 13 县市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开展宣传。各县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在机关、乡镇、村(社区)等组织宣传活动。

 3.宣传重点 (1)依法确定行政处罚管辖机关; (2)及时查处特殊领域违法行为; (3)遵循“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 (4)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5)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6)履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程序; (7)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定期限; (8)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利用媒体宣传 1.宣传时间 2022 年 3 月中下旬至 12 月底。

 2.宣传形式 利用**普法微信公众号开展宣传:

 (1)拍摄系列短视频。将《行政处罚法》以关键点为切入口分多集进行拍摄形成系列短片,在“公众号”上滚动播放。

 (2)开展线上答题活动。依托“**普法”微信公众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行政处罚法》线上答题活动,组织全州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线上答题活动。

 (3)用 H5、电子海报开展宣传。在《行政处罚法》中选取关键点,以一个关键点一幅图的形式形成电子连环图册,用 H5或者电子海报的形式开展系列宣传。

 二、开展案卷评查和培训 (一)评查、培训时间 2022 年 3 月中下旬至 12 月底前。

 (二)评查、培训方式

 州司法局负责安排专人到各县市司法局指导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并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培训。

 (三)评查、培训重点 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和 2020 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要求,重点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行政综合执法改革部门,以及公共卫生、自然资源、劳动保障、教育等关系群众切...

篇六: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工作方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做好我市《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工作方案的通知》(×府法领办〔20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全面推动行政处罚领域重大改革落地 (一)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编制并公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积极稳妥探索开展更大范围、更多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县域全覆盖。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同时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确保有序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省级公布的向乡镇(街道)赋权的指导目录,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从赋权指导目录中确定乡镇(街道)承接事项,并及时列入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整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着力规范委托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委托行政处罚的新要求,开展委托行政处罚活动专项清理,各县(区)、各部门在 2022 年 6 月底前对本地区、本部门委托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清理,确保委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已经委托行政处罚,但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要及时调整;不符合书面委托规定、确需继续实施的,要依法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委托行政机关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委托书,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全力做好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清理工作

 (四)严格行政处罚设定。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及时调整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和专项清理成果,全面梳理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及时调整本单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争议的,要依法及时予以解释答复或者提请制定机关解释答复。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全过程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六)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立案制度。细化立案标准和时限,对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核查,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案时限未作规定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要求,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完善办案期限的扣除情形和计算方式,明确鉴定、检测、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形不计入办案期限。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范围。市直有关部门要细化本领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凡属

 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制审核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程序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八)提高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效率。全面推行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切实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建立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按规定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应用,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全方位规范行政处罚实施 (十)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轻罚、免罚、重罚等规定。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同时细化免罚条件和免罚程序,确保免罚清单当事人看得懂、执法人员用得好。市直有关部门要细化本系统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依法合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制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应当符合上级行政机关裁量基准的精神。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各项要求,具体案件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导致畸轻畸重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的,可以不予适用。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证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指引(试行)》要求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支持各地开展行政处罚规范化试点。配合省司法厅做好全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优秀行政处罚文书评选工作,各行政机关要通过案卷评查、交流研讨、观摩学习等方式全面提升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要抓好行政处罚指导案例的运用,从源头上解决执法尺度不一和“同案不同罚”问题,确保法制统一。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强化大数据研判功

 能,定期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时间段的高频违法行为或者同一企业多次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以罚代管。配备运用智能化执法终端,探索推进非现场执法,逐步加大执法案件电子化办理力度。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开展《行政处罚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确保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行政处罚专项督查。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不得将行政处罚办案数量、罚没款数额作为考核指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十六)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公布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供社会查询。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通过网站、微信等多种途径公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凡属于告知听证、法制审核范围,或者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

 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确需保密的外,都应当在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系统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和音像记录装备配备标准,配备音像记录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音像记录装备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行政执法人员要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调整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修订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于 2022 年 6 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全覆盖 (十九)扎实开展学习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2022 年 6 月前通过多种形式完成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的《行政处罚法》培训,并持续做好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各行政机关要加大对拟参加 2022 年执法资格认证考试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资格认证考试的通过率。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市行政执法领域“以案说法”大讲堂,通过具体案例,讲解行政执法流程、执法技能以及

 案卷制作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领域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提升全市行政执法质效。通过说案常态化、评案专业化、督案精准化机制,提高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破解难题的能力,形成钻研业务、争当工作行家里手的氛围;增强我市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行政执法环境。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加大宣传宣讲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八五”普法规划,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平台,积极宣传《行政处罚法》的核心要义,提升全社会尊法学法意识。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复议办理中的以案释法活动。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办,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分工,没有明确完成期限的,要在 2022 年 12 月底前完成,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要在 2022 年 7 月 10 日前将落实本方案的情况报市司法局。

篇七: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 年版)一、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1 11 .1 裁量标 准违反条款《 染 中 人 和国噪声 防治 华 民共 污 法》 二十九 一 第 条第 款 生门 染 门 声 态环境主管部 和其他负有噪 污 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权对 查 有 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 。

 查 被检 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必 料 供 提 要的资 ,不 拒 或者阻挠 得 绝 。实施 查 检 的门、 对 。

 人员 现场 查 知 商业秘密 当保 部 检 中 悉的 应 密处罚条款《 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 防治法》 七十一 第 条 本法 违反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门 染 环 管 他 防 管 职 由生态 境主 部 或者其 负有噪声污 治监督 理 责门 , 二 二十 。

 的部 责令改正 万 上 万元以 的 款 处 元以 下 罚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罚款(万)拒绝、阻挠监督 查的 检料 拒不提供信息或资 的 —— 2式 以语言威胁恐吓等方、 拒绝 阻挠的—— 5门 拒不开 等其他方式拒、 绝 阻挠的—— 8力 以暴 方式拒绝、阻挠的3 以 堵 人 下围 103 堵 人以上围 20在接受监督检 虚 查时弄假 作 的未 及时改正且 造 不 成 良响的 影—— 2造成 良 响 不 影 的 —— 10较大 成 社会影 或有 造 响其他严重情节的—— 20

 2 2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1 12 .2 裁量标准违反条款《 染 》 三十 二 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声污 防治法 第 五条第 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噪 工 禁止新建排放 声的 业企业, 建 改 、, 采 染。

 业 取 效 施防止工业噪 污 扩建工业企 的 应当 有 措 声处罚条款《 染 》 七十 一 人民共和 噪 污 法 第 四条 款 中华 国 声 防治 第 违本 , 排 反 法规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 放噪声的工业企, 门 , 十 以 业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万元 上五十万 罚 元以下的 款, 权 批 民 府 准 并报经有 准 的人 政 批 ,责令关闭。违法行为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近一年有效信访投诉情况整改情况罚款(万)在 声 噪 敏建筑物 感集 区 中 域新 放 建排噪声的工业企业的3 类、4 类声环境功能区无有效信访投诉, 停 限期内 止建设 并主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状10,未 限期内停止建设 主或 原 动拆除设备 恢复 状12止 拒不停 建设 151 宗以上5 宗以下, 期 停 建设 并主 限 内 止动拆 设 恢复原状 除 备或12,未 期 停 设 主 限 内 止建动拆 设备 除 或恢复原状15拒不停止建设 205 宗以上, 止 限期内停 建设 并主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状15,未 限期内停止建设 主恢 状 动拆除设备或 复原20建 拒不停止 设 252 类声环境能 功 区效 访 诉 无有 信 投, 限期内停止 设 建 并主动拆除设 或 复 备 恢 原状15,未 限期内停 建设 止 主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状20拒不停止建设 251 以 宗 上5 宗以下, 限期内停止建设 并主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状20,未 建 限期内停止 设 主动 或 拆除设备 恢复原状25不 设 拒 停止建 30

 3 35 以 宗 上, 限期内停止建 并 设 主拆除设备 恢 原 动 或 复 状25,未 期内停止 设 主 限 建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状30拒不停止建设 351 类 境 声环功能区无有效信访投诉, 限期内停止建设 并主状 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25,未 内 主 限期 停止建设或 状 动拆除设备 恢复原30不 止建设 拒 停 351 宗以上5 以 宗 下, 期内停止 设 主 限 建 并除设备或 复原 动拆 恢 状30,未 限期内停止建设 主状 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35拒不停止建设 405 宗以上, 限期内停止建设 并主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状35,未 限 停 期内 止建设 主动 恢 拆除设备或 复原状42拒 停 建设 不 止 50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1 13 .3 裁量标准违反条款《 染 》 三十 二 华 共和国噪 污 治 五条第 款 中 人民 声 防 法 第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工 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 业企业,改建、, 采 染。

 扩建工业企业的 应当 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处罚条款《 染 》 七十 二 人 和 防 第 中华 民共 国噪声污 治法 第 四条 款 违本 , 、 , 法 定 噪声敏感建筑 集 域改建 扩 工 企 反 规 在 物 中区 建 业 业未采 染 , 门 有效措施 止工 取 防 业噪声污 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责令, 十 十 ; , 万 改正 处 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报经有权 , 。

 责 闭 批准 的人民政府批准 令关违法行为 环评类别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近一年有效信访投诉情况整改情况罚款(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编 无需 制文 环评 件3 类、4 类声 境功 环能区无有 信 诉 效 访投采 限期内 分 部有 施 取 效措10采 拒不 取 效 有措施12

 4 4工业企业,未采 有 取施 效措 防噪 止工业染 声污 的1 宗以上5 宗以下采 限期内部分取有效措施12采 不 拒 取有效措施155 宗以上采 限期内部分取有效措施15采 拒不 取有效措施202 类声环功 境 能区无 投 有效信访 诉采 分 限期内部措 取有效 施12采 拒 取有效 不措施151 宗 上 以5 下 宗以采 限期内 分 部有 施 取 效措15采 拒不 取 效 有措施205 宗以上采 限期内部分取有效措施20采 效 拒不 取有措施251 类声环境功能区无有效信访投诉采 限期内部分取有效措施15采 有 拒不 取 效施 措201 宗以上5 以 宗 下采 分 限期内部措 取有效 施20采 拒 取有效 不措施255 宗 上 以采 内部分 限期取 效 施 有 措25采取有效 拒不措施30类 报告表3 类、4 类声环境功能区无有效信访投诉采 分 限期内部取有效措施12采 拒不 取有效措施151 宗以上5 宗以下采 限期内部分取有效措施15采 拒 有 不 取 效措施205 以 宗 上采 分 限期内部措 取有效 施20采 拒 取有效 不措施25

 5 52 类声环境 区 功能无有效 访 诉 信 投采 内部分 限期取 效措 有 施15采 拒不 取有效措施201 宗以上5 宗以下采 分 限期内部取有效措施20采 拒不 取有效措施255 宗以上采 限期内部分取有效措施25采 有 拒不 取 效施 措301 类声环能 境功 区访 无有效信 投诉采 期 部 限 内 分取有效措施20采 拒 取 不 有效措施251 宗以上5 宗 下 以采 内部分 限期取 效措 有 施25采 拒不 取有效措施305 宗以上采 限期内部分效 取有 措施30采 拒不 取有效措施35类 报告书3 类、4 类声环境功能区无有效信访投诉采 部 限期内 分有 取 效措施15采 不 拒 取有效措施201 宗以上5 以 宗 下采 限 内部分 期取有效 施 措20采取有效 拒不措施255 宗 上 以采 内部分 限期取 效措 有 施25采 拒不 取有效措施302 类声环境功能区访 无有效信 投诉采 限期内部分取有效措施20采 拒不 取有效措施251 宗以上5 宗以下采 部 限期内 分有 取 效措施25采 不 拒 取有效措施30

 6 65 宗以上采 期 部 限 内 分取有效措施30采 拒 取 不 有效措施351 类声环功 区 境 能效信访投 无有 诉采 限期内部分取有效措施25采 拒不 取有效措施301 宗以上5 宗以下采 限期内部分取有效措施30采 拒不 取有效措施405 宗以上采 限期内部分有 施 取 效措40采 效 拒不 取有措施50四、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1 1 .4.1 准 裁量标违反条款《 染 》 三十六 二 民 和 噪声污 防治法 条 中华人 共 国 第 第 款, 实行排污 可 理 位 不得无 污许 许 管 的单 排 可证排放工业噪声,染 。

 的 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 要求进行噪声污 防治处罚条款《 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 防治法》 七十 第 五条 本 违反, 规 排 或 排 排 工 噪声 法 定 无 污许可证 者超过噪声 放标准 放 业, 门 、 的 由生态 境 部 责令改 或 限 产 停产整 环 主管 正 者 制生 治,二 二十 并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有 报经 批权 , 、 。

 准 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违法行为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近一年有效信访投诉情况罚款(万)实行排污许可, 管理的单位污 证 无排 许可噪 排放工业 声的理 简化管3 类、4 类声环功 区 境 能有效信访投诉 无 21 以 宗 上5 以下 宗55 宗以上 101 类、2 类声环境 区 功能无有效 访投 信 诉 51 宗以上5 宗以下85 宗以上 16

 7 7重点管理3 类、4 类声环能 境功 区无有效信访投诉 41 宗以上5 宗以下75 宗以上 121 类、2 类声环境功能区投 无有效信访 诉 71 以 宗 上5 宗以下125 宗以上 20§1 1 .4.2 准 裁量标违反条款《 染 民 和 噪声污 防治法 中华人 共 国 》 二十二条 第 噪 排放声、产生 动 振 , 当 噪声排放 准以 应 符合 标 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 、 。

 规 制标准和有关法律 法 规章的要求处罚条款《 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 防治法》 七十 第 五条 本 违反, 污 证 噪 排 噪 法规定 无排 许可 或者超过 声排放标准 放工业 声, 门 、 的 生态环境主管 责 正或者限 生 停 治 由 部 令改 制 产 产整 ,二 二十 并处 万 以上 元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权 , 、 。

 人 准 的 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违法行为 超标情况 整改情况近一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罚款(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超标1分 下 贝以正 限期内改类 为 无同 违法行 21 次 32 上 次以 6不 正 拒 改类 无同 违法行为 31 次 62 上 次以 8超标1分 以 贝 上3 分 下 贝以限期内 正 改类 无同 违法行为 41 次 62 次以上 10拒不改正类 为 无同 违法行 61 次 102 次以上 15

 8 8超标3分贝以上限期内改正类 无同 违法行为 61 次 102 次以上 15正 拒不改类违 无同 法行为 101 次 152 次以上 20五、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1 1 .5 准 裁量标违反条款《 染 》 三十八 一 民 和 噪声污 防治法 条 中华人 共 国 第 第 款实行排污 可 理 位应当按 规定 许 管 的单 照 ,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处罚条款《 染 》 七十六 一 国 污 条 中华人民共和 噪声 防治法 第 第 项本 规 违反 法 定, 一 列 为 有下 行 之 , 门 由生态环境主 部 改 管 责令正, 二 二十 处 万 以 万 下的罚款 元 上 元以 ; 不改 拒 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

 未 管 实行排污许可 理的单位 按照规对 定 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未向 或者; 公 果 社会 开监测结 的违法行为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违法程度罚款(万)许 实行排污 可未 的 位 管理 单对 照规定 工 按业噪 开 声 展自,未 行监测 保原 监 存 始 测记, 未 录 或者 向会公 社 开监测结果的简化管理3 类、4 类声环境功能区未 会 向社 公开监测结果 2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未 对 按照规定 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101 类、2 类声功 环境 能区未 会 果 向社 公开监测结 5未 始 测 录 保存原 监 记 8未 对 按照规定 工 噪 业 声展自行监 开 测16重 管 点 理3 类、4 类声环境功能区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4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未 对 定 按照规 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121 类、2 类声环境功能区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7

 9 9未 始 记 保存原 监测 录 12未 对 定 按照规 工业噪声展 测 开 自行监20六、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1 1 .6 量 准 裁 标违反条款《 染 》 三十八 二 中华人民共 国 污 防治法 条 款 和 噪声 第 第重点排污 位应 噪声 单 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 门 。

 测 自动监 设备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 的监控设备联网处罚条款《 染 》 七十六 二 治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 防 法 第 第 项本法 违反 规定, 一 行 有下列 为之 , 门 生 环 主管部 责令改 由 态 境正, 二 二十 处 以上 万元 下 罚 万元 以 的 款; 不改正的 拒 , 令限 责制生产、停产整治:(二)

 未 家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按照国 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 未 或者 与生态环境主管门 。

 控 联 部 的监 设备 网的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 整改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罚款(万)重 噪声 点排污未按 单位 照国、 规 安 家 定 装、 使用 维护噪声 动 设 自 监测, 未 备 或者 与生 环 管 态 境主门 部 的监 设 控备联网的、 已安装 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 未 但与生态环境主门 管部 的监控设备联网限期内改正6 个月以下 26 个月以上12 个 下 月以512 个月以上 10拒不改正6 以 个月 下 56 以 个月 上12 个 以下 月812 个月以上 16未 、 装 安 使用、维护噪声 动 自测 监 设备限期内改正6 个月以下 46 个月以上12 个月以下712 个月以上 12拒不改正6 个月以下 76 个月以上12 个月以下1212 个月以上 20七、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1 17 .7 裁量标准

 10违反条款《 染 污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 防治 》 二十二 第 条 噪 排放声、产生振动,应 噪 排 标准以及相关 环 动控 当符合 声 放 的 境振、 、 。

 制标 和 关 法规 规章 要求 准 有 法律 的处罚条款《 染 》 七十七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 防治法 第 条第 项本 反 违 法规定,建设单位、 一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由工程门 定 责 所在地人民政府指 的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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