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6篇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6篇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6篇,供大家参考。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6篇

篇一: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7 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 2007 年 4 月 10 日经建设部第 12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7 月 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

  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 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

  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

  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 100 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 5 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

  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

  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

篇二: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科学管理,绿色发展。普遍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坚持源头减量,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广泛开展“美好环境

  2 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和督促引导,形成全社会人人动手的良好氛围。

 ——示范引领,持续推进。转化推广先行先试成果,发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工作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技术研发,提高末端分类处理能力,促进源头分类投放,持之以恒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制度保障,长效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工作体系,加快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系统。

 ——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加强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合理制定工作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搞“一刀切”,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

 (三)主要目标。到 2020 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强;其他地级城市初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机制。力争再用 5 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35%以上。

 二、全面加强科学管理

  3 (四)合理确定分类类别。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19095—2019),区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因地制宜制定相对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类别,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方便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以下均需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落实并持续推进,不再列出)

 (五)推动源头减量。推行生态设计,提高产品可回收性。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标识制度,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识。鼓励和引导实体销售、快递、外卖等企业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避免过度包装,可以采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加强产品包装回收处置。落实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旅游、住宿等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单位倡导“光盘行动”,引导消费者适量消费。鼓励使用再生纸制品,加速推动无纸化办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分类投放收集系统建设。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简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装置,合理布局居住社区、商业和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设施设备。推动开展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

  4 放,提高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收集比例,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质量,实现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效分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船舶)。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在组织社区环境整治、无物业管理社区生活垃圾清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物业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单位之间的有序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逐步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系统,减少装车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做好重大疫情等应急状态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分类处理能力。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科学预估本地生活垃圾产出水平,按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市场化模式试点。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不同类别生活垃圾处理。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九)加强分类处理产品资源化利用。鼓励各地采用符合本地实际的技术方法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探索适合我国厨余垃圾特性的处理技术路线,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用厨余垃圾处理工艺,着力解决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品交投网点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分拣中心和集散场地,推进城市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努力推动习惯养成 (十)引导群众普遍参与。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统筹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单位力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分类知识,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将居民分类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切实从娃娃抓起。以青少年为重点,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依托各级少先队、学校团组织等开展“小手拉大手”等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动员家庭积极参与。支持有条件的学校、社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青少年志愿服务队。(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青团中央、

  6 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动员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鼓励产品生产、实体销售、快递、外卖和资源回收等企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动开展社会服务。鼓励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互联网、移动端 APP 等技术手段,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产业发展。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和公益活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引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管局、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大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注重典型引路、正面引导,全面客观报道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作用,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加强行业培训,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形成长效机制 (十四)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管理,减少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因地制宜细化生活垃圾

  7 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2025年底前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点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十五)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地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预算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税收优惠。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收费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积极促进生活垃圾减量。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专题研究,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技术发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装备研发和集成示范应用,重点解决小型焚烧处理、焚烧飞灰处置、渗滤液处理、厨余垃圾处理等问题,构建生活垃圾从源头到末端、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分类技术支撑体系。(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十八)加强成效评估。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综合采取专业督导调研、第三方监管、社会监督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要求落实情况、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类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估。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工作责任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省级负总责,城市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机构,不断加强日常管理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四级联动机制,明确各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清单,层层抓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地方履职尽责,及时研究解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管理协同机制。有关方面共同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基层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推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资源下沉到社区,形成工作合力,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基层、深入群众,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

  9 体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农村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经济实力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和技术路线,统筹推进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

篇三: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垃圾分类工作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机制 一、区级主要职责

 (一)加快体制机制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建立主管部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单位)责任清单;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文件并有效执行;建立常态化执法检查机制。

 (二)制定推动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三)指导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及分类运输等工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布局、配置、设施完备等管理;规范分类标识;推动分类投放收集点(站)升级改造;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建立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

 (四)垃圾分类处理实现无害化。制定出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和再生利用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组织动员和宣传教育。加强联系群众,开展入户宣传活动。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课堂教学,积极开展校园知识普及和实践活动。

 (六)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工作,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

 将垃圾分类工作推动到工作中,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七)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将垃圾分类纳入居民自治制度,推动居民分类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职员服务行动和工艺活动。

 (八)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设立垃圾分类专项资金预算项目。落实资金专款专用的具体措施。

 (九)按照《XX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违法处理垃圾、乱倾乱倒垃圾行为。

 二、镇(街道)主要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动员辖区内单位、家庭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处理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工作,杜绝“混装混运”。

 三、村(社区)主要职责

 配合镇(街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将正确分类、正确投放生活垃圾纳入居民公约;建立责任区内生活垃圾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及时维护更新分类投放设施及标识标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及时劝阻,不听从劝阻的,向

 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他

 各行各业主管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就要管生活垃圾分类的思想,按照职责分工推动本行业、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篇四: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十四五”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城〔2021〕15 号)相关要求,加快建立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 2022 年底,北海市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满足市本级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到 2025 年底,北海市区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 35%以上。

 县、城区初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机制,到 2022 年,建成区至少有 1 个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银海区、铁山港区、涠管委至少有 1 个街道(集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 2025 年底,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生活垃圾回收利

 用率达到 35%以上。合浦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参照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 2025 年底,县城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35%。

 二、主要任务 (一)

 建立健全 体制机制建设。

 1.调整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增加市委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增加成员单位;学习贯彻中央、自治区、北海市有关工作精神,通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北海市 2021 年生活垃圾分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及“四定”任务安排表的要求,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项日常工作。(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2.组织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2021 年修订)的通知》。(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3.建立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督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督查考核,落实城区、街道、社区属地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各管理主体的监督。组织开展常态化日常检查、联合督导,月度、季度测评考核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涠管委、合浦县政府、市商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旅游文体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市卫健委)

 4.2021 年底前,各县、区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范围内所有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和相关企业,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无漏洞、无死角,管理全覆盖。(责任单位: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涠管委、合浦县政府)

 (二)完善分类体系建设。

 1.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45/T1896-2021),区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区域范围内各类垃圾投放设施标识清楚,投放设施配套合理。统一配置设计美观、标识易懂、规格适宜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在分类投放和收集环节,建设四分类垃圾分类亭,在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等地方设置二分类果皮箱、四分类垃圾桶;(责任单位: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涠管委、合浦县政府、市住建局)

 2.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配齐、配全标识规范清晰的运输车辆,统筹安排分类运输路线、时段。到 2021 年底前,至少满足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及所有公共机构的分类需求;此后随着生活垃圾分类范围扩大逐步提高,到 2025年底,要满足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需求。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逐步推行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系统,

 减少装车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责任单位: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涠管委、合浦县政府)

 (三)加快各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

 1.加快建立并完善可回收物收运、处理机制。引导垃圾处理企业强化垃圾分拣处理,分离可回收物后,按不同种类分别运送至相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生产领域的资源再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强化产品制造企业与销售企业的产品及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责任,逐步探索推动废弃电子产品、包装物等再生资源品种逆向物流体系建设。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整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城市收旧行为,鼓励实施企业化运作。加强资源回收利用环节中社会企业的进驻和支持,引进有资质的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从源头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全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逐步提升。(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2.规范大件垃圾管理,在全市合理布局建立大件垃圾临时收集处置点,并建立各项管理制度。2022 年底前,各县、区基本建立大件垃圾收运、处理体系。(责任单位: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涠管委、合浦县政府)

 3.规范有害垃圾收集处理,加快建立并完善有害垃圾收运、处理机制。在全市合理布局建立有害垃圾暂存点,并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有害垃圾暂存点建设应至少与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范围相匹配,到 2025 年底前,有害垃圾暂存能力要满足建成区范围内生

 活垃圾分类需求。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有害垃圾收运至暂存点全流程,以及暂存点的管理。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有害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后续运输、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有害垃圾后续运输、贮存、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实行联单管理制度,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后续运输、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涠管委、合浦县政府)

 4.到 2022 年底,北海市基本建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具备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范围的家庭厨余垃圾处理能力。到 2025年底,各县、区基本建成厨余垃圾处理收运、处理体系。2021 年10 月份前厨余垃圾应急处理工程建成;2022 年 11 月份前北海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建成运营。加强对餐饮业餐厨废弃物的监管,实行统一收运管理。(责任单位:市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涠管委、合浦县政府)

 5.加快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 2022 年 8 月份前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投产,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处置。(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

 (四)推进垃圾源头减量。

 1.推动建立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制度,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

 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2.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委)

 3.落实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光盘行动”。(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旅游文体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

 5.鼓励使用再生纸制品,加速推动无纸化办公,倡导“绿色办公”。(责任单位: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五)加强宣传教育。

 1.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统筹街道、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单位力量,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分类知识,努力形成人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涠管委、合浦县政府市、市住建局)

 2.切实从娃娃抓起。以学生为重点,把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课堂教学来教育,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的生态文明教育

 长效机制。开展“小手拉大手”等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动员家庭积极参与。(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涠管委、合浦县政府)

 3.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和公益活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引导、监督。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主题实践等活动,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自觉参与到志愿服务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培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单位: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涠管委、合浦县政府、市委宣传部、团市委)

 六、保障措施

 1.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建立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涠管委)

 2.做好经费保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按照四类垃圾的收运及处理工作需要来足额保障工作经费,合理安排四类垃圾投放、收运及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经费,充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等业务经费,市级财政给予相应补助,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充分动员,指导行业各管理责任主体根据本单位目标任务,合理的统筹安排生

 活垃圾分类业务工作经费,确保配套设施建设、宣传推广、日常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财政)

篇五: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附任务分解表)

  为深入贯彻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9〕69 号)精神,全面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统筹推进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努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原则

  党建引领,示范带动。以基层党建为引领,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重要载体。依靠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率先垂范的具体行动,带动群众共同谋划、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责任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力抓紧推进。引导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准入机制,引入专业化的回收资源利用企业参与垃圾分类。加强宣传发动,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建的生动局面,做到生活垃圾分类全方位覆盖、全天候延伸、多领域拓展。

  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按照“以城带乡,城乡并进”思路,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城乡一体化。在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村发展和农户接受程度,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将垃圾分类和农村生态产业发展相结合,提升农户开展垃圾分类的主动性和持久性。

  常态管理,制度保障。按照“全面推进,整体提升”思路,及时总结生活垃圾分类经验,建立一套完备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执法监督、收运单位和责任单位相互监督、新闻媒体和热心市民社会监督等工作机制,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工作目标

  2020 年,全面启动建成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初步形成党建引领、宣传发动、体系建设等有效做法。各级公共机构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和收集设施全覆盖,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建成东区东华街道、炳草岗街道,西区河门口街道、清香坪街道,仁和区大河中路街道、仁和镇、前进镇,钒钛新城和攀西科

 技城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县城、乡镇和农村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县城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25%以上,力争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50%,分类设施设置率达到 40%。

  到 2022 年,继续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中心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系统,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到 2025 年,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延伸工作范围,全市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系统。县城、乡镇和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成效,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显著提高。

  四、分类标准

  (一)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厨余垃圾可称为餐厨垃圾,泛指厨余垃圾、餐饮垃圾和易腐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

 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厨余垃圾;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饮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等以外的生活废弃物。

  (二)农村采用农户初次分类和保洁员二次分拣的“二次四分法”。农村生活垃圾“二次四分法”是指农户对生活垃圾进行初次分类,分成“易腐烂”“不易腐烂”两类,分别投放至标准化两格式垃圾桶或两个独立垃圾桶;村保洁员在农户初次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分拣,对“易腐烂”垃圾采取堆肥资源化利用,对“不易腐烂”垃圾再分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两类。

  五、建立健全分类收运处置体系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是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负责合理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开展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分类投放行为,建立分类管理台账,形成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印证资料,协调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

  (一)建立分类源头减量体系。引导生产企业规范商品包装设计,减少包装材料使用。推进快递行业绿色发展,鼓励生产使用可循环、可降解和易于回收的包装材料,大幅降低快递包装耗材。倡导低碳生

 活、适度消费,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倡导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鼓励餐饮单位引导消费者践行“光盘行动”。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逐步减少塑料袋使用,尽量在源头减少各类生活垃圾产生。

  (二)建立分类前端收转运体系。加快各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更换和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垃圾车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系统。有害垃圾收运必须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可采取预约收运和定期收运方式,定期收运的,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日常居民分类投放的厨余垃圾,由专业企业定点定时收运。可回收物由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定期收运,原则上每星期不少于一次。其他垃圾应逐步实现定点投放、定时收运,务必做到“日产日清”。各县(区)利用生活垃圾中转站配套建设大件垃圾分拣中心和可回收垃圾暂存点,应满足分类运输、暂存条件,符合密闭、环保、高效的要求。

  (三)建立分类末端处置体系。强化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监管,优化能力配置,实现医疗废弃物等有害垃圾集中规范处置。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强化企业产品及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责任,积极推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建设;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逐步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有机融合,实施预约上门服务,提高废旧家具、家电的回收利用水平;鼓励再生

 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和经营,努力构建再生资源收集、分拣、运输、加工和利用完整产业链。加快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在 2020 年投入运营,严禁厨余垃圾饲养禽畜。进一步完善乡镇生活垃圾中转设施,深化“户分、村收、镇运、县处理”生活垃圾处置模式,强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监管。

  六、重点工作任务

  (一)推动形成分类新风尚。

  1.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引导群众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积极搭建公众参与平台,畅通参与渠道,使群众意见更好地转化为政府决策,形成人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新风尚。

  2.深入抓好学校教育。以中小学为重点,深入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活动,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的良好氛围。

  3.广泛开展青少年志愿活动。鼓励和引导青少年深入基层、社区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志愿活动,主动践行低碳、环保、公益的绿色生活方式,充分发挥其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4.深入实施家庭主题活动。面向广大家庭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和推动者。

 5.公共机构先行先试。在各党政机关和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实行生活垃圾分类。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比照公共机构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6.开展示范片区建设。各县(区)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整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分类类别全覆盖、设施体系全覆盖”标准,选取条件相对成熟的街道开展示范片区建设。鼓励积极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道(乡镇)和示范社区(村)。

  (二)规范设置分类收集设施。

  1.居民小区选择合适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小区至少设置 1 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引导居民按照分类标准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2.单位办公场所按照规范和实际需求设置可回收、其他垃圾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客运站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按照规范和实际需求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种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还应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应统一标志内容,形状相对一致,并做好日常管护,确保整洁美观。

  (三)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合理规划垃圾集中投放点,按照区域共享的原则设置乡镇垃圾转运站,配齐配足各类收转运车辆,构建统一完整、运转顺畅、闭环高效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因地制宜探索具有当地特色的分类模式。鼓励采取“二次四分法”实施分类。

  (四)统筹推进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

  1.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结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一步摸清工业、医疗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落实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职责,严厉查处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2.深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全面提高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水平,强化资源高效利用和精深加工,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静脉产业园,着力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水平。积极推动矿山企业改进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矿业固体废物,切实加强尾矿库风险预警和防控,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统筹推进农业固体废物治理。积极探索构建“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的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置体系,提

 高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和处置水平。鼓励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可降解的农用薄膜覆盖物。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回收利用。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和畜禽粪便贮存、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处置。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4.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严格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动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企业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进一步落实建筑垃圾核准和建筑垃圾运输联单制度。按照“源头减量、规范处置、资源再生”原则,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推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进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因地制宜推行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各县(区)政府、钒钛新城管委会、攀西科技城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党政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社会积极参与”工作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负责指导本行业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区)政府、钒钛新城管委会、攀西科技城管委会要配备专业力量,加强技术指导,积极探索垃圾分类工作的可行模式,总结有效经验。市、县(区)两级财政要加大生活垃圾分类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性资金。

  (三)创新机制体制。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

篇六: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垃圾分类制度施行方案全文解读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施行方案全文解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开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立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施行方案》,部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效劳,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方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开展和物质消费程度大幅进步,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开展的制约因素。施行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立,进步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立程度。《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那么,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根底、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到 202X 年底,根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形式,在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到达35%以上。《方案》明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方案单列市以及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同时鼓励各省(区)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率先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生活垃圾强迫分类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企业是施行强迫分类的主体。生活垃圾强迫分类城市应于 xx 年底前制定出台方法,细化垃圾分类相关要求,在对有害垃圾分类的根底上,合理选择其它类别进展分类。

 《方案》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施行强迫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示范试点。此前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提出强迫要求的,从其规定。《方案》强调,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立,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并探究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互相衔接。《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指导,明确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支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发动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确保工作有效推进。国家开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立部随着经济社会开展和物质消费程度大幅进步,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开展的制约因素。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那么,施行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立,进步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立程度。为实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特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结实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开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分类运

 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根底、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进步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开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效劳,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二)根本原那么。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气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开展程度、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施行途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完善机制,创新开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鼓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进步垃圾分类效率。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好、才能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三)主要目的。到 202X 年底,根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形式,在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到达35%以上。(一)施行区域。202X 年底前,在以下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1.直辖市、省会城市和方案单列市。2.住房城乡建立部等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包括: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

 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广元市、四川省德阳市、自治区日喀那么市、陕西省咸阳市。3.鼓励各省(区)结合实际,选择本地区具备条件的城市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二)主体范围。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展分类。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播送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结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三)强迫分类要求。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于 xx 年底前制定出台方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迫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迫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方法处理。1.有害垃圾。(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平安原那么,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展分类投放、、暂存,并在醒目位

 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环境保护部令第39 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施行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立完善。2.易腐垃圾。(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那么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防止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3.可回收物。(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进展资源化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前述对有关单位和企业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示范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的施行范围。本方案前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提出强迫要求的,从其规定。(一)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二)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敏多样、简便易行的分类方法。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分类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居民社区设置专门设施对“湿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干垃圾”深化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究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一)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标志,装备标志明晰的分类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

 装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防止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二)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进步建立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立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三)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立,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平安处置。鼓励利用易腐垃圾消费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或与秸秆、粪便、污泥等结合处置。已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的城市,要在稳定运营的根底上推动区域全覆盖。尚未建成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可暂不要求居民对厨余“湿垃圾”单独分类。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消费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标准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平安、环保利用。(四)探究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建立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究建立集垃圾燃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

 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平安化、清洁化、集约化、高效化配置相关设施,促进基地内各类根底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进步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程度,缓解生态环境压力,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一)加强组织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创立活动中,逐步将垃圾分类施行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因地制宜探究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形式。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实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工负责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强迫分类施行情况的监视检查和工作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不按要求进展分类的依法予以处分。(二)健全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相关城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生活垃圾强迫分类要求,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及站点建立相关标准。(三)完善支持政策。按照污染者付费原那么,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发挥中央基建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城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财政应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立运行予以支持。(四)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究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效劳公司。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立,通过“互联网+”等形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

 体相结合。逐步将生活垃圾强迫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誉体系。推动建立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程度。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探究“社工+志愿者”等形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效劳。(五)发动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国民教育,着力进步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立,开展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施行情况和典型经历,形成良好社会言论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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