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2年9篇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2年9篇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2年 1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2年9篇,供大家参考。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2年9篇

篇一: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2年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档案范围和保管期限划定】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和保管期限划分,由国家档案局或者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档案分级制度】

 国家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档案的形成年代、珍稀程度、内容和来源的重要性分为重点档案和一般档案;重点档案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等级划分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档案工作基本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设施,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2 第五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档案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六条【社会力量参与】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设立发展基金、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学术交流、政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服务等活动,加强学术规范和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七条【表彰、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档案工作中以及在档案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3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国家档案局的职责】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所属企业、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4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设置档案机构或者指定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 (二)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本级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各类开发区参照前款规定开展档案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的档案工作职责以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专业档案规章制度的权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档案法》第九条的规定,设置档案机构或者指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管

  5 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二条【档案馆的职责】

 各级国家档案馆依照《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保护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 (三)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发挥历史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各类档案馆,依法承担前款规定的相应的职责。

 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规模和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国家档案馆的界定以及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馆是国家设立的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的中心,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按照行政区划或者历史时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是收集和管理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

  6 国家档案馆以及其他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职业能力培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档案工作责任制】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档案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相关机制;应当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档案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明确档案基础设施、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归档工作】

 按照国家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各个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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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领导干部离任时文件材料归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档案移交进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档案接收进馆】

 符合移交期限、条件等规定的档案,国家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档案馆拒绝接收的,移交单位可以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档案馆馆库条件无法保障档案接收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档案征集】

 档案馆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档案利用条件。

 各级国家档案馆征集档案时,应当有专家对所征集档案的来源、

  8 合法性以及价值进行认定。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捐献或者寄存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应当采取措施明确并维护捐献或者寄存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档案 的保管】

 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高温、防高湿、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四)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五)编制档案检索工具,方便查找、利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舍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档案馆的馆舍和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的建筑功能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档案鉴定销毁】

 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工作报告。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

  9 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销毁档案应当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或者档案馆馆长签署意见后进行销毁。销毁时档案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当共同派员监销,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清点核对并签名、盖章。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永久档案目录数据汇集制度和非国有重要档案认定登记制度】

 属于国家所有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监管,依托国家综合档案馆,建立和实施目录数据汇集制度。汇集范围包括下列各项永久档案:

 (一)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 (二)第一项所列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依法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形成的; (三)第一项所列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资金支持,从事或者参与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形成的,按照协议约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四)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

 前款所列档案的形成者或者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目录数据。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

  10 建立认定和登记制度,开展认定和登记工作。档案所有者应当在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赠送、交换、出售国有档案复制件的许可】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

 前款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复制件,指可以在内容和呈现形式上与原件完全相同的复制品。

 第二十五条【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许可】

 一级档案的原件严禁出境。一级档案的复制件和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应当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除前款规定之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以及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需要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或者属地,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海关或者网信等有关部门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

  11 第二十六条【档案服务外包】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确定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项目; (二)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保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四)符合国家有关资质要求。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保证服务质量和档案安全。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档案开放】

 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在移交进档案馆前已经公开的部分,移交进档案馆后应当保持其公开属性,按照规定即时开放或者提供利用。未公开的,按照档案开放审核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档案延期开放】

 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和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等方...

篇二: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2年

室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办公室档案管理水平,以更好地为各科室各项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 档案管理 制度

  1、各种档案按类别要求,由档案员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

 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

 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档案室按有关要求借阅。

 4、档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积极创造档案保管条件,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保持经常通风。

 5、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电器。

 二、档案归档制度

 1、归档范围的保管期限

  (1)办公室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政府办文件、县委办文件、各部委办局文件、政府办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材料及证书、牌匾等实物档案,均属归档范围。

 (2)办公室档案的保管期限的种类分为永久和定期。凡对办公室有长远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对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和短期。

  2、归档时间

  实行年度归档制度:办公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办文件、县委办文件、各部委办局文件、政府办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材料一律在次年第一季度内,登记存档移交档案室。

  3、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必须系统、齐全、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纸质优良、字迹耐久、书写工整清晰。

 三、档案安全 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制度加强管理,防止丢失、泄密。

 2、查阅档案,一般应在档案室查阅,需要摘抄或复制的机密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否则不准摘抄、复印。

 3、需要带回使用的档案,需经领导批准,不准横传、私自外借,不准带入公共场所。

 4、外单位来查阅和抄录档案时,应严格履行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

 四、档案查阅借阅制度

 1、外单位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介绍信,注明查阅人

 的姓名、政治面貌及查阅内容或范围。

 2、查阅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记录、纪检工作等有关案卷和绝密数字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一般档案资料时,档案员需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

 3、凡查阅档案者,一般不准将档案带出档案室,如需要借出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查阅者必须按规定查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文字材料不准随意翻阅、摘抄。

 4、查阅档案者要爱护案卷,不得将案卷拆毁、拆页、勾抹、圈点,严防污染档案;查阅时不得吸烟;也不得将案卷转借他人或带回家中。

 5、查档抄录的材料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6、借出的案卷一般不能超过七天,如延期使用,需补办延期手续。

 7、借出或还回的案卷,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注销和检查手续,当面点清,如发现差错,及时追究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五、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1、服从办公室主任的领导,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及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任务。

  2、档案员负责做好文件的整理、分类,做好收文登记、

 分发文件、领导传阅和借阅等管理工作。

  3、档案员要及时、准确的把领导批阅的文件送到各科室,待科室领导批阅完毕后及时交由档案人员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丢弃文件。在传送文件过程中,要增强保密意识,高度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坏文件。

  4、督促各科室有关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

  5、各科室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根据归档的范围和要求,制订、整理本科室各类档案材料,按规定向机要档案室移交归档,并办好交接手续,做到职责分明、手续齐全。

  6、各科室兼职档案人员接受机要档案室的指导和监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岗位任务。

篇三: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2年

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文件和档案的统一归口管理,使各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保存,为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的监督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验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改进、更新、查阅、事故调查处理等诸多问题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与安全生产有关文件和档案的管理。

 3. 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3.3《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3.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4. 管理 职责

 4.1

 安全文件和档案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2)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文、领导指示材料及会议资料等。

 (3)本单位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会议记录材料、安全学习资料、领导指示材料等。

  2 (4)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5)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事故报告、安全通报等。

 (6)供应商、承包商相关材料。

 (7)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校验报告、运行记录等。

 (8)职业健康安全评价报告。

 4.2 归口部门管理职责 (1)公司行政部负责安全往来文件的发布、存档工作。

 (2)安全部负责安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存档工作,主持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交付工作。

 (3)工程部负责设备、设施、材料的管理制度和临时用电方案的编制、修订、存档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验收、管理。

 (4)安全部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存档及日常安全管理形成的基础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负责各类安全文件和档案的收集、汇总、归档、移交工作。

 4.3 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积极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熟悉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业务,了解公司、单位安全生产业务范围。

 (2)用科学的方法管理安全文件和档案,熟悉各项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3)具体监督和指导项目做好安全文件和档案的整理、接收、

  3 归档工作,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各种报表是否符合要求,不同项目分别保管,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4)做好各种安全文件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等工作,熟悉资料保管情况。采用适用的查阅方法,迅速准确的查调资料,做到积极、主动、为生产一线服务。

 (5)保护安全文件和档案的完整齐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和擅自处理。

 (6)创造条件,做好安全文件和档案的编制研究工作。

 5. 内容及要求

 5.1 安全文件和档案的整理

  5.1.1 公司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将不同类别的资料按期限、承建道路的等级归类整理、标注、编号存档。

  5.1.2 项目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路面、路基、桥梁、隧道等施工面,安全侧重点和资料管理分类的要求,将安全文件和档案分类装订存放,以利管理和移交存档。

  5.1.3 凡从财务部门收集的安全投入复印凭证连同伤亡事故报表一并整理,编号存档。

 5.2 安全文件和档案的接收

 5.2.1 安全文件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服务于各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5.2.2 公司的一切安全文件和档案均由归口部门统一监管、审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进行移交。

  5.2.3 完工项目的安全文件和档案必须由该项目安全处负责

  4 人整理,并在一个月内交公司生产安全部审核移交档案室。

  5.2.4 安全文件和档案交接必须建立清单,材料齐全,由交接双方签字移交。

 5.3 安全文件和档案的保管

 5.3.1 存放的安全文件和档案必须标志明显,排放整齐,方便查找利用。

  5.3.2 安全文件和档案在项目完工后存放年限按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存档期的资料,需销毁的必须上报公司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们批准,必要时做好销毁记录。

  5.3.3 安全文件和档案的借阅必须做好登记,防止重要资料的缺损、丢失,一经发现及时予以修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5.3.4 各施工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对安全和技术档案进行保管,竣工之后将相应的资料转到公司进行保管。

 4 5.4 安全档案资料的利用

 5.4.1 积极了解各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提供与项目施工相关的安全文件和档案。

 5.4.2 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研究、讨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4.3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有利于推广的安全管理资料报公司安全生产和设备动力部审核后在全公司推广使用。

  5.4.4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搜集总结有利用价值的安全文件和档案,为工程生产不断充实新的内容。

  5 5 5.5 安全档案资料管理的奖罚

 5.5.1 对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种安全文件和档案齐全,能够总结先进安全生产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予以奖励。

  5.5.2 对于只注重现场管理,忽视安全文件和档案整理或安全管理无资料的人员给予处罚。

 6. 附录 6.1 管理制度清单、操作规程清单 6.2 文件收发记录 6.3 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记录 6.4 规范性文件年度检查和修订记录 6.5 安全管理档案台帐 6.6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篇四: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2年

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022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档案管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能及专(兼)职人员与分工。3、职业健康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4、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6、职业健康管理程序、作业指导和其他内部文件。7、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二)技术档案: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主要包括:①职业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书。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书。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④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第 1 页 共 3 页

 3、生产工艺相关资料,包括:①生产工艺流程。②生产使用和储存的材料、生产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清单及其中文说明书。4、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5、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6、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包括:①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②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④职业禁忌症、职业病人检出名单。⑤职业禁忌症、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①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②应急预防用品及使用指南。③预警设施。④应急设施。⑤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⑥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第 2 页 共 3 页

 ⑦财产保护对策。(三)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职业健康监护结果。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4、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5、宣传培训计划。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帐。7、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8、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第 3 页 共 3 页

篇五: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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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修 订 说 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草拟修订稿时,将“实施办法”更名为“实施条例”)自 1990年 11 月 19 日发布施行以来,对推进档案法的贯彻实施,加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修订后的档案法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颁布、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的《实施办法》迫切需要修订。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21 年 7 月 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对新时代档案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要求“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特别是要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2021 年 6 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以全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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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抓紧清理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着力解决由于法规不健全而造成的档案事业发展中的问题。二 是 新修订的档案法急需配套的实施细则。新修订的档案法从原来的 6 章 27 条增加到 8 章53 条,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完善了档案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了档案工作责任制、突发事件应对等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缩短了档案开放的期限并强化了档案利用服务规定,增强了档案安全保障制度,完善了法律责任。这些新增的制度设计有些还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档案工作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拓展,档案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需要通过修订《实施办法》得以体现。

 二、起草过程 2020 年 9 月国家档案局启动《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邀请并组织中央和地方档案实践部门、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档案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期间,起草组多次开展重点问题研究探讨,先后赴四川省、重庆市、河南省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面向全国档案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先后形成的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讨论稿、系统内征求意见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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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总体思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优化档案管理体制机制,着力完善重要档案资源齐全收集、安全保管以及有效利用制度措施。

 二是在修改形式上采用全面修订方式,总体框架结构与新档案法相统一,对于新档案法增加的章条和完善的制度,需要在下位的行政法规中细化的细化,需要对现行《实施办法》相关内容作出补充修改的补充修改,切实做到衔接一致。

 三是将实践中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实施细则,吸收和巩固档案工作成果,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 8 章 52 条,比现行《实施办法》(6 章 30条)增加 2 章,增加 30 条,调整、修改 21 条,删除 8 条。

 (一)关于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完善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馆职责,既体现档案法的新规定,又完整反映现行《实施办法》第二章的内容;明确国家档案馆及其他各类档案馆的职责,增加对国家档案馆的界定,明确国家档案馆包括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考虑到档案馆设置及馆网布局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提出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为下一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调整档案馆设置和布局留有空间;增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职责;补充档案工作人员培养和能力建设方面的内容。

 4

 (二)关于档案管理 细化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完善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并相应修改不同等级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出境审批规定;强化归档措施,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规范国家档案馆的接收工作,加强档案移交、接收及保管的保障措施;完善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细化销毁责任和流程;规范档案征集工作,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建立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国有档案目录数据汇集制度、非国有重要档案认定和登记制度,明确国家重要档案资源的管控范围;明确档案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三)关于档案的开放、利用和公布 细化档案开放制度措施,明确延期开放档案的范围、申请延期开放的程序、调整延期开放的审查主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明确对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要求;优化档案公布的定义,完善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档案的规则;增加与保密法、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衔接一致的相关内容。

 (四)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 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档案信息化规划和经费保障职责,明确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档案信息化建设职责;明确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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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以及电子档案应当符合的条件,细化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及保管相关规定;规范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对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管和开发利用以及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提出要求;明确档案主管部门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职责,细化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等。

 (五)关于监督检查 建立档案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规定报告主体和报告要求;对档案法第 44 条中所指出的“安全隐患”加以明确,列举出 8 种档案安全隐患情形;明确档案主管部门对涉嫌档案违法线索和案件的调查职权以及组织、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处理的职责;完善处分监督相关规定,强化对严重档案违法行为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明确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对档案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

 (六)关于法律责任 补充、完善应当责令整改及给予处分的各种行为;结合档案法中规定的较大裁量幅度的罚金范围,明确裁量的基本原则和其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对档案服务企业这种新的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记录、限制开展与档案服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现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使之更加规范、准确。

篇六: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2年

档案管理制度

  一、 编制 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档案的完整及安全,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便于科学管理与开发利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管理职能 (一)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设置专门的档案室,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补充、开发、利用、销毁等各项工作。

 (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室和存档资料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接收各部门上交的存档资料,做好收件登记; 2、定期清理,主动按时收回各部门使用完毕的应存档资料,补齐缺失的档案资料; 3、对收到的档案资料按规则整理、分类、立卷,分类规范存放; 4、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做好防损、防盗、防潮、防虫等保护工作; 5、建立档案检索索引; 6、按规定办理档案资料借阅和收回手续,并做好登记,保证档案资料安全无损; 7、做好档案室的日常清理、清洁工作,保持档案室整洁有序; 8、建立和维护电脑档案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 9、遵守保密制度。

 (三)各部门管理职责 1、按本制度规定保管好本部门暂时保存的档案资料; 2、及时将本部门经办或接收的应存档资料交档案室存档; 3、妥善保管本部门借阅的档案资料,不得泄露、遗失和损坏。

 四、资料 归档管理 (一)归档资料范围

 1、各级政府和职能管理部门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会议纪要、批复、认定、政策法规信息、标准、信函、法律文书、公示信息等资料; 2、公司对各级政府和职能管理部门上报的各种申请、请示、报告、汇报、说明、申诉、申报等资料; 3、公司与其他单位互相发送的联系函、告知函、介绍信、委托书、宣传资料、单位信息、证件、证明、回复等往来资料; 4、公司内部形成的各种文件、通知、会议资料、决议、决定、意见、规划、计划、方案、报告、总结、简讯等; 5、公司制订的各类管理制度、规定、办法、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责任制、责任书、经济或管理协议、标准手册等内部管理资料; 6、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意向书等资料; 7、公司产品立项、设计、开发、工艺技术、产品说明、包装、建设、评审、验收等项目资料; 8、公司各类设备在设计、制作、安装、调试、技术改造、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图纸、记录以及使用说明书等设备资料; 9、公司各类基建工程勘探设计资料、图纸、报建资料、施工记录、验收记录等基建资料; 10、生产、经营环节中的各类报表、台账、记录、报告单等资料; 11、各类财务凭证、账薄、报表、台账、审计、统计结算、投融资、资本股权等资料; 12、人员招聘、培训、调动、任免、考核、考勤、劳动合同、薪资等人事档案; 13、公司取得的各种证书、证件、奖牌; 14、公司订阅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类报刊、期刊、文献、图书等资料以及参加外部会议或培训取得的相关资料; 15、公司文化、产品对外宣传推广资料以及产品标签、标记、说明书等资料; 16、公司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形成的相关资料;

 17、记录有公司相关信息的图片、照片、光盘、磁带、电子存储设备等资料; 18、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二)归档资料收集 1、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财务档案由财务部管理,超过十年的可转入档案室;人事档案由人事管理部门管理;生产管理类、经营管理类档案,在部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报表、台帐、记录等资料由部门管理;其他资料一律交由档案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应主动上交。

 2、凡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的文字或图片资料,需要盖章的,经办部门均在公司办盖章时留一份公司办存档,由公司办印章管理人员在盖章时收集。以部门名义对外发生的资料,如属于立档资料,由部门印章管理人员盖章时收集后及时交档案室;如资料还须发出后由对方完善相关手续(如签章)才能形成完整资料,则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印章使用登记时说明,并于事后督促经办人完善后存档。

 3、各部门形成或接收的应存档资料,由部门负责人(或各线副总)负责督促存档; 4、公司有偿取得的资料,在报账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在报账单据上签“资料已存档”字样,方可报销。部门如需使用,可从档案室借出或复印。

 5、公司人员外出参会带回的资料,在报销差旅费前须交档案室存档,否则不予报账。报账单上需有档案管理人员的收文签字。

 6、在档案资料归档期,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类应存档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分别向各部门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兼职档案人员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三)资料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符合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利用。

 2、归档的文件资料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用具有凭证作用的替代资料或复印件归档,文件资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3、非纸质文件资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

 4、归档的文件资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其一致性。

 (四)归档时间 1、除公司订阅的报刊、杂志、图书资料和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报表、台账、记录等按年形成的资料外,其他应归档资料均须在取得或完整资料形成时即原件交档案室存档。

 2、报表、台账、记录等按年形成的文件资料,于次年二月份整理完整交公司档案室存档或由部门代为保管。

 3、报刊于次月初从各部门收回归档;杂志、图书资料于次年二月收回存档。

 4、工程项目建设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

 (五)归档移交 1、各部门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部门核算员)应检查本部门归档文件资料的齐全、完整与准确情况,整理完毕并编制移交清册,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向档案部门移交。重要项目的文件资料移交时应编写归档说明。

 2、档案管理部门接收时应全面检查归档文件资料的质量。

 3、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册各留一份以备查考。

篇七: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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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方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新增或者修订后的内容)

  现行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二条 【档案范围和保管期限 划定】

 】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档案, 其具体范围和保管期限划分, , 由国家档案局或者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三条【档案分级制度】

 国家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 按照档案的形成年代、珍稀程度、内容和来源的重要性分为重点档案和一般档案;重点档案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等级划分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2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四条【档案工作 基本 保障 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 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设施,统筹安排档案事业 发展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 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 档案主管部门和 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 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六条【社会力量参与】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设立发展基金、 从事 志愿服务以及 开展 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学术交流、政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服务等活动,加强学术规范和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 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 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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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 保护、利用 及其监督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 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

 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档案工作中以及在档案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 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第八条【国家档案局的职责】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 国家档案事业 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全国性 人民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

 4

  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辖市档案 主管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科学研究 与技术创新、 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 领 域的国际交流 与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 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 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 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科学研究 与技术创新、 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设置档案机构或 者 指定 档案工作 人 员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 (二)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本级档

 5

  ; 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以 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各类开发区参照前款规定开展档案工作。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条 第十一条【 单位 的档案工作 职责 以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专业档案规章制度的权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档案法》第 九条的规定,设置档案机构或 者 指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 材料的形成、积累、 整理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 单位的档案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档案 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十二条【档案馆的职 责】

 】

 各级国家档案馆依照《档案法》第 十条的规定,履行下列 职责:

 (一)收集 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 、保管 、保护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

 6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采取各种形式 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 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采取各种形式开展 宣传 教育,。

 发挥历史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的其他各类档案馆, 依法承担前款规定的 相应的职责 责。

 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规模和职责 任务 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 条【 国家 档案馆的 界定 以及 各类档案馆的 设置 和 管理 规定】

 】

 国家档案馆是国家设立的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为 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 提供服务 的中心,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按 照 行政区划或 者 历史时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是 收集和管理 特定 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以及其他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 条【档案工作人员 职业能力培养】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7

 条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责任制】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 ,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 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档案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相关机制 ;应当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或 者 本系统档案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明确档案基础设施、档案管理 以及 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六条 【归档工作】

 按照国家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 ,由单位的 各个内设机构收集齐全, 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任何 个人不得 拒绝归档或者 据为己有。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 者 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

 领导干部离任时文件材料归档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移交进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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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20 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 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 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 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 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档案 接收进馆】

 】

 符合移交期限、条件等规定的档案,国家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档案馆拒绝接收的,移交单位可以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

 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档案馆馆库条件无法保障档案接收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档案征集】

 ...

篇八: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2年

22 年档案工作自查报告 3 篇 档案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篇一

  我局历来对档案管理工作特别重视,建局伊始,就成立了专用档案室,几年来,我局档案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在区档案局的指导下,档案管理工作一步一个台阶,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状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定责任制。

 我局档案管理工作的进展与业务建设,既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又有局领导的关怀和重视,更有全局职工的努力。首先是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领导责任制,明确了特地管理工作人员,划定阶段性任务、目标,实现了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把学习贯彻《档案法》,提高机关的档案管理水平,列入了机关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档案工作进行了专题讨论,重点查找了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讨论探讨进一步做好档案管理和服务的方法措施,对相关工作进行仔细的部署支配,促进工作的落实。同时从经济投入、人员配备、设备装具购置等方面赐予大力支持,确保档案室的正常运转和平安。

 二、严格管理,全面完成档案整理、平安和宣扬工作。

 在连续巩固和完 .bai .baihuawen.cn huawen.cn 善档案管理标准的基础上,我局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增大在档案管理方面的投入,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严格依法治档,加快档案

 信息化进程。

 一是重视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我局先后有多人乐观参与档案管理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现有特地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1 名。同时留意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平常注意开展形势多样的业务学习,打造了一支强干的档案管理队伍,档案管理同志文化素养高,业务力量强,工作仔细负责,对来查找档案的科室和群众都能热忱接待,根据《档案法》供应优质服务。

 二是准时完成文件归档入库和分类整理工作。对于各类档案,我们都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做好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对档案文件严格根据程序做好鉴定、销毁、归档工作。每年年底我们特地抽调人员对年度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完成了年度立卷装盒工作。同时,将人事档案与业务档案分别,由人事科负责,加强人事档案的保密性。随着电子文件档案管理系统开展,在单位领导的重视下,我局将计算机运用于档案整理工作,为单位档案管理特地配备了计算机一台,落实专人负责。做到规范操作,有序利用,设立了信息系统的"防火墙、密码访问掌握,不断完善档案信息系统平安管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系统平安。在管理上建立了电子归档制度和文件管理的记录系统,严格执行保管制度,从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两方面有效地保证了档案信息的平安管理。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局基本实现了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整理规范化、排列标准化、检索科学化。

 三是加大投入,严厉 纪律,确保档案平安。档案平安是档案工

 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求档案工要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深刻熟悉档案平安的重要性,自觉从思想上、行动上确保把档案平安放在首位,要求时刻牢记“档案平安,责任重于泰山”,坚固树立“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决防止和克服松懈、侥幸心理,确保档案平安万无一失。把平安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在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部位和可能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和隐患,实行了有力措施,准时整改,坚决堵塞危及档案平安的漏洞,防止各种危害档案平安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档案平安规章制度。把建立健全档案保管、编目、利用、编研、爱护、保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真正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尽管现用办公地点为租用,但我局还是克服困难,设立了特地档案室,实行切实有效措施,支配专款进行彻底杀虫,目前未发觉霉变、虫蛀现象,确保了档案的平安。正确处理好档案平安保管和便利利用的关系,既保证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又保证了档案信息不失密、不泄密。

 四是加强档案宣扬工作。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很多人对档案工作比较生疏,不够了解,不够重视,为此,我们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多次强调对档案的管理、使用和爱惜,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了《档案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全局档案管理法律意识明显加强。

 三、加强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建设,完善档案管理措施,仔细抓好落实,严防泄密。

 依照相关法规,我局切实加强对文件材料收集和鉴定销毁工作的

 监督、检查和管理,使我局的档案管理更趋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我们制定并实施了较为有效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对归档文件材料的保管以及保密力度,由档案人员统一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凡涉及保密的文件资料,仔细做好传阅和保存工作,准时整理成册上交区委保密局统一销毁;另一方面,做到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养。档案工作人员仔细做好文件的收、发工作,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精确

  、系统;做好档案的统计、利用工作,对各类档案库存、接收、销毁、利用等进行精确

  统计,有方案、有步骤地进行档案名目汇编,乐观做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根据保密法和档案法管理档案,保证档案的平安和利用。严格执行《借阅规章》,做好保密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乐观完成与档案相关的其它工作。

 档案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篇二

  我镇方案生育办公室档案规范化管理是区计生系统首家达到省标一级的单位,升级达标后,已经通过三次复查且复查合格。我镇计生办档案工作在区档案局的正确领导下,镇档案管理负责人的详细指导下,依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和详细要求,仔细开展自查工作,进一步补充完善档案资料,使档案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和规范。现将有关自查状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健全

 镇党委、镇政府非常重视档案建设工作,本着“对历史负责、为

 现实服务、替将来着想”的态度,始终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助推全镇计生事业进展、解决计生冲突纠纷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保障,在领导更换和工作人员变动的同时,准时调整了档案管理领导组,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由熟识业务的计生办主任兼任档案管理员。做到了统一领导、统一机构、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将档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档案工作健康进展。

 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仔细学习《档案法》、《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方法》(试行)、《归档文件整理规章》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开展业务研讨,遇到困难准时讨论妥当解决,确保档案事业的进展。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档的工作水平,我镇计生办严格根据规定分类归档,仔细保管好档案资料,规范档案借阅和使用制度,对档案的每次查阅、借阅都做好仔细记录,防止档案的破损、流失,使档案的保管更平安、查阅更便捷、归档更有序,充分发挥档案服务计生事业的作用。

 三、基础设施完备

 我镇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镇财政保证经费投入。现有档案室 1 个,建筑面积 30 多平方米,档案柜 13 组,基本能容纳将来 10 年的档案资料。配套有办公桌、自动除湿机、吸尘器、温湿度计和灭火器等,并安装了空调,做到了防潮、防光、防尘、防虫、防污染,进一步改善了档案管理条件,确保档案稳妥、平安地保存。我

 镇档案室现存实有永久 25 卷(盒)、长期 200 卷(盒)、短期 253 卷(盒),30 年期 222 卷(盒)、10 年期 96 卷(盒),嘉奖扶助 176 盒,凭证档案 191 盒,照片档案 3 盒(442 张),共计 1166 卷(盒)。

 四、业务建设标准化

 我镇档案室根据本单位归档范围和分类方案实行集中整理归档,归档文件的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书写材料相宜档案的长期保存。文书档案齐全完整,会计档案齐全完整,保管期限划分精确

  ,档案标号科学、规范。文书档案案卷整理的质量符合要求。档案柜摆放整齐,柜上有明显的指引标记。档案库房的湿度符合国家规定。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档案时并做好记录,做到档案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及虫蛀、鼠咬现象。建立了档案统计台账,数据精确

  ,帐实相符。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工作将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范。

 五、开发利用工作

 我镇档案室编有 1980 年至 20xx 年全宗介绍、案卷名目、全引名目等检索工具,并建立了借阅和利用效果登记薄,编有档案利用效果分析资料。这些编研工作为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供应了快捷、便利和有效的服务,提高了工作效能。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镇计生办档案管理在区档案局的正确领导下,镇档案管理员的详细指导下,计生办的档案管理和档案利用都有了新的进展,档案管理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档案工作任务已达到预期目标。今后,我们将更进一步加强对档案资料的搜集编研工作,使档案管理工作紧跟时代进展的步伐,为助推我镇计生工作的进一步进展

 供应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档案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篇三

  根据上级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我乡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未整理档案进行了整理归档,并且进行了查缺补漏,同时制定了有关制度,促进我乡的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现将自查状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了档案工作的领导。

 成立了由分管副书记任组长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机关八名年轻、责任心强、有文化的同志集中两个月的时间进行档案的整理,对 93 年以来的未整理档案进行了统一整理和归档,乐观搜集有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同时从机关抽调一名素养高、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且具有相应的档案管理专业学问和业务力量、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负责档案的管理与整档,确保档案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干,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制定完善了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

 建立了文件归档制度、档案保管、保密、统计、鉴定销毁、查阅利用、档案设备维护使用、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制度等,杜绝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档案丢失;加强了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学问培训,制定考核方法,确保档案管理有章可循。

 三、完善档案基础设施建设。

 对原档案室进行了高标准整修、更新,购进了档案橱、柜;加强了档案室环境,对档案室进行了消毒清洁,配备了灭火器等,进行了

 防虫、防蛀、防潮、防火处理。档案盒、夹、卷皮等档案装备规范标准,配备了照相机、计算机等档案装备。

 四、定期进行档案状况统计及各类统计报表,严格库房管理,确保档案平安。

 档案工作人员相对稳定、未发生因工作调动消失档案丢失现象。单位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的文字材料及各类报表等统一由档案室负责保存。

 虽然我乡在档案管理,严格根据区档案局的要求进行整理,但因乡情所限,在档案设备、设施等方面与先进乡镇相比还存在肯定差距,在档案管理水平方面还需进一步提高。经过自查,我们认为我乡的档案管理已达到合格水平。

篇九: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2年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1. 目的 员工人事档案是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人员招聘、调动、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个人经历、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有关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员工和正确选拔使用员工的重要依据。为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使之更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为了更有效的对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的保护和利用,维护人事档案材料的完整,使人事档案的建立、整理与管理工作有所依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合公司全体员工。

 3. 档案管理的机构 和职责 3.1 机构: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专设档案室进行统一管理,由专职或以人事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同时接受上级组织、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另外人力资源部要不断建立健全查(借)阅、收集、鉴别归档、转递、检查核对、保管保密、管理人员职责、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的各项制度及各项工作程序。

 3.2 档案管理员职责:

 3.2.1 要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员工人事档案内容。

 3.2.2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条例,管理好本单位员工人事档案,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参加业务培训。

 3.2.3 负责公司人事档案信息的维护与管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传递、保管和提供查(借)阅等工作。确保员工人事档案的安全保管,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高温、防盗等六防工作。

 3.4 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4. 人事档案分类 4.1 基础人事档案

 (1)个人简历、员工应聘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个人入职基本信息。

 (2)劳动合同、保密合同、补充协议等。

 (3)员工花名册、图像资料、电子作品等电子版档案。

 (4)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工作交接清单。

 4.2 培训档案 (1)新员工入职培训试卷、培训心得、培训签到表。

 (2)参加培训登记表、外派培训总结、培训申请表、培训效果评估表。

 (3)培训服务协议。

 4.3 职位档案 职务任命书、职务变动申请、职位职务变更记录。

 4.4 薪酬考核档案 (1)试用期考核表、员工试用期总结、转正申请表。

 (2)月度考核记录表、考核成绩、考核面谈记录。

 (3)调薪申请单、调薪/降薪记录。

 4.5 其他档案 (1)公司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

 (2)各类奖励、处罚记录。

 5. 人事档案的内容 5.1 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员工花名册中的档案编号进行编号,各个部门人员按档案编号顺序排放并做明显标记,方便查找。

 5.1.2 档案编原则:档案编号是在整理和管理档案的过程中,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的一组代码,员工档案编号与员工工号保持一致。档案编号是存取档案的标记,并具有统计监督作用。具有唯一性、方便查找的特征,每个员工有且只有一个档案号,离职员工的档案标号将作为历史记录,不再重复使用;新进员工延续

 上一个编号以此类推,编号原则参照《河南蓬勃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工号编码原则》。

 5.1.3 档案归档要求 (1)集团各分子公司管理层及后勤人员每人一个档案袋,档案袋上注明姓并按部门档案编号从小到大顺序存放。

 (2)一线员工档案资料统一按照:劳动合同→员工应聘登记表→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种资格证书复印件顺序排好装订。

 5.2 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更新 (1)在职员工档案:日常收集员工转正审批表、调动审批单、职务任免、各种奖励与惩罚、培训协议等材料;定期进行全面更新维护。

 (2)新进员工人事档案,必须于办理入职一周之内,将新员工的人事档案录入电子版花名册;并编号、整理归档。

 (3)离职员工档案,每周周三整理一次,将离职员工档案另行存放于指定位置,妥善保管。

 (4)员工电子档案中的花名册,按照《河南蓬勃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填写标准》填写,每天核对更新,将新入职的员工信息及时录入,将调动、离职及时移动。

 6. 人事档案管理流程 (1)身份证(双面都印在同一页上,A4 纸)、户口本(户主所在页及本人所在页印在同一页上,A4 纸)、学历证、学位证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件的复印件。

 (2)劳动合同 2 份(必须保证本人签名处所签名字为劳动者亲自所签)。

 (3)特殊岗位须保密的,入职前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按手印确认。

 6.2 转正档案 (1)转正申请书,由本人撰写,主要内容以工作以来的感悟和收获、工作中的不足和优势及转正后的计划等为主。

 (2)《员工转正审批表》此表由员工本人填写,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签署转正日期,并签字批准。

 6.3 调动档案管理流程 6.3.1 员工异动流程: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异动审批单》,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核实员工入职时间、薪资水平、社保缴纳情况;然后由调出部门负责人、调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签字批准后方可调离。

 6.3.2 转出的档案管理流程 (1)必须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密封包装。

 (2)对转出的档案材料,应齐全,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3)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单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档案丢失。

 6.4 离职档案管理流程 6.4.1 正式员工离职提前一个月告知人力资源部,并至少提前一周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完整后,退还公司物品,经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书》后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6.4.2 在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的次日,档案管理员应将相关离职员工档案由正式员工文件夹中转移进离职员工档案文件夹中;另外,电子版花名册中将离职员工移入离职员工表中。

 6.5 人事相关的奖惩档案管理流程 需要归档的资料必须第一时间(三个工作日内)归档,当奖惩已落实公布之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跟进相关的奖惩材料,将奖惩纸质材料整理入档。

 6.6 基本档案资料变动流程 当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住址、联系电话、个人技术职称、婚姻状况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交人事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7. 人事档案的借阅、转移与保存 7.1 档案借阅 7.1.1 凡借用人事档案,必须填写《人事档案借阅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门的人资专员核实理由,经人力资源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借阅,在查阅档案时必须

 有人力资源部人员在场;人事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完整档案。

 7.1.2 查阅、借用档案的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摘抄、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事先征得主管人事部门同意,经批准后方可摘抄、复制拍摄。借阅档案的人员,对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泄密和污损,不准抽换、折卷和转换。

 7.1.3 如有未按规定借阅档案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1)档案管理员及时提醒还档日期,未在规定时间内未归档案者,延迟一天罚 10 元,另外,恶意延迟 10 天以上未归还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 200—50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未先征得主管人事部门同意批准,摘抄、复制、拍摄档案内容,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从当月工资扣除,并没收或销毁摘抄、复制、拍摄档案内容; (3)在借阅档案时,出现遗失、污损、抽换、折卷和转换等情况,视档案损毁程度罚款 10-200 元,从当月工资扣除,并及时追回或修补缺失档案。

 7.2 人事档案保密规定及保存期限 7.2.1 公司人资专员负责各类人事档案的保管工作,保管人员不得对各类存档档案进行删除、涂改、变更或销毁,并且严格保密,不得扩散。

 7.2.2 公司的内部各类人事档案原则上永久保存,对于已辞职、辞退人员的离职员工档案归档于离职人员档案处。离职档案保存两年后方可销毁(高管人员保留至该员工离岗三年止)档案销毁须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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