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4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4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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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日期:

 2014-08-30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以下简称 《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和《湖南省信访条例》 等法律、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现就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提出:

  一、 处理原则

 (一)

 预防在先、 迅速制止的原则。

 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 积极预防、 迅速制止、 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力争把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 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降低影响。

  (二)

 教育疏导、 防止激化的原则。

 要加强对信访群众的说服教育、 情绪疏导, 引导信访群众以合理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处置过程中, 要坚持慎用警力, 慎用强制措施, 慎用警械和武器, 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三)

 强化证据、 依法公正的原则。

 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收集固定各种证据, 正确适用法律, 切实做到既严格、 公正、 规范执法, 又理性、 平和、 文明执法。

  (四)

 突出重点、 区别对待的原则。

 要区分不同人员的行为性质, 分别予以处理, 重点处理串联、 煽动、 指挥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重点处理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人员, 重点处理在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重点地区的违法上访人员, 重点处理阻碍甚至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二、 处理措施

 (一)

 聚众围堵、 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命令其解散, 拒不解散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 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调理取证

 1、 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疏导工作, 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 有关国家机关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2、 围墙、 冲击国家机关情形或现场的照片、 录像等视听资料。

  3、 足以证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 闹事行为的材料。

  4、 违法行为人的供述、 证人证言。

  5、 有关国家机关对围堵、 冲击行为后果(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l、 实施上述行为,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扰乱机关工作秩序, 且拒绝、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 聚众围堵、 冲击国家关, 情节严重, 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可视具体情形, 依照《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在北京重点地区、 省市县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 或者车站、 港口、 码头、 机场、商场、 公园、 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静坐、 散发信访材料、 呼喊口号、 打横幅,出示状纸、 穿着状衣,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命令其解散; 拒不解散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 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调查取证

 1、 收缴的上访材料、 横幅、 状衣及其登记记录。

  2、 群众围观, 影响正常秩序的证明材料。

  3、 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民警的工作记录。

  4、 非法聚集, 静坐、 散发上访材料、 呼喊口号、 打横幅、 跪地喊冤、 出示状纸、 穿着状

 衣等行为的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5、 相关的证人证言。

  依法处罚

 1、 实施上述行为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聚众扰乱车站、 码头、 港口、 机场、 商场、 公园、 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 可依照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 聚众扰乱车站、 码头、 港口、 机场、 商场、 公园、 展览馆、 影剧院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抗拒、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的, 对首要分子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www. 50ls. com)

 责任。

  北京重点地区主要是指中央领导人住地、 中南海周边、 北京天安门地区、 外国驻华使领馆、 联合国驻华机构等国际组织驻地。

  (三)

 采取堵门、 堵路或者其他方法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活动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 经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命令其解散; 拒不解散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 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调查取证

 1、 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疏导工作的视频资料、 有关企事业单位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2、 采取堵门、 堵路或者其他方法, 聚众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活动的照片、 录像等视听资料。

  3、 足以证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 闹事行为的材料、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

  4、 有关企事业单位对围堵、 冲击行为后果(致使工作、 生产等不能正常进行)

 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1、 实施上述行为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聚众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活动秩序, 且拒绝、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教学或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 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活动情节严重, 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在文化、 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 强行进入场内等扰乱活动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 经大型群众性活动组织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诚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依法强行带离现场。

  调查取证

 1、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执勤民警对行为人进行劝阻疏导工作, 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

  2、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 相关单位证明和民警工作记录。

  3、 强行进入场内等扰乱活动秩序行为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依法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

 堵塞、 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命令其解散; 拒不解散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 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调查取证

 1、 现场执勤民警进行劝阻疏导工作, 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

 相关单位证明和民警工作记录。

  2、 堵塞、 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3、 首要分子挑头闹事行为的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4、 对堵塞、 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行为的后果(造成道路交通拥堵、 影响车辆正常运行)

 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1、 实施上述行为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聚众堵塞、 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抗拒、 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的, 对首要分子, 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 扒乘机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 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现场处置

 以递交上访材料为名实施上述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调查取证

 1、 拦车或强行登车情形或现场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2、 拦车或强行登车行为后果(影响首长车辆正常通行或影响道路车辆正常运行)

 的证明材料。

  3、 有关证人(现场群众、 首长随卫等)

 证言、 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七)

 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实施自伤、 自残、 自杀等极端行为

 现场处置

 l、 被及时发现的, 公安机关应收缴其携带的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

  2、 对已经实施自伤、 自残、 自杀等极端行为的, 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行为人送医院救治,收缴其自伤、 自残、 自杀的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

  调查取证

 1、 收缴的危险物品和用于自伤、 自残或自杀的工具。

  2、 自伤、 自残或自杀行为现场的照片、 录像等资料。

  3、 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4、 群众围观, 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办公秩序的视听资料及证明材料。

  5、 证人证言。

  依法处罚

 l、 实施上述行为, 被及时发现制止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对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实施自伤、 自残、 自杀等极端行为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实施自伤、 自残、 自杀等极端行为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 采取爆炸、 纵火或其他危险方法自伤、 自残或自杀, 危害公共安全, 构成犯罪的, 可依照《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或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

 扬言实施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调查取证

 1、 扬言实施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文字、 录音、 录像等资料。

  2、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或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九)

 威胁、 侮辱、 诽谤、 殴打他人, 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在涉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解救被侵害人。

  调查取证

 1、 被害人陈述、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 民警工作记录。

  2、 为公然诽谤、 侮辱他人而捏造、 歪曲事实的文字材料。

  3、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有关视听资料。

  4、 受害人的伤情诊断证明及鉴定结论。

  依法处罚

 1、 在信访过程中威胁、 公然侮辱、 诽谤、 殴打他人的, 可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 二项和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 对在信访过程中. 无理取闹, 不听劝阻, 威胁、 侮辱、 诽谤、 殴打他人, 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4、 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在信访过程中侮辱、 诽谤他人,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在信访过程中殴打他人构成犯罪的, 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以造谣、 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

 故意捏造、 歪曲事实, 诬告陷害...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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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4-07-19

  《信访条例》 已经2 0 0 5 年1 月5 日国务院第7 6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 0 5 年5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 0 五年一月十日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 电话、 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 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 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 建议和要求,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 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 依法、 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 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 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 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通过联席会议、 建立排查调处机制、 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 接待重要来访、 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 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

 或者人员, 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 交办、 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 分析信访情况, 开展调查研究,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 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提出的建议、 意见,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 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 电子信箱、 投诉电话、 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乡 、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 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 并与上级人民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 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 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 建立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 法律援助机构、 相关专业人员、 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 运用咨询、 教育、 协商、 调解、 听证等方法, 依法、 及时、 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 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 或者不服下列组织、 人员的职务行为, 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 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 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一般应当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 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 事实、 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 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 (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 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 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 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客观真实, 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捏造、 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 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围堵、 冲击国家机关, 拦截公务车辆, 或者堵塞、 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 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 殴打、 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 滋事, 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 串联、 胁迫、 以财物诱使、 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 应当予以登记, 并区分情况,在1 5 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不予受理, 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 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 紧急的, 应当及时提出建议,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 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 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 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 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

 项至第(四)

 项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 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应当受理, 不得推诿、 敷衍、 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 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 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 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 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 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 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 合并、 撤销的,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

 访信息时, 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 谎报、 缓报, 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 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 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宣传法制、 教育疏导, 及时妥善处理, 不得推诿、 敷衍、 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提出的建议、 意见, 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 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 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 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 复杂、 疑难的信访事项, 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通过质询、 辩论、评议、 合议等方式, 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

 听证范围、 主持人、 参加人、 程序等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 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 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

 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人民共和国国家信访局、司法部

 你们好:

 2003 年 7 月浙江省丽水市人民医院在《健康报》上招聘医学人才,同年 9 月我应邀来到该医院工作,并于同年 11 月和医院签订了免费住房协议。2004 年 7 月补签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买房医院给 8 万购房补贴。2004 年 11 月我从甘肃省人事厅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2006 年 9 月,我买房后向医院索要补贴,医院党委会解除与我的《聘用合同》。党委会记录显示会上院长徐向东以老院长的口吻诽谤我医疗差错,诱导党委解除与我的《聘用合同》。

 在丽水市人事仲裁,我首次见到我 2005 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材料。考核依据与人培发(1995)153 号文件相抵触的丽医(2003)132号文件、没有利用考核内容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党委会记录。我有证明丽医(2003)132 号文件属于变造国家公文的两项直接证据(印纹分析刑事结论)、有证明院长徐向东诽谤的,医院医疗服务网络电脑查询的直接证据、有证明医院委会上,人事处长不实汇报,我已复检并向医务处回报过无错的证据。该医院提供的党委会讨论有法定程序,但没有法定内容的(只提差错,而政策要求的两个不合格);使用浙江已经废止的法规。

 丽水市人事仲裁丽人仲字(2006)第 2 号撤销了医院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但是承认了其一系列非法行为。为此我向法院起诉。

 此后人事争议的所有案例,丽水市人事仲裁都只开具接受证明,7 天后我便向法院起诉,进入司法程序。

 十六个司法程序(民,行、刑)申请,过三分之一没有回复(集中在民事和刑事申请),我认为只有一个(2009)浙丽行终字第 29号司法公正(该案一审上诉材料去掉了我一审举证期限内举证的全部证据,二审谈话时被我发现)。但因立案延期已经失去意义。

 以下是我其他司法程序的证明 民事诉讼:

 民事诉状 1 、 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徐向东 一审(2007)莲民初字第 399 号请求:“撤消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2006 年 10月 10 日解除与原告马岳之间的人事聘用合同” 二审(2007)丽民终字第 334 号请求:重新认定(2007)莲民初字第 399 号判决第一项“撤消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2006 年 10 月 10 日解除与原告马岳之间的人事聘用合同”的事实依据,并维持判决第一项结论。

 注:在审判的三级法院都提交调查变造国家公文的申请,都没有回执。

 终审(丽终民—终字第 334 号)后申请审理由:申请人的再申请同时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㈠、㈡、㈢、㈣、㈤、㈥项之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结局:省高院没有听证便下(2008)浙民申字第 1377 号裁定驳回裁定。

  民事诉状 2、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徐向东

 请求:被撤销解除聘用合同决定后丽水市人民医院的的赔偿责任:

 一、贯穿全部过程的补偿 1、《聘用合同》中的“风险抵押金”,从 2003 年 9 月到 2008 年 4 月共计 56个月合计 11,200 元人民币外加《聘用合同》规定的 10%利息,合计 12,320 元人民币。

 2、按《聘用合同》第九项第 1 款约定支付原告购房后 8 万元购房补贴 3、2006 年 10 月至 2008 年 3 月 18 个月奖金,减去 2008 年 3 月的 220 元。按当年月奖金,每月 1300 元计算,18 个月,另外附加 25% 合计 28,100 元。

 二、不合格伴随的补偿 4、2005 年因不合格扣发的年终奖 3,500 和国庆过节费 1,000 元;

 5、2006 年、2007 年扣发的年终奖每年 3,500, 4,000+1,200 元;另外附加 25%,合计 10,875 元;

 6、2007 年 8 月至 2007 年 10 月扣发出勤工资 3 个月,每个月 530 之间,另外附加 25%,合计 1,987.5 元。

 7、2007 年 11~2008 年 4 月停发原告工资 6 个月。每月 2,800 元(已扣除应扣部分),其余部分另外附加 25%,合计约 21,100 元(按医院原先定的薪级)。

 8、国人部发(2006)56 号文件要求普调的工资每月 270 元,从 2006 年 7 月~2008 年 4 月共 22 个月。另外附加 25%,合计 7,425 元(按医院原先定的薪级); 9、2006 年 7 月~2007 年 12 月降低薪级工资一级;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降低薪级工资一级。共非法因 2005 年“不合格”克扣一年工龄,降低 26 个一级薪级工资,每级 30 元,外加 25%,合计为 975 元(按医院原先定的薪级); 三、医院特殊规定的补偿 10、丽医发(2004)7 号文件规定高级医技人员每年享受 7,000 元;4 年补缺 24,000元(已经扣除 2004 年以领取的 4000 元);另外附加 25%,合计 30,000 元。

 11、扣发原告 2007、2008 年春节、五一、十一过节费 1200 元;另外附加 25%。合计 1,500 元 12、2006 年秀山丽水大药房 1000 元股份的年终分红 300 元之间。

 13、2006 年应享受报销论发表二级期刊论文的版面费 800 元; 14、支付原告 2005 年报销的探亲路费 1100 元之间;

 15、2006 年 8 月由于检验科以探亲假扣发当月奖金的 1,100 元。

 16、2007 年生日费 100 元外加 25%,共 125 元 17、检验科体检补助费 1,200 百元。

 18、2007 年冷饮费 300 百元,外加 25%,共 375 元 19、2007 年院庆 800 元,外加 25%为 1000 元。

 20、终止被告因为违反国家规定而的进一步扩大原告的经济损失,致使原告薪级工资降低两级,克扣原告一年工龄 21、2008 年 5 月至 2008 年 6 月两月补足薪级工资级差 60 元(实际发工资较人事处确定的工资高一级薪级工资,但比国家规定还是底一级)

 总计 诉讼标人民币 203,742.5 元 起诉日期 2008 年 5 月 16 日(经丽水市人事仲裁后) 立案日期 2008 年 7 月 2 日 一审(2008)莲民初第 2026 号判决:被告仅支付原告第一项退还风险抵押金的请求和莫名的 957.62 元工资补助。二审(2010)浙丽民终第 2 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再审(2010)浙民申字第 494 号 状 民事诉状 3、 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徐向东 请求:1、责令丽水市人民医院给予马岳 2008 年年休假;

 2、责令丽水市人民医院给予马岳加盖公章的职业简历;

 3、责令丽水市人民医院给予马岳 2008 年免费体检资格;

 4、责令丽水市人民医院给予马岳 2008 年缴纳失业保险;

 5、责令丽水市人民医院支付马岳 5 月 1 日的加班费;

 6、责令丽水市人民医院对马岳 2008 年晋升主任技师采取补救措施。

 一审(2008)莲民初第 2028 号判决:尽管将被告抗法的责任推向原告,但因各方面原因原告没有上诉。因法院延期开庭,个别请求已经失效。

  民事诉讼 4 、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徐向东 请求:丽水市人民医院继续签订集体合同。

  起诉日期 2008 年 8 月 11 日 (经丽水市人事仲裁后)。

  民事诉讼 2‐4 皆经过丽水市人事仲裁,超过日期丽水市人事仲裁未加以审理,遂即向基层法院起诉。

  一审(2008)莲民初第 2028 号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我只提一点矛盾之处:人事争议可以不签合同吗?当经劳动仲裁盖章而未经人事仲裁时被该法院以(2008)莲民初第 2031 号裁定驳回起诉。二次以人事争议开庭,法律已经证明必须签合同。

 二审(2010)浙丽民终第 2 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再审(2010)浙民申字第 495 号

 讼 民事诉讼 5 、 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徐向东 请求:丽水市人民医院在《处州晚报》公开道歉,并删除非法侵害人格的档案记录。

 起诉日期 2008 年 8 月 25 日 至今尚未回执(经丽水市人事仲裁后)。

  民事诉讼 6 、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徐向东 请求:丽水市人民医院因违约,违反《聘用合同》约定需支付 5 年正副高职称职级差 29,400 元人民币。

  起诉日期(经丽水市人事仲裁后) 2008 年 9 月 1 日 ,至今尚未回执(经丽水市人事仲裁后)。

  民事诉讼 7 、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徐向东

 请求:

 责令丽水市人民医院从 2009 年 2 月 10 起对原告未享受商业住房贷款享受 0.7 倍优惠利率 17 个月每月平均 155 元(合计 2650 元人民币)进行赔偿,并对此后的损失按月补差。

 起诉日期 2010 年 7 月 22 日 至今尚未回执。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1 被告:丽水市人事社会保障局,法人代表 姜人敬,局长。

 请求 :对马岳 2005 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按法定程序审核

 一审裁定(2007)莲行告字第 2 号驳回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㈡项 。后改为第㈣项。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裁定(2007)丽终行字第 14 号驳回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结局:2008 年 8 月 7 日向浙江省检察院抗诉:理由:文不对题。至今未见回执 行政诉讼 2 被告:丽水市人事社会保障局,法人代表 姜人敬,局长请求:丽水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出具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拒绝支付国人部发(2006)56 号普调工资;2007 年 9 月扣发出勤工资;2007 年 11 月停发工资不给基本生活费的法律文书。

 

  一审裁定(2007)莲行告字第 3 号驳回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㈣项;第四十二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裁定(2008)丽终行字第 2 号驳回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行政诉讼 3被告:丽水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荣高

 丽水市市长 请求:丽水市人民政府审核并变更丽水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不适当的决定。

  一审裁定(2008)莲行告字第 2 号驳回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一审裁定驳回理由:一审裁定驳回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㈣项;第四十二条。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终审裁定(2008)丽终行字第 3 号驳回法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裁定驳回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4 、被告:丽水市人事社会保障局,法人代表 姜人敬,局长请求:丽水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按国务院文件审核并更改下列丽水市人民医院违反国家人事制度的非法强制性决定 。

 1、2005 对马岳的年度考核并增加相应 1 年工龄; 2、从 2006 年起按每年一级调整 4 级薪级工资; 3、从 2006 年起每年增加一年工龄共 4 年工龄; 4、恢复国家编制应有的工作岗位。

 一审裁定(2009)丽莲行受字第 2 号驳回: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学习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从实践来看,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也是“能下”。长期以来,受传统“下必有错”的陈旧观念影响,导致一些干部“不愿下”“不想下”。而少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躺、推拖绕躲等情况,不仅影响了干部队伍的活力,也阻碍了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能上能下关键是解决能下的问题,不仅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更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

 “能下”的核心是“谁下”。《规定》第五条明确了 15条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主要情形,即规定了“谁要下”。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要严格对照 15 条规定的要求,从政治表现、理想信念、斗争精神、政绩观、执行组织纪律、担当作

 为、能力素质、工作作风、道德品行等方面准确把握“谁要下”。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综合用好干部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等方面的成果,全面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准确认定“谁该下”。

 认真学习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情况汇报

 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出台后,X 县迅速开展学习,及时掌握《规定》精神实质,并结合全县实际,谋划推进相关工作,通过加强学习宣传、健全完善机制和突出关键环节“三点发力”,切实将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落到实处。

 加强学习宣传,深化思想认识。《规定》颁布后,县委高度重视,把《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县委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学习、研究部署,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干部下的 6 种渠道、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10种情形、以及调整的程序、方式等主要内容,真正做到学深学透、学有所获。同时,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实抓好,深刻领会《规定》的重大意义,掌握其精神实质及规定要求,切实

 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指南和行动自觉。组织部门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组工讲堂、个人自学等方式,确保《规定》入脑入心,增强了组工干部贯彻执行《规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 X 县党政网、X 县党建网、组织工作飞信群和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宣传《规定》内容,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刻认识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激发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心思放在谋事、干事、成事上。

 健全完善机制,规范工作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印发《X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在注重设计好“能者上”的制度安排的同时,又重点打通“庸者下”、“劣者汰”的制度渠道,在严格执行政策性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胜任现职调整、违纪违法调整等机制,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特点,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合理确定调整对象,疏通了干部“下”的渠道,切实激发了干部队伍活力,营造了良好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承担第一责任,县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对工作不力的,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教育管理机制,坚持从严管理和关心爱护

 相结合,加强与调整下来的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动态,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进了干部队伍健康发展。

 突出关键环节,推进规定落实。积极探索建立年度考核、日常考察、定期调研、约谈了解、沟通反馈及征求意见“六位一体”综合分析研判体系,对县管领导班子整体运行情况和干部队伍动态及时进行掌握和综合研判,全面掌握干部思想工作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明确哪一种情况能上、哪一种情况能下,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参考依据。强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从严落实领导干部请销假、经济责任审计、离任交接、谈心谈话、函询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督促整改。严格按照考察核实、谈心谈话、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等程序适时做出调整处理,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今年以来,通过问责、考核、调整不胜任现职等方式,“下”的领导干部共 11 名,其中对 1 名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到岗工作的予以免职,X 名受违纪处分或工作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免职或降职,X 名因家庭原因等个人申请在岗期间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改任非领导职务,使“从严”成为干部管理工作新常态。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重大举措,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中也都明确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促使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树立了鲜明导向、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选拔和任用干部中存在“好人主义”,能上不能下问题仍然存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此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15 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亮明优与劣的标尺、明确上与下的准绳。此外,《规定》对分析研判、核实认定、调整程序、调整方式、工作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进一步提高了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在实践中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为解决人员能上能下问题提供操作指南。

 让有为者有位,无为者让位。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根本目的是提振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对于少数平日里习惯庸懒散拖的领导干部而言,《规定》无疑是一剂“清醒针”。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就是要树立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鲜明导向,打破一些尸位素餐者“只要不犯大错误就不会下”的美梦,打消一些碌碌无为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让领导干部跳出舒适圈,自觉摒弃怠政懒政之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让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得到褒奖和重用,让那些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的干部受到警醒,遭到淘汰,有利于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面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好深入细致思想工作,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下的干部不搞“一棍子打死”,做好后续跟踪教育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不折不扣执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确保干部德配其位、才配其位。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学习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一、严格教育培养,让担当意识树 起来。

 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是推动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核心因素。要从思想层面加强教育引导,不断筑牢好干部队伍建设的思想根基。一要强化纪律教育。多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引路,增强各级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实现由“不敢腐”向“不想腐”、由“完得成”向“干得好”转变。二要抓好能力培养。引导干部结合岗位特点,加强学习,特别是加强市场经济、现代管理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扩充知识储备。采取上派、下派、交流、轮岗等多种形式加强干部培养锻炼,引导干部到生产一线中破解难题,积累经验,不断提升敢于担当、加快发展的能力。三要加强个人修养。加强党性修养、锤炼道德操守、提升思想境界,面对重大原则问题保持坚定立场,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

 一致,旗帜鲜明地与坏人坏事作坚决斗争,不断增强抵御消极腐败的勇气、力量和智慧,树立甘于奉献、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良好风尚。

 二、严格选人用人,让能担当者上。

 当前,世界格局发生“新变化”、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改革攻坚进入“新阶段”,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作为一名干部要履行好责任担当的神圣使命,需要信念坚定、勤奋敬业,更需要组织上及时给舞台、给机会。一是明确选人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对群众公认度高,能担当、敢担当、善担当的干部,要及时用起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让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干部受到重用。二是严格选任程序。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严把动议关、提名关、考察关、讨论决定关,认真研究制定各级各类干部的任职标准、职责规范,针对不同职位对干部的不同要求,合理确定选拔方式,不搞简单的以分取人、以票取人、凭主观印象用人。三是坚持实绩导向。始终重实干、重实绩,对实绩突出、任职较长的干部,委重任、压担子,争取政策解决职级问题;及时提拔重用那些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豁得出来、顶得上去、勇于担当的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三、严格考核评价,让不能担当者让。

 不能担当是能力不够的表现,是庸者之人。一个团队庸人多了,就会影响工作效率,减缓发展进程。要用好考核评价手段,让干部队伍中的“南郭先生”没有位置。在全市乡局级单位深入推行以“三考三评三运用”为主要内容的干部实绩考评体系。一是完善考核内容。将干部本职工作、中心任务、驻点包保等重点事项纳入考核内容,每季度组织干部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突击任务完成情况填写考核登记表,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丰富考评方式。坚持领导评,由县级领导干部按照分工负责的范围,定期对乡局级领导班子进行点评;开展部门逐级评,在干部“年度考核”中,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评科员、相关科室互评,适当增加群众代表评分权重,确保考评结果公正公平。三是落实奖惩兑现。对连续两年位居综合考核前列的干部,除优先推荐各级表彰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对连续排名靠后的,进行诫勉谈话;对表现特别差的干部及时予以调整。

 四、严格管理监督,让 不愿担当者下。

 不愿担当的干部,不仅不利于工作开展,还会影响政风、带坏民风,贻误事业。要充分运用干部管理监督手段,对干部队伍中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各种歪风邪气顶真碰硬、即抓即管。一是健全监督平台。健全以电话、信函、信访、网络为主的“四位一体”干部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充

 分发挥好网络平台的监督作用,让党员干部队伍中的消极因素没有藏身之处。二是完善监督体系。健全 8 小时内外的干部监督体系,聘请老党员、老干部兼任干部监督信息员,探索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办法,形成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本单位、基层群众、社会“立体式”监督体系,让不守规矩、作风漂浮、自身不净的干部“现原形”。三是加强结果运用。灵活运用谈心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对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庸懒散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干部,进行教育转化。对仍不胜任、不称职,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要坚决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学习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

 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一、在伟大斗争中营造干部能上能下的良好氛围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处于关键时期,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风险和挑战,唯有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为此,必须确保党在发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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