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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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3篇

篇一: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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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篇一

 王涛,男,汉族,1973 年 11 月出生,本科文化,1995 年 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白杨林场曹店村委会主任,住白杨林场曹店村王楼庄。

  0xx 年 6 月 7 日中午,曹店村王楼庄王华的收割机,因机械老化,年久失修,作业时引发自燃,由于王涛禁烧应急措施不力,导致烧生麦 56 亩,群众利益严重受损,在全场禁烧工作中影响很坏,王涛应负失职责任。

 根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经 20xx 年 7 月 18 日白杨林场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 20xx 年 7 月 18 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向白杨林场党委等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 xx 委员会

 年 7 月 18 日

 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篇二

 陆xx,男,汉族,1984 年 5 月出生,xx 村人,初中文化,2017

 年 6 月入党。

 经查明:20xx 年 月 11 日 xx 时 41 分,陆小波驾驶浙 H7242H 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 年月 14 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 6 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20 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xx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2020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 20xx 年 8 月 10 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 xx 市委员会

 年 8 月 10 日

 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篇三

 何xx,男,汉族,1964 年 10 月出生,本镇路口村人,初中文

 化,1995 年 3 月入党,现任路口村支部委员会委员。

 经查明:20xx 年 xx 月日 19 时 30 分,何远朝驾驶浙HDA195 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江山墩贺线 6KM+00M 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两次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23mg/100ml,1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 年xx 月 28 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何远朝暂扣驾驶证 6 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的处罚。

 何 xx 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何远朝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 20xx 年 xx 月 17 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 xx 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 xx 市 xx 镇委员会

 年 xx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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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XXXX 大学委员会关于违纪学生党员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更好地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党员,包括学生正式党员和学生预备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正式党员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预备党员处理的种类有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条

 学生正式党员出现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受到行政处分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⒈情节轻微,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免予行政处分的,给予党内通报批评。

 ⒉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行政处分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受到记过行政处分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担任了党内职务的,撤销党内职务。

 ⒊受到留校察看行政处分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⒋受到开除学籍行政处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预备党员出现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受到行政处分的,亦应给予相应的党内处理:

 ⒈受到记过以下行政处分的,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

 ⒉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党员做出党纪处分和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照权限逐级上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⒈学生党员所在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学生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听取本人对情况的说明。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⒉学生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违纪的学生党员应出席会议,在支部大会上做出对违纪事件的陈述和认识。支部大会听取支委会对学生党员违纪行为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违纪学生党员本人可以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说明和辩护,支部大会讨论并由正式党员表决是否同意支部委员会处理意见。

 ⒊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处理)决定后,将支部大会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违纪的学生党员见面,学生本人在支部大会决议上签署意见。党支部将材料报学院党总支部。

 ⒋学院党总支部集体讨论党支部对违纪学生党员的处理决定,并形成党总支部意见。

 ⒌给予违纪的学生正式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下处分的,由学院党总支部批准,书面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给予违纪的学生正式党员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院党总支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提请学校党委讨论决定。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由学院党总支部批准,书面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由学院党总支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提请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⒍上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后应正式行文批复,学生党支部应在党支部范围内宣布,并通知学生党员本人。

 第七条 受党纪处分的学生正式党员和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学生预备党员,本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受到党纪处分日期之后 30 天内向做出决定的党组织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并做出结论。如果对结论再次不服,可通过正当途径向党总支部、党委组织部、纪委直至党委申诉。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八条 未受到学校行政处分,但违反了党内有关规定和纪律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办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三: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共产党员、 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有关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快查快结、 严肃处理。

 第三条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 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理论和制度, 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 游行、 示威、 罢课、 罢工、 罢市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 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 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 或者组织、 参与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 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 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组织、 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 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 或者制造宗族矛盾、 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组织、 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 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 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 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 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 执行不力或者有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 给国家和集体利益、 人民生命财产、 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 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 临阵脱逃,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反对改革开放、 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 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 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 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 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 破坏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编造、 散播谣言、 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破坏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明知有编造、 散播谣言、 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 不制止、 不报告,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为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 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 资料、 财物、 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窝藏、 包庇、 纵容、 支持民族分裂分子、 暴力恐怖分子、 宗教极端分子, 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 暴力恐怖分子、 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 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 不报告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父母、 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 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 瞒报、 谎报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国(境)

 外携带反动印刷品、 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 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收听、 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 暴力恐怖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 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出版、 印刷、 复制、 制作、 发行、 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

 , 情节较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 通讯传媒、 移动存储介质、 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 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 暴力恐怖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 参与或者许可编印、 译制、 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 组织、 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信仰宗教, 组织、 参加宗教活动, 屡教不改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零散朝觐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父母、 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 不报告, 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 或者为持假护照、 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 参与非法教(学)

 经活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煽动、 包庇、 纵容、 支持非法教(学)

 经活动, 或者引诱、 强迫、 唆使、 纵容、 包庇、支持父母、 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

 经活动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未经批准在学校、 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 传播宗教思想, 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 发展教徒, 或者设立宗教场所、 举行宗教活动, 或者穿戴宗教服饰、 佩戴宗教标志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引诱、 强迫、 唆使、 包庇、 纵容、 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信仰宗教、 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 佩戴宗教标志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批准新建、 改建、 扩建、 重建(包括异址重建)

 、 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 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境)

 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

 外机构、 组织、 人员非法提供情报, 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

 外、 外国驻华使(领)

 馆申请政治避难, 或者违纪违法后逃住国(境)

 外、外国驻华使(领)

 馆的, 给予开除籍处分。

 在国(境)

 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 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 损害党和国家尊严、 利益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与国(境)

 外宗教组织联系, 资助与国(境)

 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

 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 或者在对外经济、 文化等合作、 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20 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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