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增资流程9篇

国有企业增资流程9篇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文档仅供参考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 评估项目核准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增资流程9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增资流程9篇

篇一: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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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

  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

 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

 二、能够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

 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

 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

 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

 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

 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八、禁止行为及处罚

 九、释义及其它

  第二部分

  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审核

 二、评估报告审核要点

 三、流动资产评估

 四、长期投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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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房地产评估

 六、机器设备评估

 七、无形资产评估

 八、债务类评估

 九、企业价值评估

 十、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

 十一、其它报告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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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

  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

 (一)国有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2.合并、分立、清算;

 “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它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

 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

 指非上市公司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股权比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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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企业产权转让;

 指将一个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即国有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二)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理涉及的经济行为:

 1.资产出资;

 指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

 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三)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

 1.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2.国有单位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企业非国有产权;

 3.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

 4.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国有参股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包括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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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非同比例增减资、企业合并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相关经济行为。

  二、能够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

 1.按规定实施的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和资产(产权)置换;

 3.下列经济行为经市国资委批准,可免于评估:

 (1)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产权协议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与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置换、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不影响国有权益和其它股东权益的。

 申请免于评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市属一级单位的申请;

 (2)交易各方的产权证明材料;

 (3)关于产权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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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涉及其它股东优先收购权的,在决议中应明确表示其它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或另行提供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权承诺;涉及增减资的,决议中应明确所有股东增减资金额或比例。

 (4)集团及交易各方对因未评估引起的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纠纷将由其负责妥善处理的承诺;

 (5)法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

 1.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2.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3.经市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委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管企业负责备案;

 4.经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备案;

 5.经其它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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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定经济行为

 1.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拟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时,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及拟变动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决定,批准进行相关经济行为。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或单位作出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一般做出决定的单位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供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相关经济行为批复。

 2. 国有单位拟处理本单位资产或涉及相关非国有资产时,国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产权持有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批文形式同上一条要求。

  (二)资产评估委托方的确定

 序号 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委托方 1 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 拟变动国有产权的产权持有单位委托

 其中:涉及多个国有股股东产权变动的 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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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委托方

 其中:涉及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产权变动的 市国资委授权委管单位委托 2 涉及资产处理的 资产的产权持有单位委托 3 涉及相关非国有资产 一般为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委托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1.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2.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 3 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市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

 (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经验、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3)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4)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5)评估机构具备完善、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首席评估师审核制度。

 3.评估机构选择方式:

 (1)市属一级单位一般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定年度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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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评估机构。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下属企业一般应在市属一级单位确定的候选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

 (2)重大、特殊项目可单独进行招投标选择机构。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委托单位应充分考虑评估机构的承接能力。

 4.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

  (四)其它评估前期工作要求

 1.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评估前准备工作。

 2.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先选择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

 3.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理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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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

 4.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五)资产评估

 1.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如不是则应说明原因。

 2.资产评估完成后,按规定需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应根据反馈的意见相应调整评估结果,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1)以下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

 a.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c.国有股权公开挂牌转让;

 d.涉及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的非同比例增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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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示的方式及时间

 被评估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 10 个工作日;被评估单位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 10个工作日。

 (3)评估结果公示的内容

 a.评估报告摘要;

 b.特别事项说明;

 c.评估结果汇总表;

 d.评估报告查阅方式;

 e.备案单位或其它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的联系方式。

 (4)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附有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明确说明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评估结果等;明确本次公示的结论,如企业职工对本次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如何反馈、如何解决,最终结论如何等等。同时,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应在《资产占有方、委托方的承诺函》中,对所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对公示过程有音像资料的,评估机构应收集该音像资料作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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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底稿归档。

 3.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应当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4.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六)评估报告审核

 1.各级单位要认真组织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

 2.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内部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法务等部门相关专业力量,共同进行评估报告审核。

 3.重大项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实行内部会审,对其中涉及范围较广、比较复杂、确有疑难的项目,备案单位可聘请相关专家、其它评估机构专业人员等参与评估报告的审核。

 4.在核准备案审核过程中,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应加强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审核,应对该类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质)的变化、价值变化、市场潜力等因素做出适当调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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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判断其评估的合规性、合理性。对重大、疑难事项,转报时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5.市属一级单位应按照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的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为评估报告的审核提供专业依据。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

 (1)核准项目;

 (2)上市公司重大重组项目;

 (3)备案单位评估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项目;

 (4)市国资委要求的其它项目。

 6.《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的附件。

 7.评估报告审核的具体事项参见本操作手册第二部分。

  (七)核准备案

 1.转报单位将评估报告报相关单位申请核准备案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1)取得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2)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

 (3)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应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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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方案应避免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5)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

 2.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由委托方申报。委托方收到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原则上按委托方最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隶属关系逐级报送核准或备案。

 3.委托方将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市属一级单位。市属一级单位应按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合规后,对于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转报市国资委;对于市属一级单位备案的项目直接备案。市属一级单位承担相应的审核或备案责任。

 4.市属一级单位应落实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评估项目审核和转报工作。原则上应由参加过评估管理师培训的人员(评估管理师优先)负责项目的审核和转报工作。

 5.对于市国资委或备案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转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要...

篇二: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问题清单

 一、产权基础管理问题 (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需自查问题。

 1.产权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是否专岗专责。

 2.是否对子企业落实产权管理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是否将资产评估备案权限下放至子企业。

 4.是否存在扩大豁免评估范围的情形。

 5.是否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是否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备选库。

 6.是否存在违规批准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无偿划转、产权置换等事项的情形。

 7.将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管理权限下放给子企业的集团,是否出台明确的管理举措。

 (二)中央企业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需自查问题。

  针对对外转让本企业国有产权、收购外部股东持有的本企业产权和引入外部股东增资等三类国有产权变动事项(以下简称三类国有产权变动)自查是否存在相关问题。对外转让本企业国有产权是指集团内股东向集团外转让本企业国

  2 有产权,收购外部股东持有的本企业产权是指集团内股东从集团外收购本企业产权,引入外部股东增资是指本企业引入集团外股东增资。

 8.本企业三类国有产权变动应批准事项是否经有权单位批准。

 9.本企业三类国有产权变动是否存在应评未评、应备未备事项。

 10.本企业三类国有产权变动是否存在应进场未进场事项,或在中央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名单之外的机构中进行交易的事项。

 11.本企业目前是否办理产权登记。

 12.本企业产权登记信息与目前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规范性问题 (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需自查问题。

 13.是否制定本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规定或工作方案。

 14.对子企业上报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是否审核把关。

 15.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部门和工作流程是否明确。

 (二)中央企业控股及实际控制混合所有制企业需自查问题。

 16.是否规范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3 (1)是否违反“三重一大”等决策审批程序,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决策审批手续的情形。

 (2)改革方案是否按规定征求职工意见。

 17.是否规范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1)是否按规定开展审计、评估工作,是否按规定程序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

 (2)是否存在资产评估结果应备未备事项,以及未在评估备案前完成项目公示的情形。

 18.是否规范履行国有资产交易程序。

 (1)是否存在应进场未进场等违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2)进场交易中是否存在对参与方的条件要求有明确指向性等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形。

 (3)是否存在未严格履行交易合同的情形。

 19.是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各治理主体权责是否清晰,党组织作用是否有效发挥。

 20.董事席位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与持股比例不匹配的情形。

 21.混改后企业是否存在“只混不管”“失控失管”“控股不控权”等情形。股东权责是否对等,股东会及公司章程中是否存在约定不按照股东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情形。

  4 22.是否违规向混合所有制企业提供借款,或超股比提供担保。

 23.混改后企业与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建立在公平、互利基础上,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24.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情形。

篇三: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6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审批流程图

 市财政局设统计评价处受理、初审、审核业务处室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等五个岗位具体如下 1、统计评价处专管员受理、初审岗位。对受理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申报单位分管业务处室专管员初审岗位。对申报的对外投资资产的资金来源及预期效益的资金管理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统评处经办人员受理2 个工作日 申报单位分管业务处室专管员初审

  4 个工作日 申报单位分管业务处室处长复审

 5 个工作日 统评处专管员初审

 4 个工作日 统评处处长复审

  5 个工作日 分管局领导审批

 10 个工作日

 3、申报单位分管业务处室处长审核。对申报的对外投资资产的资金来源及预期效益的资金管理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4、统计评价处处长审核。对申报的对外投资资产提出审核意见。

 5、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对申报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篇四: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企业工资调整流程

  流程名称:工资调整流程 单位 集团公司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人力资源部

 节点 A B C 1

  2

  3

  4

  5

  6

  7

  调整工资水平 确

 认 执

 行 因本地物价水平等原因调整工资水平 拿出工资调整具体方案 执

 行 审查,批准 审

 核

篇五: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二章 国有企业法本章重点: 国有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 国有公司的设立原则及设立程序 公司制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 本章难点: 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有企业法概述一、 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性质和特征(一)

 国有企业法的概念国有企业法是指专门用来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含义包括:1、 国有企业是企业的一种, 一般企业法已经确定了的规范, 国有企业也应该适用, 不必在纳入国有企业法的范围;2、 国有企业以一般民商事主体的身份参加民商事活动, 其地位于与非国有企业及自然人无异, 所以可以适用一般的民法和商法。

 (二)

 国有企业法的性质国有企业法在总体上属于经济法的范围。但在具体分析上存在不同看法:1、 国有企业法“属于经济法中的主体制度或企业制度, 它与民法中的主体制度和企业制度—自然人和法人的一般人格制度、 自然人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的企业制度等, 共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加以法律规范” ;2、 国有企业属于经济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国家投资经营法的范围, 国有企业法和国家投资法二者共同组成了国家投资经营法。本书作者赞成这一种观点。

 关于国有企业法的投资经营法的属性的分析:在传统的企业法律形态体系下, 国有企业不仅是体现国家特殊政策指向的载体, 而且也是《民法通则》 等法律所承认的民事主体之一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国家出于调整产业结构等特殊目的之需要, 还保留了国有企业、乡 镇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等特别企业形态, 但是我国的企业形态体系之划分已经逐步过渡到以产权形式、 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企业形态体系已经主要由公司、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组成。

 国有企业在法律上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国家关系方面, 也及国家对其采取的特殊政策上, 而不是在企业的组织结构等方面。

 所以国有企业立法作为市场主体立法的特性已经逐步淡化, 而作为国家政策立法的特性却在逐步加强。

 (三)

 国有企业法的特征1、 国有企业法是一种组织法国有企业法以国有企业这种社会组织为规范对象, 规范并调整其设立、 变更、 终止。2、 国有企业法也具有政策法的特质。国有企业的资本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属于国家, 他们不同程度的受到国家的控制, 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手段和工具, 国家对国有企业适用特殊的政策;国有企业要服从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大局。

 二、 国有企业法的构成(一)

 国有企业立法的依据1、 法律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及基本指导思想既是国有企业立法的基本依据, 也是国有企业法的重要渊源。

 宪法规定:

 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并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2、 客观以据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国有企业立法的客观依据。

 (二)

 国有企业法的法律渊源1、 宪法2、 国有企业基本法主要是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3、 单行法律法规如《破产法》4、 在其他相关部门立法中的有关国有企业的规定。在民商事立法、 行政立法及其他立法中也有一些有关国有企业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也是国有企业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例如, 公司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有关规定。

 (三)

 国有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国有企业法有两部分组成:1、 国有企业组织与运行法律规定(1)

 关于国有企业的概念、 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的法律规定;(2)

 关于国有企业合并、 分立、 解散及破产、 清算制度的法律规定;(3)

 关于国有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构成和运作的法律规定;(4)

 关于国有企业的资本制度、 企业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制度的法律规定;(5)

 关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的法律规定等。2、 国有企业改革法律规定。

 (专章讲述)

 我国企业和事业两个概念是相对应的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依照企业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事业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 经费一般也不是来源于自身的经营活动, 通常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经费, 从事公益活动; 即使具有经营性, 也是以公益性为基础。

 本书作者观点 企业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经营性, 而不是营利性。 经营的目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营利,但是经营性与营利性不能划等号。

 一般而言, 民营企业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国家参与投资设立的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 就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

 国有企业1、 立法界定(1)

 改革开放以前, 称国有企业为“国营企业” ;(2)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 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出现了由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国营企业, 以及国有资产实行中外合资、 合作和内资股份制经营的情形,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首次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 的称谓; 1988年正式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1993年, 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正是采用了“国有企业” 的称谓。

 (3)

 目前, 我国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不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只说明了国有企业的经济地位, 而没有说明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1992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只规定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 也没有对国有企业作出界定;1994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和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也未把国有股权控股的企业明确称为“国有企业” 。

 2、 学理解释什么是国有企业, 目前还只能够从学理上给予界定。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该资本或该资本形成的股份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关于国有企业这一定义, 需要指出两个问题:第一, 国有企业当中, 有的具有法人资格,也有的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我国, 有两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类是联营企业; 另一类是中外合作企业; 按国际惯例, 国有企业可分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和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两种类型。

 例如日本政府直接经营的邮电业等; 美国的国家科研机关等均属于非法人国有企业。

 第二, 我国国营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称谓指代的对象, 不能直接与国有企业划等号。

 国营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我国虽然也无法律予明确界定,但就通常的理解而言, 国营企业是指直接由国家(派代表)

 经营的企业, 它的资本完全由国家投入; 权命锁由指企业虽然不再强调国家直接经营企业, 但它的投资主体依然是单一的国家, 这与国有企业有可能包含其他投资主体的情形是不同的。

 二、 国有企业的法律特征(一)

 国有企业具有一般企业的基本特征1、 它从事经营活动, 具有营利性;2、 依法设立, 法律确定其一定权利和义务;3、 符合法人要件者, 具有法人地位。

 (二)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 具有特殊性:1、 国有企业的资本构成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

 主要表现:(1)

 国家作为企业的唯一出资人, 开办国家独资企业;(2)

 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同其他一个以上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成企业, 这种企业的财产权仍然全部由国家所有。(3)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通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开办企业, 如果其中某一国家投资主体的出资在企业总出资中占主要部分, 即占50%以上, 或者虽然低于50%但实际上控制了该企业的经营决策, 各国一般也将其纳入国有企业范围。

 2、 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或者说一般也为营利, 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 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

 国有企业执行国家计划和经济政策, 担负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3、 国有企业虽然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 但国有企业同时适用国有企业的特别法。(1)

 国有企业设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 复杂;(2)

 购企业往往向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 但同时他们也受到国家和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 承担许多特别义务;(3)

 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进行管理, 在许多方面, 国家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有关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

 4、 国有企业凡具备一定条件, 即取得法人资格。国有企业法人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具有其特殊性:(1)

 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 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 而无所有权,所有权归国家。(2)

 一般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 国有企业法人却兼具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国有企业兼具私法人与公法人的特点国有企业在组织管理上兼具公法人和私法人的特点:

 国有企业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 委派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但国有企业设立与国家机关设立不同, 它分担一部分国家管理职能, 但不同国家管理机关专司某种国家管理职能, 而主要从事生成经营活动。

 在内部管理上, 不同于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 而赋于相当的自主权;国有企业在适用法律上, 具有公法性, 但也有许多私法性的条款, 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国有企业兼具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特点国有企业是一个组织体, 具有“人的团体” 的特征,但其出资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 具有财团法人因素;国有企业具有社团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权利能力” 的特征, 又具有财团法人“对供一定目的的特定财产赋予权利能力” 的性质;国有企业成立后, 设立人或由它委派的代表即为其成员, 但其作为成员并非即为股东, 而只是国家股东的代表;国有企业有最高意思机关, 但不是社员(股东)

 大会。

 企业的机关由一定的决策权, 但非为全权, 重大事项需由国家主管机关决定。

 国有企业兼具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点国有企业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 兼具实现国家调节经济和国家长期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法人不仅应有营利目的, 而且以其利润分配于其成员; 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其利润上交国家。

 实行其他经营形式时, 则也在国家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某种分配。

 (三)

 认识国有企业特殊性的意义 国家可以依此确立政府同企业的关系, 制定正确的政策和法律; 国有企业既然是特殊企业, 则不管如何强化其企业性的一面, 它终究不能完全如非国有企业那样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等特点; 国有企业既然是特殊企业, 那么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便不宜过大, 不宜称为社会中主要的企业形态。

 三、 国有企业的法律类型对国有企业通用的分类方法按竞争状态分类 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有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和混合投资的国有企业

 按政府投资的资本比例分类 政府独资企业、 政府投资控股企业和政府投资参股企业。 按行政隶属关系分类 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按国家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类 政府及其部门控制的没有独立人格的国有企业。 依照专门法律设立和经营的公法人国有企业。 政府作为股东, 依照私法设立和经营,政府控制的商事公司。

 按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分类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和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又分资产全部归国家所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和国家拥有部分出资或股份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混合型国有企业。按国有企业的组织形态分类 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和公司制国有企业。 公司制国有企业又分国有独资公司和一般的公司制国有企业。

 第三节 国有企业的设立和组建一、 概述在我国, 国有企业的设立和组建分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历史时期:

 建国初期;第二个历史时期:

 建国初期以后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第三个历史时期:

 1992年以后。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 也有不同的特征。

 (一)

 建国初期国有企业的设立和组建建国初期国有企业的设立与组建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 没收管理资本主义的企业、公司收归国有;第二、 征收、 代管外国在华企业变成国有企业;第三、 通过对私营工商业企业的改造形成国有企业。

 1、 没收官僚资本主义的企业、 公司组建国有企业建国初期, 毛泽东主席于1949年亲自起草一项《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告》 ,宣告“没收官僚资本。

 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 商店、银行、 仓库、 船舶、 码头、 铁路、 邮政、电报、 电话、 自来水和农场、 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 。

 没收官僚资本的工业企业2858家。没收官僚资本主义的企业、 公司组建国有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最先使用的组建国有企业的方式。

 2、 征收、 代管外国在华企业形成一批国有企业建国初期, 西方商人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有1000多家, 主要为美英两国的股东所有。

 开始,对这些企业, 并没由一般的收归国有。

 但由于政治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 发生两种情形:

 其一,美国对华封锁禁运, 使得这些企业或自动歇业,或放弃经营(如开滦煤矿)

 , 或自动转让给中国政府(如颐中烟草公司)

 , 或由政府作价收购;其二, 1950年, 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在美的国有和私人拥有的财产实行管制; 英国多次劫掠中国在海外的船舶、 飞机等财产。

 针对美英对华的敌视行为, 中国政府也采取了报复措施:

 对美国政府和私人在华的财产和企业进行清查、 管制; 对英国部分在华企业实行征用或代管。

 3、 通过公私合营组建了大批国有企业建国初期, 国家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主要有几种情形:(1)

 国家在没收官僚资本过程中, 对原官民合营企业中的政府或敌伪财产没收以后,形成公股, 形成了一部分公私合营企业;(2)

 国家将没收资本家的违法所得作...

篇六: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会计类核心期刊根据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 年第 57 号令)的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笔者认为, 对于国有集团企业的债转股事项其实包括两个含义, 一个是从集团企业角度, 是对下属单位的一种投资方式, 另一个是从下属分子公司的角度, 是这些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一、国有集团企业内部债转股投资的可行性资金历来被视为企业的血脉,是一个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目前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央企都建有内部融资平台,如现金池、结算中心、内部银行、财务公司等,为各级下属分子公司提供资金保障。

 集团公司统一构建融资平台、 统一开展融资管理, 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利用集团内部的闲置资金, 另一方面是防止集团内部各企业各自融资进而通过产权链条放大集团整体财务风险, 产生牛鞭效应,影响到集团公司生存与发展。目前国有集团公司对内部融资主要看重的是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尽量规避使用风险, 而对投资则更加看重后期效益, 但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各家中小分子公司往往是风险和收益并存, 尤其是需要融资的企业一般资产负债率比较高,财务风险较大,那么既要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 又要面对来自市场的竞争风险和投资风险, 如何协调好这个矛盾, 从而增强中小分子公司参与竞争的实力和信心, 显得尤为重要。

 因而国有集团企业内部债转股投资成为一种备选的投融资方式。(一)企业债转股的可行性《企业财务通则》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

 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这表明国有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债权是可以转作股权的。2014 年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宣布废止《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取消了对债转股资金额度的限制,约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从而使债转股融资方式具有了普遍可行性。(二)国有集团企业债转股投融资的好处1. 提高投融资的灵活性和科学性。集团公司在不改变管理机构和现状的前提下, 对下属企业进行内部债权融资, 通常比直接进行产权投资履行的审批程序简单易操作。

 企业经营情况好,则正常收取利息,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如遇市场不景气、资金紧张甚至资金链断裂、财务风险过大、发展陷入瓶颈,但企业仍有发展前景、对集团来说举足轻重, 则可以将债权转变为股权,以缓解分子公司的生存压力,促进分子公司客观应对风险, 及时调整发展战略,为尽快走出困境创造条件;如果企业已是穷途末路,没有发展机会,则可以果断进行破产清算, 避免继续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这也与国有企业投资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相一致。2. 有利于税收筹划。

 债转股增资,既可以减少利息费用抵扣额, 增加利润,促进企业尽快扭亏为盈,又可以在后期增加企业债务融资利息费用税前抵扣的限额(财税 [2008]121 号文件规定, 企业向股东进行债务融资的利息费用所得税扣除额计算基数不得超过股东的权益资本的 2 倍),更便于企业利用政策进行税收筹划。3. 能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债转股不仅能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 缓解财务风险, 还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同时, 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易于短时间内取得解决债务危机和财务风险的效果,盘活不良资产,促进企业尽快扭亏为盈或转型升级。4. 有利于国有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科学地运用债转股投融资方式, 一方面可以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强化投资的科学性,提升国有企业的形象, 另一方面在企业发展中有债转股的措施保障, 也能够使国企员工放下包袱,积极创新,对企业未来充□ 郭华(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合肥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合肥 230088 )◇ 中图分类号:

 F83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 ( 2017 )

 07-0052-02摘要:

 2016 年 3 月李克强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提出, 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探索利用市场化方法进行债转股,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

 债转股问题再次受到关注。目前正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如何在市场中保持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至关重要。

 文章尝试对国有集团企业内部母子公司之间债转股投融资方式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关键词:

 国有集团 债转股 投融资 可行性茛C OMMERCIALA CCOUNTING企业集团财务52

 Commercial Accounting 2017 · 04 · 07 期满信心, 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在 2009 年因受金融危机影响美国汽车行业陷入发展困境, 克莱斯勒和通用汽车都申请了破产保护,美国政府通过债转股方式和资本化运作向这些车企提供了上百亿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并迅速复苏,在创造三十多万个就业岗位的同时,重新具备了竞争能力, 从而为稳定美国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二、 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债转股的操作在实践操作中, 国有集团公司根据下属企业的融资需要, 视内部资金余额情况或者以“统借统还”的方式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集团公司需与下属单位签订借款协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 并签订书面合同”)。

 向外部金融机构借款的还应向下属单位提供对外借款证明作为债权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 税 处理 办 法 》(国 税 发 [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 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 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 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由集团公司归集集团内的流动资金借款给下属单位使用,其利息费用可根据“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 34 号公告)。一旦下属企业发生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进行债务重组时,首先,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2016 年 7 月财政部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 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其次,集团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与下属企业签订 《债权转股权协议》,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 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 实现对被投资单位的增资; 集团公司要对转为出资的债权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 被投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对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最后,由被投资单位及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完成增资过程。三、对完善《企业财务通则》的一点思考目前,《企业财务通则》的“资金筹集”“重组清算”和“财务监督”等章节,对债转股事项都没有具体规定。

 考虑到债转股对国有企业投融资来说是一种灵活且有利的方式,建议在《企业财务通通则》 中对国有企业内部开展债转股方式进行明确的制度规范或框架指引,比如债转股的条件、审批流程、监督和问责机制等, 既要防范债转股被滥用为一种内部利益调整的工具,又要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更为灵活的投融资方式, 助推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转型升级中保持一定的政策弹性,练好内功,增强竞争力,为进一步做优做强奠定基础。(一)国有企业内部实行债转股的原则1. 市场化原则。

 无论是对国有企业内部债转股企业范围的选取, 还是对债转股企业经营指标的分析和判断,都应以市场导向为依据,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保值增值为根本目标。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

 债转股无论是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还是增加企业融资的灵活性,最终都取决于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可以采用的一种方式方法。3. 运营与监督并重原则。

 实施债转股不是一时的权益之计, 也不是临时的救火措施, 而是从根本上改变下属单位或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现状,培养和塑造可持续发展能力, 最终达到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目的,因此,实行债转股要着眼长远目标, 要对债转股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持续监控,建立长效机制。(二)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债转股的条件1. 符合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的新兴企业。2. 正处于转型升级中的夕阳企业。3. 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发展机会的企业。4. 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突出核心技术的企业。5. 作为集团企业的核心主业,在集团业务中举足轻重的企业。6. 作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其他企业。(三)实施债转股的审批流程由拟债转股单位向集团企业上报关于债转股的申请文件,包括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债转股后的发展思路和具体规划;由集团企业审核申请文件,批复处理意见并建立考核机制, 对债转股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考核, 确保投融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实施债转股后的监督和考核机制1. 根据债转股申请文件阐述的发展思路和考核指标, 对债转股单位的财务数据进行跟踪监督, 对执行差异和未达标事项及时分析原因, 完善实施过程,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 将债转股后的监控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作为对债转股项目的后续跟踪考核机制组成部分。3. 将债转股后的监控指标纳入项目后评价, 作为对投资决策项目的后评价内容之一, 为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提供客观依据。

 J参考文献:王栋栋 . 债转股未来研究展望 [J]. 商业会计, 2016 ,( 24 )

 .企业集团财务COMMERCIAL ACCOUNTING53

篇七: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独资企业增资办理流程

 1.贸工局申请增资审批。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原件 1 份 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 1 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

 3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 份打印企业盖章  4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 4 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

 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 1 份 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 1 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份  8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 2原件 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 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

 10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 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

 2.获得贸工局审批文书向政府部门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文书》 持批文与该证书至国家外汇管理深圳分局办理增资资金的外汇登记变更事项所需要的文件为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增资类)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 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外资房地产企业增资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 要求提供

 的补充材料。

 注 3、4 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新增股东需要提供第 5 条的表格原股东不需要 。

 验资帐户为企业资本金帐户。

 变更登记后 向外管局申请增加资本金账户限额到开户行增加限额后就可以直接汇钱入境。

 3.外汇事项办理妥当后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 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 1 份在本表内填写 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 1 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1 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1份 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 1 份 8、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9、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 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1 份 11、 增资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4.工商变更完成国、地税务变更手续。

 5.组织机构代码变更。

 5.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需要随注册资本变动而做相应的变动与登记。市民中心海关窗口接受申请办理变更的范围为内资企业、特区内的外资企业和特区外的注册资金 3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特区外的注册资金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到主管海关部门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应的根据其要求提供。参考材料如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 127 号令 申请材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时应根据本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企业性质按照明确的受理部门和场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 4、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 5、新的“报关专用章”印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交 6、企业章程企业变更注册资本或股东时提交 非行政许可程序 注册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领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换发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申请表格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

篇八: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企业投资审批流程图企业投资批准需提交的材料:1

 、 申请报告2、 项目可行性报告3、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4、 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意见或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企业提出申请(请示报告)受理:

 申请材料完整, 经充分论证的投资项目申请材料不齐, 未经充分论证的项目, 应当当场或在二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

 1 、 由经办人员按报告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2、 处室领导复审。批复与告知:1 、 委领导签发的批复文件;2、 告知送达企业。3、 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完成。

篇九: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资产管理流程图

  行 政事 业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 国有资产使用 ( 包 括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国 有资产 处

  置

 申请条件:1、申请报告;2、单位年度会计报表;3、产权登记;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6、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产权登记 条件:1、资产价值凭证;2、资产报废技术鉴定;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4、报废资产的有关处理文件;5、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6、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购置申请:

 1、年度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度购置资产情况。2、主管部门审核文件 资 产配置 资产清查 清查结果核实(中介机构)

 清 查数 据上报 资 产动 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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